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农业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
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
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
专家估计,我国人口将在30年内达到峰值,今后中国人靠谁养活?许多的学者满怀信心地这样回答:“中国人靠农业科学技术养活!”。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对促进人类的发展举足轻重,在我县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为我县走新型工业化强县的道路做好了无形的铺垫。农业科学技术要在农业生产上得到应用,必须借助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本人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第一线奋斗多年,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的确对全县粮油、多经等农作物在精心选种、科学栽培、防病治虫、配方施肥、防灾减灾、提高品质、增加产量、加大收入上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就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就此及其思考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新形势下我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面临的问题
(一)原始农产品增产不增收是制约我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关键因素
总理在新政府工作中把农业改革列为四项重要改革之首,并在其新政府施政报告中讲到:“农业发展滞后,农民收入缓慢,已成为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增产不增收不仅关系到我县的农村改革、发展和大局的稳定,同时也极大的制约了农业科学技术在我县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虽然我县今年取消了农业税,但随之而来的农资价格的猛涨,原始农产品可比价格进一步降低,一定程度上地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农业科学技术虽然越来越被农民重视,但其在农民心中的实际份量将不得不由原始农产品的可比价格来决定,原始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给我县的“三农问题”提出了挑战。农民对农技干部推广的良种良法,除了病虫害发生特别严重采取农业技术外,几乎是不闻不问。农民除了种好自己的口粮田外,不愿意去想怎样把庄稼种得更好。至于市场销售多少余粮,国库需要多少存量就与自己无关。全县农作物的生产依然靠天吃饭,这样的农业生产客观环境,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在农业生产上对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强品质等上方面很难充分体现出它的价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继续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简称"948"计划),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在"九五"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引进技术必须遵循"以推动农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增强我国农业技术储备的前沿技术为主,以提高主要大宗农林产品质量和效益的先进实用技术为主,以促进结构调整和农业、林业及水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技术为主"的原则,坚持以国家引进为导向,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引进。
第四条在*-2005年五年内,引进一批农业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创新、示范、推广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组织管理
摘要:
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科技成果,加强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交流,可以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弥补自身不足,也可以将我国少数民族的智慧发扬光大。同时,各少数民族只有打好农业发展的基础,才能不断推动农业科技的交流与发展,从而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关键词:
少数民族;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优势;现状;问题;策略
加强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推动各少数民族以及全国各地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竞争力。然而,当前就如何推动我国少数民族加强农业科技交流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具备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农业科技成果为中心,加快培养专业的农业科技人才。本文以黑龙江地区的少数民族开展国际交流为例,对遇到的问题以及探索的成果意义做简要分析,以期更好的发展农业。
一、我国少数民族开展国际交流的优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农业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农业科技秘密的保密。第三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有利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农业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五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农业部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2、指导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涉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4、参与农业系统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督促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泄密事件;6、开展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表彰、奖励农业系统的农业科技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协助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部和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2、协助农业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参与审查涉外农业科技秘密事项;4、参与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泄密事件;6、开展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表彰、奖励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八条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农业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农业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力;(三)失去我国农业技术的独有性;(四)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五)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第九条农业科技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绝密级:1.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二)机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机密级: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三)秘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秘密级: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国外已经公开;(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一条农业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三章农业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一)技术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二)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的密级。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鉴定时,应当对其密级重新进行评价。(三)有关单位在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天内按以下程序上报:1、农业部部属单位完成的,报农业部科技司;2、地方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完成的,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主管厅(局)的科技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予以管理。确定为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及时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及保密期限。农业科技秘密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秘密事项持有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通过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第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二)为使我国该项技术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三)已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已在大范围推广,保密性较差的;(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其中由部属单位完成的须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第十五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提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建议。部属单位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内报农业部科技司审批。农业部科技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单位。第十六条农业部科技司对部属单位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农业部科技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情况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第四章农业科技秘密保密管理第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农业科技秘密,在下述活动中不得涉及农业科技秘密:(一)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等活动;(三)举办公开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四)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第十九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核并的农业科技秘密,其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条参加项目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专家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农业科技秘密资料、文件或者信息。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实需要对外提供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运农业科技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禁止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技术的出口,应当按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要点、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后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以农业科技秘密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农业科技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知悉有关农业科技秘密的人员退、离休或调离原单位后,在该农业科技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参加农业科技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因其成果未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农业科技秘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保管和销毁保密资料等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绝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但属机密级并由部属单位完成的应当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对为农业科技保密工作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或者农业部科技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农业部门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科技秘密事项,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科技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