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内部监管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随着金融体系重要性的加深,金融监管机构日益独立于政府部门。在这一趋势下,为防止金融监管可能存在的腐败、低效率、高成本等问题,加强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成为必要。为解决这一课题,从立法机关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自身治理和社会监督等角度出发,探讨构建一个适合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适用的程序化、体系完整的问责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责制度;独立性
一、国外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考察
金融监管问责,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观点,可分为机构问责、归制问责、监督问责和预算问责四个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考虑金融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问责关系;其次,这种问责机制还应该建立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的基础之上,这样,可以允许他们看到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方面的工作,创造或培养出对金融监管机构目标以及成绩的广泛理解,从而有助于监管者建立起声誉;最后,监管者自体问责也是必须的。
(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
摘要:随着金融体系重要性的加深,金融监管机构日益独立于政府部门。在这一趋势下,为防止金融监管可能存在的腐败、低效率、高成本等问题,加强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成为必要。为解决这一课题,从立法机关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自身治理和社会监督等角度出发,探讨构建一个适合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适用的程序化、体系完整的问责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责制度;独立性
一、国外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考察
金融监管问责,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观点,可分为机构问责、归制问责、监督问责和预算问责四个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考虑金融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问责关系;其次,这种问责机制还应该建立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的基础之上,这样,可以允许他们看到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方面的工作,创造或培养出对金融监管机构目标以及成绩的广泛理解,从而有助于监管者建立起声誉;最后,监管者自体问责也是必须的。
(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
一、国外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考察
(一)机构问责
1.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关系。行政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体方向和制定负有最终责任,并且政府作为规章者,在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成员任命上发挥关键作用,所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2.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
(二)监督问责
即与司法机关的问责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决策影响的个人和公司应有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措施的司法审议是其问责关系的基石。这种问责形式在事后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在法律限度内。英国在此方面具有非常成熟的经验。
摘要:随着金融体系重要性的加深,金融监管机构日益独立于政府部门。在这一趋势下,为防止金融监管可能存在的腐败、低效率、高成本等问题,加强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成为必要。为解决这一课题,从立法机关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自身治理和社会监督等角度出发,探讨构建一个适合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适用的程序化、体系完整的问责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责制度;独立性
一、国外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考察
金融监管问责,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观点,可分为机构问责、归制问责、监督问责和预算问责四个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考虑金融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问责关系;其次,这种问责机制还应该建立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的基础之上,这样,可以允许他们看到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方面的工作,创造或培养出对金融监管机构目标以及成绩的广泛理解,从而有助于监管者建立起声誉;最后,监管者自体问责也是必须的。
(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监管;分工协作;交叉监管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框架已经形成。分业监管可以发挥各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沟通协调不足、信息难以共享、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制度缺陷。本文探讨在科学分工的前提下,如何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进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当前分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交叉与监管真空
不论如何分工,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都是不可避免的。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因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央行管辖的货币市场,应归央行管理而货币市场的投资主体是证券投资基金,应属证监会管理而商业银行又属银监会的管辖范围。所以,金融市场上许多产品的推出将涉及央行、银监、证监、保监等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不可避免。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央行有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机构组织,在县级设有央行的分支机构。而证监会及保监会的机构设置则只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央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可以说我国省级以下金融机构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在存在真空。按照现有的监管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是盲点,有可能形成金融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