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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国税机关的任务更加繁重,在所得税管理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仅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所得税规范管理的角度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了解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个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核算中,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额购置5万多元列入了递延资产,而将属于低质易耗品的批量购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有一个企业随意延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当年少提折旧1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干部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将本应由国税征管的税收让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勾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管理。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属县、市中,有五个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从新办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本身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优势,但大部分地方都没有执行。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规定,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缴各种基金、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一些涉税审批项目不再事前报税务机关审批,然而,有少数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过去的规定先报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税收检查中,多数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对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或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而有些税务机关为图省事或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为的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伤失应有的刚性。
同志们:
这次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培训班,办得很好,很及时。这种行业管理工作的培训在全省国税系统尚属首次,非常必要。这期培训班得到了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向总局管理中心的陆炜主任和授课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感谢!对参加培训班的全体同志表示亲切问候!
刚才,家喜同志和朝峰同志的讲话,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回去后,认真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两个转移”,切实把基层的监管工作抓起来,做细做好。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深刻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大量减少,同时,大力推进征管体制改革,依法划清汇算清缴中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这些既是税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也为行业开展涉税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与发展空间,客观上促进了行业发展。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降低税收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以兼职会计为主,有时一个兼职会计会兼任十余家企业的会计工作,兼职会计个体水平的差异导致广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良莠不齐,最终导致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难以走上正轨。
基层税务机关会计监管乏力1.相关法规相对滞后。依据《会计法》等现有法规,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而财政部门仅限于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会计证书的发放,对企业财务处于基本不管或管理不到位的状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虽然有权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并对报送虚假会计资料进行处罚,但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的是税款征收,而非纳税人财会制度健全性、完整性的审核。而且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对会计人员直接进行监督、处罚的权力,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也比较宽松。《会计法》等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致使税务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乏力,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中流动性大、业务水平差异大的兼职会计,导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虚假严重,从而进一步导致申报不实。2.税务机关税收处罚威慑力不足。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未能很好地突出税收处罚的地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这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群体,税务稽查处罚的难度较大、力度更为不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等行为可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为可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已有的税收违法案件来说,稽查部门仅仅是给予1倍的税收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是难有威慑作用的。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外部经济等“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会计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不可能达到社会的最佳需求量。而且,会计信息背后体现的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利益的纠结使得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从纳税方来讲,仅凭纳税人自行申报,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大打折扣。从税务端来讲,目前的税源管理仅仅停留在划片管户及户籍管理、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层面,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动态信息的监控缺乏深入实际的了解和掌握,使得涉税信息的收集不完整。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这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不相适应,现代化的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从而加剧了涉税信息获取的难度。
构建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导向的会计监管体系
(一)加强对申报真实性的监控,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1.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会计监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仅仅凭税务机关一己之力对纳税人进行监管,结果往往事倍功半。税务部门应当与财政、工商、海关、电力、银行等机构加强信息联动,充分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来夯实涉税基础信息。通过交流机制的搭建,互通有无,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与信息往来,以杜绝纳税人向不同机构报送不同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减少信息不对称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再比如,在现有的税收稽查、评估工作中,通过对水、电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可以很好地查处纳税人申报不实、信息失真等问题。但不应止步于此,应当将水、电等第三方信息纳入到税负监管指标,以实现第三方信息辅助监控的常态化。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管作用。中介机构在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信息,税务部门可与之进行信息交流,从而推动自身的税制完善。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充分挖掘、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弥补会计信息供给的不足,从而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值得强调的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只能是税务机关的自发行为,不应当要求纳税人进行收集申报,间接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只能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恶化征纳关系。2.加大对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完整性的检查。中小企业的会计基础比较薄弱,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完整性情况的检查与辅导,尤其是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财务指标异常的中小企业,对这些中小企业会计基础的检查与辅导应当成为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事项。同时,对于新办企业的建账建制情况应当从严审查,督促其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处理。3.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升威慑力。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如提供假账、不如实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强化税务稽查对中小企业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时,不应止步于1倍的处罚,对于部分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应当给予3-5倍的处罚力度。稽查部门在选案时,应适当加大中小企业的比重。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相关的会计主管部门通报,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在CTAIS内建好纳税人违法记录电子信息台账,当对相同事项出现二次以上违法记录时,应当给予累进的处罚倍数。惩罚力度的加强,使被监管者在对违法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后,能够意识到铤而走险的成本远远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从而从动机上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构建会计人员的诚信信息系统在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兼职会计非常普遍,而这些兼职会计往往并不重视自身的诚信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聘用兼职会计的重要因素,所以促使这此会计人员更为重视自身的诚信度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国家层面的诚信体系未建立之前,可以尝试构建区域性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联合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度的评价。通过会计人员诚信评价系统的构建,最终达到加强会计监管的目的。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诚信等级的办法,例如税务部门可以将不如实申报、迟申报、评估补税情况、偷逃税款等作为指标对会计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对于诚信等级低的会计人员所就职或兼职的中小企业,应当自动纳入财政日常检查、税务日常稽查评估的范围。由此,会计人员必然会重视自身的诚信度,而企业聘请诚信等级低的会计人员自然会面对更大的压力。自然而然,会在会计人员诚信等级、税务评估检查、企业的税收遵从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总体上为广大纳税公民减轻了负担,成为了一项伟大的民生工程。随着个税改革步伐的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现代化理念凸显,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税收治理能力显得格外重要。文章以新个税改革为时代背景,分析了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并从多个方面探索了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治理;现代化
党的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强调通过税收为社会再分配手段的调解机制。可见,有政策支撑,加快建设税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大势所趋。随着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全面施行,从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个税改革在历史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新个税改革增强了整体税收在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但受税收征管环境、综合配套条件、组织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距离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何在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探索适应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途径,是当下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方向。
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
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税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张雷宝(2015)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务系统内外部协同的治税理念,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支撑的人与电脑结合的复杂工程,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王宏伟(2017)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既包括技术方面,也包括税收意识方面,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更要规范税务机关行为以保障纳税人权利。随着新个税制度的改革,“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治理理念日益凸显,新时代的税收治理能力应从税收管理层面上升至税收治理思维,强调税务机关、扣缴机关、纳税公民等多方协同共治,权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体现更民主、公平、科学的思想,以维护税收市场的安全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全社会征纳体系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税收治理的战略定位、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税收服务体系、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制定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创新税收治理方式等多方面举措,以符合我国税收体制的需要和发展。
二、新个税改革背景下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本文作者:尧云珍周伟洪林凤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帷幕,但试点行业并未包括建筑业。建筑业作为第二产业,却被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行业特殊性使得其与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造成很大程度上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平等问题,极不利于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一、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的重复征税规模巨大
建筑业处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上下游产业均不乏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使得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本文基于国家统计局编制的《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135个行业)对建筑业重复征税规模进行测算。投入产出表划分的每个行业应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属性以及税率基本是单一的,因而估算建筑业中间环节缴纳而在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模较为可靠。假定各行业均适用其基本税率,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因素和税收优惠因素。对建筑业直接消耗的增值税应税行业中间投入产值,分行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乘上各自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得出增值税税额;对建筑业再生产下一环节直接消耗的建筑业产值,乘上其适用的营业税税率3%,得出营业税税额;测算出的建筑业课征营业税所引起的流转税重复课税规模见表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135个行业)。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因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而上下游行业缴纳增值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业对建筑业的中间投入,产值大约39660亿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大约有5755亿元,因建筑业非增值税行业而得不到抵扣;另一环节是建筑业投入到再生产下一环节,产值将近2000亿元,对应的营业税税额大约60亿元。流转税重复征税规模合计接近5815亿元,占当年度税收收入总额(49451.8亿元)比重超过10%。当然,如果把小规模纳税人和实际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进来,重复征税规模应该没有这么大。本次测算忽略了小规模纳税人因素,主要是考虑到一是缺乏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款数据,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户数虽多(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户数比重达85%),但缴纳份额不大(2007年小规模增值税人缴纳税额占增值税额份额仅为4.14%)。因此在缺乏数据的前提下,只能对流转税重复征税规模进行粗略的测算。
(二)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