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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民间借贷的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民间借贷的监管

民间金融合法化浅探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与风险

林汉川2003年对湖北、广东两省中小民营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资金不足是对企业发展最不利的问题,有54%的被调查企业回答“资金不足”是影响企业发展的第一制约因素,共有69%的企业回答“资金不足”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所以民间金融的兴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融资的需求过剩,必然会使民间金融市场广泛存在。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刁怀宏的研究表明,.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徐伟、郭为指出,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对地区的经济增长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郭为的经验研究表明,民间金融是经济增长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史晋川对民间金融发展较早的温州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民间金融在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温州才得以有今天的辉煌。Tasi、Kellee等人在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进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民间金融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从而造就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奇迹。麻省理工大学教授AllenFranklinetal认为,虽然非正规部门的融资渠道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民间金融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促进了非正规部门的快速发展。潘士远、罗德明还指出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改善宏观经济效率,促进民营经济增长。所以民间金融的发展无疑推动了我国的民营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增长,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无疑确定了它的存在地位。民间金融也以其较高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完全信息等优势广泛存在。民间金融的优势与广泛存在虽然使其得以迅速发展和兴旺,但它背后所隐藏的巨大风险性也给民间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例如2004年发生在福建省的民间标会崩盘风暴,导致当地经济遭受重创,造成成千上万的会员损失惨重,直接影响到近65万人的生活。同样国家政策的颁布和变动也会使民间金融市场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相关法律纠纷13益增加,民间借贷类案件顺势猛增。以浙江杭州市为例:2008年1月,由于国家施行货币从紧政策,杭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371件,同比上升44.54%,案件总标的额达24.O8亿元,同比增长241.25%,审结8361件,同比上升41.42%,平均每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增加了近2倍。所以在民间金融带给我们太多好处的同时,也要看到它背后存在的巨大隐患,而产生隐患的根本原因是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法律约束与法律监管,所以民间金融亟待合法化、法律规制。

我国民间金融的立法现状、立法建议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压抑性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民间金融13益活跃,规模逐渐扩大。据调查,2003年我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2004年民间金融的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四成比重,相当6.5%的GDP;2005年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总量约为2.9万亿左右。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贡献率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达74%,而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国中小企业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60.5%的企业没有中长期(1—3年)贷款,8l%的企业一年的流动资金仅能满足部分需要,中小企业资金缺口较大,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金融获得贷款融资。总体看来,我国民间金融亟待发展。但是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看,民间金融仍得不到较好的支持,甚至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压抑”。相关立法条例和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民间集资活动的限制条例和问题。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吸纳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是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取缔。第八十三条规定有违犯上述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率先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七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惩罚性措施。之后国务院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给出了兜底性条款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它扩展了银行监管机关的权限,让一些集资形式又回到监管的范围内。《刑法》中第五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变相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还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构成了我国民间集资的三条“警戒线”。社会集资,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界限模糊,严重限制和阻碍了民间金融和社会集资的发展。2.关于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机构成立的限制条例和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管制条例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概括为:法律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界定为一种金融违规行为或非法金融活动,但不直接认定为犯罪,而是通过民事判决一律不支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约定为进路,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但随着近期利率市场化的加快,对民间金融利率放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事实证明,利率管制会阻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民间金融借贷的范畴和监管予以具体阐述,仅对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做了简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民间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而民营经济中中小企业集资渠道主要为向社会或是企业之间的信贷活动,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这一法规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3.监管现状及涉及相关法律纠纷问题。长期以来,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停留在政府监管的层面,针对民间金融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监管层只能是禁止。对于社会集资,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处于无人审批、管理和监督的“三无”状态,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不能准确判断,这是法律监管现实状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进而促使了我国南方沿海部分城市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以浙江为例,在中央监管较松时,执政者虽然由于较大的政治风险而没有公开支持私营企业、专业市场、民间金融、等在当时存在争议的新经济形式,但对此大都采取了“默许”、放任的态度,这无疑也是一种支持与保护,从而促进当地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于民间金融类案件的相关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问题上,特别是民间高利贷问题不断涌现¨,这可能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不仅导致我国金融市场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忽视与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同时对于“非法集资罪”的定义也让改革中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两难境地:守法则无法平等地享受到体制允许的资金,生存成为问题;不得已转向民间融资,解决了资金缺口,却发现头上已贴着“非法集资的标签”而这样的非法集资则往往会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抑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当前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失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新的民问金融类案件的出现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二)我国民间金融立法界限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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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我国网络借贷监管问题及加强策略

【关键词】网络借贷;监管;民间借贷中介

【摘要】随着网络逐渐普及,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悄然出现,但由于国内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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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研究(4篇)

第一篇:金融风险管理措施分析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趋势逐步增强,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如果一个地区出现金融危机,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波及到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实现了良好的发展,并且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逐渐加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要也逐渐多样化,金融机构需要不断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也应该意识到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如果出现问题,将对金融业造成严重的冲击,因此需要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一、金融创新的特点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实现了良好的进步,并且呈现出较高的开放程度。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创新过程逐渐增多,金融业务、产品逐渐被推出,使金融市场更加丰富,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一)理财业务迅速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理财的认识也逐渐发生变化,理财观念得到很大的提升,单纯的储存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因此金融机构开始不断创新和推出理财产品,理财业务在金融创新中占据主要地位,并且展现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不管是国内还是外资银行都想要深入其中,分一杯羹。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中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已经成长为金融创新的亮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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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发展制度保障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结语,对民间金融发展制度保障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民间金融是一个古老而新鲜的话题,其存在和发展有着客观的现实必然性,每种民间金融形态都有着自己不同的存在形式和特点,展示他们存在的意义,具体材料请详见:

论文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往往既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不论政府态度如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间金融囿于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我国民间金融运行特征及其影响分析,探讨其未来的规范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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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摘要: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往往既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不论政府态度如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间金融囿于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我国民间金融运行特征及其影响分析,探讨其未来的规范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务体系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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