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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民法学

民法学与环境法论文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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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信用缺失民法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市场信用缺失民法学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期待权的大量存在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财产权的主体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是国有财产权面临的巨大难题。

金融市场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场交易的特殊性,从民法学的角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的特殊性

权利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实力,通常所说的权利大多为确定的既得权利,权利人现时即可享受某种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称为既得权。但也有很多权利并非能完全地现时享有,须待特定事什的发生或一定时问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类权利则被称为期待权。我国《合同法》在总则lf1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详细规定:在分则的买卖合同部分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制度,从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权的生存空间。期待权的构成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是对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的期待,二足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条件。

对于期待权的类型,不同的学者有不列的观点,暂且不去细究。从金融市场的各项交易合同中,包含着大量的期待权。例如:存款储蓄合同中,存款人对于利息的债权:贷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贷款人H口将支付的利息的债权;债券交易中,持有者对债券利息的债权。这些属于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股票交易,持有者对于行情看涨时取得分红的权利或者转让后取得差价的权利;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取得权。这些则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权利。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权,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看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是投资者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场的融资特性,一方面又赋予投资者相当的信用风险。因为期待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即投资的收益性。投资收益性可以说是一个具有结果性的条件,这个结果性条件的发生依赖于筹资者大量的经营活动。正是由于条件产生的复杂性,为筹资者的违背信用提供了相当大的操纵空间。这便是信用缺失问题的解释之…。再来看看保险市场。保险合同etl受益人对于保险金取得权的前提性条件是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是与受益人密切相关,或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属。无论人与物都与保险公司无必然联系。因此,他们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真实性、损失的大小在保险公司获知前都悉数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维系合同的唯一动力。那么从白利的角度出发,发生信用缺失就不难理解了。由此可见,期待权的大量存在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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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众化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大众化的民法具有大众性、实践性、本土性、普及性和参与性等特点。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是民法研究、教学、传播及民事立法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标,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民法的大众化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本土化”与“西方化”、逻辑性与实用性、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等关系。

[关键词]民法大众化本土化西方化

一、引言

民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言法语、内在逻辑,确非普通民众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它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因此,民法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学家、法律从业者的个人专利,而应是民众参与市民生活的行动指南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民法才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获得旺盛的生命力。离开民众的支持和参与,离开民众的社会实践,民法的研究与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何谓民法的大众化,如何让社会大众看得懂民法,能够从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权利,增强其实用性,缩小与大众的距离,使民法真正走向民众,服务民众,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何谓民法的大众化

民法是以民众的社会活动为主要来源的,民法诞生于大众的需求,也应服务于大众的需求,即便是纯学术的民法研究,其眼光最终仍然应当投向大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化是民法的生命,是民法的起点与归宿。所谓民法的大众化,就是指中国的民法应该步入回归大众、走向大众、贴近大众、服务大众的良性发展轨道,真正使民法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民法的大众化进程必将更加迅速地向前推进,中国民法也将在大众化的进程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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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本土化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何谓民法的大众化;民法大众化的理论基础;民法大众化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结语,对论民法本土化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大众性、实践性、本土性、民法大众化是民众的需要、民法大众化是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的需要、民法大众化是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需要、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的关系、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逻辑性与实用性的关系、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摘要]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大众化的民法具有大众性、实践性、本土性、普及性和参与性等特点。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是民法研究、教学、传播及民事立法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标,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民法的大众化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本土化”与“西方化”、逻辑性与实用性、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等关系。

[关键词]民法大众化本土化西方化

一、引言

民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言法语、内在逻辑,确非普通民众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它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因此,民法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学家、法律从业者的个人专利,而应是民众参与市民生活的行动指南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民法才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获得旺盛的生命力。离开民众的支持和参与,离开民众的社会实践,民法的研究与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何谓民法的大众化,如何让社会大众看得懂民法,能够从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权利,增强其实用性,缩小与大众的距离,使民法真正走向民众,服务民众,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何谓民法的大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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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研究剖析

摘要在比较法上,对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本文从法学方法的角度,讨论何以在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文章认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科学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历史法学派。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

关键词:法律行为理性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罗马法学派日尔曼法学派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问题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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