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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经营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贸易经营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贸易经营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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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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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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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经营发展策略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什么是加工贸易;浙江省发展加工贸易的原因以及面临的问题;浙江省应怎样发展加工贸易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一般贸易出口是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实现价值的重要环节、不同贸易方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积极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促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增长、优化加工贸易的发展环境、加快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战略、加工贸易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壮大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密集型;深加工结转;国际化经营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革命的加速和知识经济的兴起,高新技术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与发达国家之间开展高级形态的产业内加工贸易业务,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因此可以说,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高新技术国际分工的有效途径。

一、引言

一般贸易出口是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实现价值的重要环节,是我省的传统贸易方式。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在外贸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资本转移等因素综合作用下,“九五”开始,加工贸易也在浙江的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什么是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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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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