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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网络交际的基本特征;网络交际的规制的必要性;网络交际的规制方法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主体参与匿名化、关系建立简易化、交往手段数字化、发展方向“熟人”化、主体的匿名参与使网络交际行为者与责任者分离,传统人际关系中的交往规则约束力下降,产生大量信息污染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际基本特征规制
[论文摘要]网络交际是现实人际关系在网络中的延伸,其基本特征为主体参与匿名化,关系建立简易化,交往手段数字化,发展方向“熟人”化。实现对网络交际的有效规制,应主要运用舆论、道德和技术三种手段。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推广应用,互联网已融入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因此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现如今,结交网上朋友对于网络用户来说,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网络交际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对这一现象的必要关注,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一般认为,人际关系“是人们在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过程中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P5)这是在最广泛也最本质的意义上对人际关系的理解。如果仅立足于这一理解,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无论它在技术上与传统信息媒介有多么大的不同,它对人际关系的改变都不具有拿来研究的价值。但是,如果对人际关系作另一种更为具体的解释——“是指社会现实生活过程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接近、接触或手势、语言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行为的过程”[2](P89)——即社会互动。那么,网络交际①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人际交往,又确实具有某些独特性。笔者不揣浅陋,通过本文初步揭示这些特征并对网络交际的规制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网络交际的基本特征
1.主体参与匿名化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诽谤者选择在网络上进行诽谤。由于网络诽谤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匿性强、证据收集困难等传统诽谤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如果只是依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传统诽谤的相关法条来规制网络诽谤已经不能适应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需要,为了弥补传统诽谤对于规避网络诽谤行为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的一些概念进行的细致解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惩治网络诽谤犯罪,但是《解释》也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和欠缺合理性的地方。例如公诉与自诉的选择;自诉案件调查取证的困境;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关键词: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困境对策
一、概念
网络诽谤是从我国《刑法》诽谤罪中引申出来的一个法学术语,网络诽谤主要是指通过电子邮件、BBS(电子公告牌系统)、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微信等各种网络传播手段,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毁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行为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网络诽谤行为的特征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紧密的联系,网络诽谤具有传统诽谤的一般特性,它产生于网络时代,不仅具有传统诽谤的一般共性,还有其鲜明的特征,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网络诽谤行为的原因,我们只有先理解了网络诽谤行为的定义和它的特征,才能更好的去分析它在刑法规制上处在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论文摘要:人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总是受到各方面的阻碍。本文以宪法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效力为视角,试图通过基本权利的私法化途径来解决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的状况。并在对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基本权利私法化的设计方案。
论文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私法化权利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政府的传统宪法观念
从历史上看,“宪法并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是有着世界范围内的深远渊源的。
传统的大陆法系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作为公法之首,应当首先成为公私法划分的约束对象。宪法本身主要规定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对私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无意调整和干涉。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也是基于对公权力侵犯的防卫。“国家之权利行使,须与节制,而人民的(自由)基本权利,原则上是无所限制的”,“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是完全针对国家而发,基本权利条款的本身,就富有纯粹针对国家性质,而非针对人民性质”。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商标的域名抢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和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和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究竟和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非凡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依托互联网便捷、高效、省时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起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监管也成为一大难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摆脱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在对于监管上也应该进行创新,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让其更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对策
引言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简单来说就是把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结合起来,让传统的金融理财模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这一点也正是科技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真实写照。在互联网金融日益火爆的今天,人们的投资理财选择变得更加多样化,而且对比如传统理财模式更加的有效率,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这是在牺牲一部分金融安全所换到的效率。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操作空间,如果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肯定收不到好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1、互联网金融基础理论
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研究,我们首先必须得弄清楚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含义,在弄清其是什么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发掘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金融和互联网本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但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个热度很高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