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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规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农业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农业法规

农村法制建设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根据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布赫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的五点建议:一、牢固树立农业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保障《农业法》的贯彻实施”。①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总书记于1999年6月11日主持法制讲座并作《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人口的积极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和“就继续推进农村的法制建设提了四点要求: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立法工作。……第三,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已提到农业发展与稳定的议事日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农村法制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⑴在农业立法上看,存在农业立法滞后、薄弱、层次低威摄力差、质量不高,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较少,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强、原则性强、规范性差、可操作性差,许多重要农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⑵在农业执法上看,存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业执法主体混乱、甚至错位,农业执法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无法依法行政,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⑶在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方面来看,存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业仲裁机构不健全、不独立;⑷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来看,法制宣传力度不大、且难度大、造成农业法律普及率低,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农民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甚至不信法,有些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任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⑸从农村法制研究方面来看,主要问题是:专门从事农村法制研究的机关寥寥无几,农村法制科研机构更是空白,全国还没有一本名为“农村法制”或“农业经济法”的正式出版期刊,从事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人员也极少,农村法制建设研究课题更少;⑹在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看,发展农业仍然只强调“一靠政策,二靠投资,三靠科技”,而不能摆正农村法制的位置,没有认识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性。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少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工业化过程中,为了防止农业萎缩,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收入的差距,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合理确立工农产品比价,提高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和加强对农业的有力保护,实现农业现代化等问题上,都有比较健全的农业立法和严格执法,使农业走上法治轨道,对其农业的迅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我国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尽早实现以法治农。以法治农在法律制度上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实现这场改革,尤为重要的首先是要更新农村法制建设观念。笔者认为:当前在农村法制建设上切需转变“十大”观念,以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以便尽早实现以法治农之战略目标。

1.从发展农业只靠政策转移到发展农业不仅靠政策、科技和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律的观念上来。农业政策一贯是党和国家指导和推动农业发展和改革的基本手段,实践已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和发展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并已确立了“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等九大基本政策。但农业政策本身存在不足,如农业政策除了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实践性、阶段性等一般政策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内容上的纲领性、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政策效力上的有限性等特点;它与法律相比,缺乏国家意志的属性、明确的规范性、国家的强制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在农村出现“党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的非议和“政策不兑现,一年变三变”的责难时有所闻,怕政策“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深化农村改革的一大心理障碍。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也表明:农业发展速度出现起伏、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缺乏基本法律规范,其结论是政策代替不了法律,只靠政策来指导农业发展实属短期行为,其对策必须走以法治农之道路。实践中,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界定好和理顺错综复杂的农村经济活动和农业经济关系。实际上,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增加投入,而这“三靠”都有个立法问题,需要由法律来保障,“还是靠法制靠得住”,②一方面通过法律形式把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政策之所以要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和表现出来,就是因为它可以具有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便于适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化了的政策的贯彻执行”;③另一方面科技兴农、农业投入,现在的随意性很大,更需要有明确的、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显然,发展农业不仅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律,这一观念转变尤为重要。

2.从管理农业只依靠行政手段转移到管理农业不仅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观念上来。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经济长期没有脱离产品经济的窠臼,农业始终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农业。在过去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排斥法律的介入,由统一的行政意志来实现管理农业经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范围有其成功的一面,但计划经济基本上属于人治经济的范畴,因而它也存在着致命的弱点:⑴依靠领导者的权威和智慧,出现“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须导致专断和滥用,必须导致腐败;⑵领导者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毕竟是有限的,领导者主观随意性在所难免,出现“张书记栽树,李书记砍树”或“张书记栽树,李书记种草”等现象;⑶在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领导者个人权威运用过程中的失误不易查觉,查觉后也不易校正;⑷追求行政目的而不讲经济效益,易犯瞎指挥的错误;⑸容易形成“人治”,出现“权大于法”现象。农村改革前农业发展中的反反复复、大起大落已充分暴露了这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农业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特点就是分工越来越细、协作更加密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环节之间需要协调发展,整个社会再生产需要在稳定的经济秩序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社会再生产就会出现障碍。现在广大农村的农民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要使所有的农民的行为遵循统一的规范,国家就需要进行各种干预和管理。国家干预和管理则必须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且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具有更高层次性和更特殊、更能接受的优点,一方面,以法律手段实行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及农业发展,可以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往往通过法律手段体现出来,如依法行政、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都应当法制化;再一方面,法律手段有利于保护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运用和坚强有力。

3.从只注重单一领域的农业立法转移到树立以农业法为基本法的全面农业立法轨道的观念上来。目前在有限的农业法律中绝大部分是属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的,同样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属这一性质,如《土地复垦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等。农业立法单一,覆盖面窄,与农村领域广泛、农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农村法制建设要求极不协调和适用,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给农业发展造成了制约。根据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之要求,必须确立农业法是基础法之地位,实际上《农业法》已具有农业基本法的性质,“《农业法》不仅是农业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农业经济具体法规的法律依据”。④从农业法为基础法的前提下,制定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具有实质性事项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各种农业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农业法律体系”⑤,使之农村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总书记于1999年6月11日主持法制讲座并作重要讲话《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中明确指出“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

4.从农业立法和执法中只重狭益的部门利益转移到重全局的整体利益的观念上来。农业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和涉及部门多,在立法上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讨价还价,使有的法律迟迟难以出台;有的虽然出台了,但是它已成为各部门利益的调和产物,操作性和实践性大打折扣,没有达到预期制定时的立法目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更是部门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出现在法规草案中不适当地扩大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同时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本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地方性法规难以操作。在农业执法上有的更是重部门利益,对自己有力,就执行;对自己不利,就不执行;有的甚至把改革和立法对立起来、改革和依法办事对立起来,以改革之名“闯法律禁区”,以地方政策来取代“法律之规定”,实质上是为了部门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统一性和秩序性,要求法制统一,树立全国一盘棋观念,克服把农业立法和执法作为固定和扩充本部门或本地方权力和利益的狭隘思想,从重全局的整体利益为之最高出发点,解决好中央和地方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权限,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坚持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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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制培训班讲话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农业立法不断加强,先后颁布实施农业法律法规20余部,初步建立起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业法》、《草原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业法律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宣传、贯彻、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农业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局党组研究,决定举办全市农业法制培训班。培训之前,我先讲两点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农业法制工作的认识

农业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既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农村小康社会的保证条件。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然而由于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没有真正把自己视为执法主体,有时甚至主动退让,遇到违法事件不积极去查处,没有认识到不履行就是法律上的不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不断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树立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权威。

二、强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农业部门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是农业事业的管理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业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新的形势对广大农业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业务熟练,懂技术,懂管理,还要求我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各个领域的活动。然而,在农业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不够熟练,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程序、取证走过场、运用法律不准确、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因此很有必要举办农业法制培训班,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提高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增强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这次培训时间短、任务重,为了保证学习效果,请大家关掉通讯工具,认真听讲,记好笔记。希望通过这次学习,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也希望以这次培训为契机,在全市农业系统形成学习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为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最后,祝培训班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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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局法制意见

xxx农业局2005年农业法制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农业法监督与管理,努力把我市农业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就2004年农业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5年农业法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关工作法制化,切实加强农业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资的违法经营行为,为促进我市农业发展,保障农村稳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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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加强农业法制思考

总书记七一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学习锦涛同志的“七一”讲话,联系我司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我体会最深的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本质要求,不断加强农业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农业立法不断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20件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多件有关行政法规,我部出台了400多件部门规章,已初步建立起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农业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逐步形成综合执法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动植物检疫、渔政管理、草原监理相互配套的专业执法队伍,农业执法人员已达26万人,农业执法体系逐步建立,执法效果显著增强,执法管理日趋规范;农业“四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都有所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农的氛围正在形成。回顾农业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农业法制工作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经济上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农业法制工作的灵魂和根本,必须把它落实到农业法律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等各项工作中去。

一、以民本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农业立法工作

农民是中国的最大多数,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农民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状况如何,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农业法律作为党关于“三农”问题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必须以民为本,以人为本,通过立法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利益。

(一)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

农业领域很广,需要规范的事项很多,立法的任务一直比较重。在立法中,要避免“泛立法主义”,不能一事之微也要求助于立法,立法不在多,而在管用。对于立法项目,要把握好时机,做到“当时而立法”。当前要着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立法。农业进入新阶段,保障好农产品的质量是关键,立法要适应这一要求,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立法,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的行为。过去这方面虽然有些基础,但还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不少漏洞,有的要加紧修订,有的要加紧立法。当前要抓紧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管理条例》,把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农业功能不断调整和发展,农业领域将越来越宽。当前要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注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如果再不加强农业生态建设,发挥农业生态保护的作用,农业就会不断萎缩。因此,要推进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组织调研起草《外来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动植物资源和农业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到这一点,最基本的就是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目前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正抓紧调研。这部法律的制定必将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进程。四是农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这方面过去是薄弱环节,应抓紧补上这一课。当前要抓紧制定有关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方面的立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损失,给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出口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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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法规会讲话

这次会议是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我市下一阶段的农业政策法规工作。刚才,闫科长传达了省平顶山会议精神,各县都对前段工作进行了汇报,并就如何做好下步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尤其是灵宝市和湖滨区,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效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下面,我受局党组的委托讲几点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

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加强农业法制工作,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已成为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农业部门没有真正把自己视为执法主体,有时甚至主动退让,遇到违法事件不积极去查处,往往是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去查处了我们才知道。而没有认识到不履行就是法律上的不作为,如同公安局不管社会治安,医院不给病人看病一样,农业部门不认真执法就是失职、渎职。新修订的《农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能,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权力,从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把农业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过去主要抓生产转向抓市场、抓流通、抓执法、抓管理上,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各个领域的活动,保障农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业政策调研工作

政策调研是制定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工作。农业政策法规系统作为政府的决策服务部门,肩负着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的艰巨任务。去年,我市的农业政策调研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根据省农业厅的部署,市局拟定了22个调研题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32篇,为领导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明两年,我们要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着重关注、研究五个问题。一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与增加农民收入问题。由市局农经科牵头,调查农民收入情况,分析农村小康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主要对策措施,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是农业结构调整问题。由市局综合科牵头,调查了解农业结构调整现状和存在问题,系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出战略性调整的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三是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问题。由市局区划办牵头,重点调研优势农产品生产潜力、科技发展水平和贸易状况,掌握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价格、贸易、进出口情况等,提出扩大优势农产品生产、出口的政策意见。四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问题。由市局农业农村工作科牵头,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如何落实政策,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和调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问题进行系统调查,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牵头,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检验检测手段、产地和市场管理情况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各县(市)区可以从中选择1—2问题进行调研,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其他调研题目,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每年每县至少提交1篇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三、加强农业法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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