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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国税机关的任务更加繁重,在所得税管理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仅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所得税规范管理的角度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了解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个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核算中,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额购置5万多元列入了递延资产,而将属于低质易耗品的批量购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有一个企业随意延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当年少提折旧1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干部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将本应由国税征管的税收让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勾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管理。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属县、市中,有五个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从新办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本身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优势,但大部分地方都没有执行。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规定,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缴各种基金、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一些涉税审批项目不再事前报税务机关审批,然而,有少数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过去的规定先报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税收检查中,多数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对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或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而有些税务机关为图省事或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为的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伤失应有的刚性。
同志们:
这次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培训班,办得很好,很及时。这种行业管理工作的培训在全省国税系统尚属首次,非常必要。这期培训班得到了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向总局管理中心的陆炜主任和授课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感谢!对参加培训班的全体同志表示亲切问候!
刚才,家喜同志和朝峰同志的讲话,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回去后,认真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两个转移”,切实把基层的监管工作抓起来,做细做好。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深刻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大量减少,同时,大力推进征管体制改革,依法划清汇算清缴中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这些既是税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也为行业开展涉税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与发展空间,客观上促进了行业发展。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降低税收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总体上为广大纳税公民减轻了负担,成为了一项伟大的民生工程。随着个税改革步伐的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现代化理念凸显,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税收治理能力显得格外重要。文章以新个税改革为时代背景,分析了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并从多个方面探索了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治理;现代化
党的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强调通过税收为社会再分配手段的调解机制。可见,有政策支撑,加快建设税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大势所趋。随着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全面施行,从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个税改革在历史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新个税改革增强了整体税收在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但受税收征管环境、综合配套条件、组织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距离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何在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探索适应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是当下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方向。
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
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税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张雷宝(2015)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务系统内外部协同的治税理念,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支撑的人与电脑结合的复杂工程,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王宏伟(2017)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既包括技术方面,也包括税收意识方面,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更要规范税务机关行为以保障纳税人权利。随着新个税制度的改革,“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理念日益凸显,新时代的税收治理能力应从税收管理层面上升至税收治理思维,强调税务机关、扣缴机关、纳税公民等多方协同共治,权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思想,以维护税收市场的安全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全社会征纳体系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税收治理的战略定位、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税收服务体系、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制定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创新税收治理方式等多方面举措,以符合我国税收体制的需要和发展。
二、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内容摘要】企业会计报表不仅是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体现,也是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但是基于经济利益因素部分企业采取舞弊形式编制会计报表以其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目的。因此本文通过阐述企业会计报表编制所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税务监管手段提出具体的对策,以此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科学性。
【关键词】会计报表;表格编制;税务监管
会计报表是以会计账薄为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个体在某一时间内的财务信息的报告文件。会计企业报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准确的财务状况信息,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为企业纳税人员用来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性,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实现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科学性。但是基于私有利益考虑,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偷税漏税,他们选择舞弊粉饰会计报表。因此本文从纳税申报的角度阐述编制会计报表编制的措施以及加强税务监管的举措。
一、企业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核实不足。
会计报表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将企业所有的资产准确无误反映出来,以此让外界了解到企业的真实财务经营情况,但是具体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时候,尤其是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他们会将“费用科目”计入到“资产科目”,然而对于固定资产中已经变卖的资产,在进行做账时却不进行账务处理,结果导致企业的资产真实情况没有如实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此种方式是企业实现偷税漏税的主要做法,也是税务监管的重点方向。
本文作者:尧云珍周伟洪林凤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帷幕,但试点行业并未包括建筑业。建筑业作为第二产业,却被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行业特殊性使得其与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造成很大程度上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平等问题,极不利于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一、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的重复征税规模巨大
建筑业处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上下游产业均不乏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使得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本文基于国家统计局编制的《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135个行业)对建筑业重复征税规模进行测算。投入产出表划分的每个行业应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属性以及税率基本是单一的,因而估算建筑业中间环节缴纳而在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模较为可靠。假定各行业均适用其基本税率,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因素和税收优惠因素。对建筑业直接消耗的增值税应税行业中间投入产值,分行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乘上各自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得出增值税税额;对建筑业再生产下一环节直接消耗的建筑业产值,乘上其适用的营业税税率3%,得出营业税税额;测算出的建筑业课征营业税所引起的流转税重复课税规模见表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135个行业)。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因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而上下游行业缴纳增值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业对建筑业的中间投入,产值大约39660亿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大约有5755亿元,因建筑业非增值税行业而得不到抵扣;另一环节是建筑业投入到再生产下一环节,产值将近2000亿元,对应的营业税税额大约60亿元。流转税重复征税规模合计接近5815亿元,占当年度税收收入总额(49451.8亿元)比重超过10%。当然,如果把小规模纳税人和实际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进来,重复征税规模应该没有这么大。本次测算忽略了小规模纳税人因素,主要是考虑到一是缺乏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款数据,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户数虽多(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户数比重达85%),但缴纳份额不大(2007年小规模增值税人缴纳税额占增值税额份额仅为4.14%)。因此在缺乏数据的前提下,只能对流转税重复征税规模进行粗略的测算。
(二)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