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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农村用地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农村用地规划

房管局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转变观念,履行职责,创新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建章立制,着眼长远;坚持严格监管,遏制势头;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发展。从根本上遏制农村建房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引导农村建房用地走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轨道,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开展清查处理和建章立制工作,要根据**农村建设实际和发展要求,精心编制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农村新型社区,从机制和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村村(居)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到**年8月底,全面摸清**年税改以来全市农村建房中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年个人建房清理以来顶风违规建房的基本情况,分清类别,制订措施,分期分批处理到位;全面开展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力争两年内实现乡镇级规划全覆盖,三年内村庄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立严格的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工程设计制度、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农村建房监管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农村村(居)民建房,初步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房步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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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土地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农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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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划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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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综治事项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旗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设施农业蓬勃兴起,有力地推进了产业化发展进程,为农牧民的持续稳定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规范、超范围用地、随意占用耕地和草牧场、甚至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项目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影响了全旗土地市场秩序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推动全旗设施农业的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动设施农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发展设施农业的重大意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要在资金、技术、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镇要立足本地区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区域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旗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长远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指导设施农业发展。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机制,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牧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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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和法律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调动社会各界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首位;坚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立足内涵挖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新必须拆旧,多整地多造地;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认真抓好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采集,科学预测未来10年内社会各业用地规模需求,编制出符合阜南县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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