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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务合同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派遣劳务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派遣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非低价用工代名词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力成本未雨绸缪,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成为他们的主要“策略”之一。与此同时,各大劳务派遣公司也迎来了“黄金期”。“近期,主动找上门寻求合作的用人单位增加了40%以上。”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新法实施临近,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主动上门寻求合作。

在这种“转包”的过程中,一系列诸如“工龄清零”的手段在不断发生,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而受损。有关专家指出,劳务派遣并非低价用工代名词,随着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遣用工同样将受到法律的规范。

劳务工群体年年扩容

上海劳务派遣人数增速超全球平均水平

截至2004年的数据显示,上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租赁”派遣人才逾21万,且近年来每年保持着35%以上的增长率,发展速度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统计资料还显示,去年全年上海市人才中介业的销售总额为97.2亿元,派遣带来的销售额达到78亿元,约占80%以上。

对于这个数字,不少派遣机构内部人士认为还是偏低。一位资深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认为,上海劳务派遣的人数“在8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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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法律调整探讨论文

内容摘要:对外劳务合作既不同于境内劳动派遣也不同于境外就业,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中国法,境外就业只适用劳务给付地法,而对于前者来说却存在着中国法与劳务给付地法之间既互相补充又互相冲突的现象。在保护外派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既要完善相关国内立法,也要充分地、合理地利用国际劳工法和外国劳动法。

关键词:对外劳务合作劳动派遣驻外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劳动权利

跨国劳动关系或涉外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外派劳动关系,即在对外劳务合作活动中依照我国法律建立的、作为境外劳务给付之法律基础的劳动关系。另一类是依照境外法律建立而具有中国因素的劳动关系,比如外国企业与其派驻中国的非中国籍雇员之间的关系、中国公民在境外直接受雇于外国企业所产生的劳动关系。从法律上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外派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个尤其突出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所关注的焦点。

一、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对外劳务合作是二十世纪中期特别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项目,具体方式为:由劳务输出国的有关单位(派遣单位)在本国招募各类劳务人员,将他们派往劳务输入国,为特定的项目或企业(要派单位)提供劳务。目前,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就是指劳务出口。

1、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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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统计调查发展意见

编者按:本文从实施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要求这几方面来阐述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在人员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各街道、镇新增2-3名专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各项统计事务;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对外招聘人员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由各街道、镇负责签订劳务合同;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均由所在街道、镇进行日常管理。本文对社区统计调查工作有指导意义。

各街道、镇:

一、实施范围

*街道、*街道、*街道、*镇、*镇、*镇、*镇所辖社区。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的联系、登记、催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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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外包劳动合同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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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法规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三性”工作岗位以及用工比例,彰显了劳务派遣辅助性用工的特征,但忽略了用工的灵活性,以致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与立法规定出现偏差,甚至有的与立法本意相悖。在当前保就业居于首要位置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应坚持目标导向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多管齐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着力构建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相结合、实现劳资双赢的劳务派遣用工机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诚信体系

依据相关的规定,对于企业用工而言,劳动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辅助的作用,通常从事一些具有临时性质的工作。自从《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既有利处,也存在弊端。在当前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将就业放在首要位置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在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成为专家学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的合法化历程。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19世纪初在美国诞生,并在美国国内的一家公司开始投入使用。在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得到国际上的一致认可。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历程相对短暂,在20世纪初得到发展,在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下,下岗待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增加,在灵活就业趋势下,诞生了很多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最具有代表性。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将劳务派遣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后续国家又多个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单位。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劳务派遣实质上就是劳务公司与应聘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求职者安排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有关的用工合同及薪资标准向劳务公司发放劳务费用的一种形式。与劳动合同制用工不同,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方面,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三方之间,劳务公司负责向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的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拥有同等的权利是双方之间依据相关的劳务协议及用工需求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进行约定;在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安排被派遣者从事不同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关管理,但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者之间不具备劳务关系,即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是相分离的。2.用工范围及用工比例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工作岗位上实施。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具体指的是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必须小于企业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3.劳务派遣人员权益需要劳务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维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若违反相关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公司及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体现了雇佣与使用两个主体之间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务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者发生争议的,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的规定,为用工单位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奠定了程序上的基础。4.劳务派遣人员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其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者因在工作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公司有过错的,应承担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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