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年度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署审计质量控制于2004年6月27日至7月16日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请审计专家介绍了加拿大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有关审计体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执业资格、执业标准、执业监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先后访问了渥太华市、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和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了解国家审计中保证审计质量的一些具体做法;请安大略省证监会和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了他们如何发挥审计的作用,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还听取了著名的加拿大轮胎公司的内部审计经理介绍他们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审计质量的情况。现将考察培训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加拿大的审计体制
加拿大的国体由议会、政府和司法三部分组成,公众通过议会将权利和资源赋予政府,政府行使权力,利用资源,并向议会和公众负责。对加拿大政府的审计既涉及国家审计机关,也涉及内部审计和公共会计师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联邦、省和市三级,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的审计机关称加拿大审计长公署,隶属于众议院,总部设在渥太华,它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向议会负责。省级审计机关称XX省审计长公署、市级审计机关称XX市审计长公署,分别隶属于省议会和市议会。例如:安大略省和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向同级议会负责,渥太华市也改革了过去既向市议会报告工作,又向市政府行政首长报告工作的做法,自2003年开始只对议会负责,完全独立于政府管理层。
审计长公署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各不相同,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由审计长、副审计长和7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有2个部门经理,每个部门负责审计若干个政府部门。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组织结构相比要复杂些,从上到下设有审计长、主任、高级审计经理、审计项目经理和审计师等多个层次的职位。
立公众和政府的有效责任关系这一最终目标,以其特殊的地位,对政府的责任和业绩作出独立的评价和建议。这是其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责任。
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部门、街道、区直单位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各级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已由审计署于2000年1月28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条。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早于1996年1月1日由财政部批准施行,共五章二十五条。这两个审计基本准则作为我国两大审计监督体系的基本规范无论从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方面;还是从其基本内容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区别通过两个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对理解和运用它们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