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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自从《母婴保健法》实行以来,我们努力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这道关卡,建立健全执法队伍,依法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大力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全面发展。这次检查中我们严格按照《产科建设标准》和卫生厅下发的《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提纲要求,在各医疗保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局组织执法队伍进行专项检查,下面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情况及结果:
月日至月日,我们根据省卫生厅文件精神和检查提纲,由区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带队,通过采取看文件资料、现场查验、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情况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逐一认真的检查。检查发现,杨陵区共有9家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开设产科共有6家,其中示范区医疗机构从机构人员资质到房屋布局结构、药品器械、制度措施等诸方面均能达到产科建设标准要求,村、两乡医疗机构产科管理比较规范,其余各医疗机构均存在一定问题。
二、检查结果及存在问题:
所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益,保护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鉴定,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四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