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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96年至2005年的相关学校机构数和在校学生数入手,回顾、分析和总结“九五”至“十一五”期间我国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成就,指出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在发展中存在份额少、规模小,地位不平等、受公办学校挤压严重,行政管理比较薄弱、定位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并展望其发展趋势,认为民力、幼儿教育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民办中小学则将在选择性教育服务方面取得新进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中小学是从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发展起来的,民办幼儿园则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幼儿班(或称为个体幼儿园)起步。近十年来,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无论学校数、在校学生数及其占同级同类教育的比例,都呈逐年增长的态势,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已经成为我国中小学幼儿教育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尤其在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领域,民办学校在校学生的份额已经分别接近1/4和1/3,机构数的比例已经分别接近1/3和超过50%。
一、事业发展成就
(一)从教育机构数看发展
从1996年至2005年,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数量变化比较大,呈快速增长的态势。
一、事业发展成就
(一)从在校学生数看发展(此部分相关数据参见表2)
从1996年至2005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维持在2.2亿人至2.3亿人左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则由219万人(占0.99%)上升至1812万人(占8.14%),增长了7个多百分点。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由5400余万人上升至近8600万人,增长了近58%。民办普通中学在校学生由29万人(占0.54%)上升至5997万人(占6.98%),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年增长速度较快。全国职业中学在校学生由473万人上升至626万人,十年增长了150余万人;民办职业中学在校学生由13万人(占2.74%)上升至156万人(占24.88%),十年上升了22个多百分点,涨幅比较大,速度也比较快。十年来,全国职业中学在校学生增长中95%在民办职业学校。全国小学在校学生十年减少了2750余万人。民办小学在校学生则由46万人(占0.34%)上升至389万人(占3.58%),年均增长38万余人,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增长幅度比较大。全国幼儿园在园儿童十年减少了近500万人,减少了18%。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则由130万人(占4.89%)上升至668万人(占30.66%),上升了近25个百分点,所占比例接近1/3,增长速度非常快。
总的来看,十年来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总数基本持平,但分段的高峰点在上移,小学与幼儿同在校学生数下降比较快。其基本状态与趋势是:“九五”高峰在小学,“十五”高峰在初中,“十一五”将迎来高中阶段的高峰,“十一五”末“十二五”初将是高中后教育的高峰。十年间,从幼儿园到高中各段,民办教育机构的规模与比例都在大幅度上升,这表明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成就明显
(二)从教育机构数看发展
从1996年至2005年,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数量变化比较大,呈快速增长的态势。
摘要:民办中小学校设立的组织形式多样,相关的财务会计核算的制度或准则也比较多,如何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制度或准则,并规范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许多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有所困惑。基于此,本文从民办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或准则选择、预算编制及执行、收费管理方面,详细的论述了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希望对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核算;经贸实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在蓬勃发展。中小学生人数也在逐年增长,除政府公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数量也越来越多了,由于民办中小学校举办者是非政府部门,中小学教育又是国家的重大民生事项,受政府及公众监督,国家对中小学校制定的政策也比较多。这种情况下,为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在实际工作时,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科学合理地进行财务核算、管理,才能使民办中小学校更好的发展。
一、会计制度或准则选择方面
民办中小学校根据举办者的设立目的,是否享有办学收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设立目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会计制度或准则的选择也会不一样,只有选择与中小学校相适用的会计制度或准则,才能更加准确的进行财务核算,并更利于中小学校的发展。民办中小学校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及初级中学,根据民办教育法只能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这类民办中小学校的组织不能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营利性的组织,且举办者享有利润分配权),只能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上述的非营利的小学及初级中学,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一般会收到政府资助,会计核算适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同时也不存在利润分配。民办中小学校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学,根据民办教育法可以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享有办学收益,组织形式可以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应选择与有限责任公司相适应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民办中小学校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学,也可以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设立的组织形式及会计制度或准则的选择与上述属于义务教育的阶段的小学及初级中学一样。综上所述,民办中小学校中,民办小学及初级中学,会计核算适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营利性质的民办高级中学,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高级中学,会计核算适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二、预算编制及执行方面
镇教育指导组、小学协作区、各小学:
根据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工作的通知》和《汕头市龙湖区20*-2009学年度全日制基础教育事业规划》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组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学年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今年,我区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六周岁(即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学龄儿童)。
二、招生服务范围
原则上农村片小学承担本村(居)常住人口适龄儿童的小学教育任务,城区片小学的招生服务范围见附表。各校在学位许可情况下,要接受非户籍常住人口的适龄儿童登记。
为全面提高我市教育质量,建设一支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年第7号令)和《*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深府〔*〕194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教师(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下同)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以满足教师需求为原则,以提高教师素质为根本,在教师继续教育第二周期(*—2008年),实施以校长培训为先导,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为重点,面向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探索继续教育工作的有效机制,开创教师继续教育新局面,使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学历提高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规划,争取到*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中学教师达到30%,具有本科学历的小学教师达到50%,具有大专学历的幼儿园教师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