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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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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

票据保证本质监督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从属性及其表现;票据保证独立性及其表现;票据保证本质属性之鄙见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民法中的担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其设置的目的也是为增强票据的信用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经济发展必然致使法律制度的跟进:票据的广泛使用,使得保障其流通性的票据保证制度日益完善。而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问题,也成为了人们的热门探讨话题。本文从票据保证的概念入手,引出票据保证制度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并从两方面属性及其表现着手,深入分析从属性作为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缺陷,以及独立性作为其本质属性的合理性,得出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是独立性的结论。

[关键词]票据保证制度从属性独立性本质属性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出现勃勃生机,票据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广,票据形式也走向了规范化。根据马克思辨证主义原理,正是票据的广泛运用与流通,又反过来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缺陷也随之产生,市场交易的效率性极大地威胁了其赖以生存的安全性。于是票据保证制度应运而生。票据保证制度之所以颇具特色,是因为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并存与矛盾。这也引发了学界有关于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探讨。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的保证为汇票、本票共同具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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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票据融资优势选择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票据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独特优;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未来政策选择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票据融资保证充分,可提升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促进企业之间短期资金的融通、票据融资简便灵活,中小企业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而方便地筹措资金、票据融资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票据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在具体运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票据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引导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市场走向规范、有序、高效的道路,其可行的政策选择主要有: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在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开展融资性票据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区域性的统一票据市场;加强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等。

[关键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承兑;贴现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除了股权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外,票据融资也将成为其重要的方式。我国票据市场在经历了1998~2000年的发展和2001年的规范整顿之后,目前逐渐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对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将日益凸现。

一、票据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独特优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到期由债务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它除了具有支付、结算、汇兑、信用、流通、自动清偿等功能外,还具有短期资金(一般在6个月以内)融通的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融资工具,促使资金在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流动,实现资金融通之目的。票据本身特有的功能,使票据融资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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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论文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对策

[论文摘要]银行承兑汇票在使用和流通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伪造、变造等欺诈行为,银行操作上、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关联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等,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和促进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承兑、贴现、转贴现规模成倍增加。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了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票据业务对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银企双方共同的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应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作案的案件越来越多,使有关各方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各商业银行都基本建立了票据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及转贴现授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及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但在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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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法律局限性研究论文

〔摘要〕网络银行的出现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什么是网络银行及其特点和法律天生的局限性出发,分析了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的银行模式,其出现对人们现行法律观念的冲击,以及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相关部门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应对策。

〔关键词〕网络银行;互联网;法律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但是到目前为止严格意义的网络银行定义尚未形成。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支付的产品与服务。网络银行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社会制度上的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由于法律天生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于其调整对象的变化,加上人们对有关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立法存在广泛的争议,管理部门不得不对出台相关法律措施持慎重的态度,这使我国有关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网络金融太新了,所有的规则都还没有建立,客户要尽什么义务,银行要负什么责任,目前都还不清楚”。

一网络银行的出现对人们现行法律观念的冲击

(一)关于银行概念的改变。随着传统“砖瓦型”银行向新兴“虚拟型”银行的转变,人们对银行的理解发生了变化。根据传统意义上的定义,银行就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它们都是一些”砖瓦型”银行,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大量的员工。而网络银行既没有建筑物,也没有地址,只有网址,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客户只需在终端机上键入它的网址进入此网络银行即可进行开户、查询、转账、支付、结算等各种业务。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传统银行的各类服务,因此网络银行并不需要象传统银行那样佣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大量的工作人员,其经营成本可以大大的降低。同时依靠互联网遍布全球的空间优势和信息传递快捷的时间优势加速银行资金的周转,大大的提高了其资本运营效率。在网络银行时代,象传统银行那样靠增加营业网点“以量取胜”的经营理念已经过时。正如微软总裁比尔.盖茨所言,传统的银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成为现代社会最后一只“恐龙”。

(二)关于传统货币观念的改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货币就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是以贵金属充当货币为前提的,当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网络银行的兴起,电子货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货币的这种传统定义失去了它的前提,货币的含义发生了变化,货币的形式由传统的实物形态向无形的电子货币转变。电子货币又称为数字化货币,它的产生是人类货币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电子货币是由数字0和1排列组合成的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电子流,可以直接用于网上交易和支付,它的出现和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目前为止电子货币只具有有限的法偿地位,是有限流通的货币,但随着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它将可能最终由有限法偿的货币转化为无限法偿的货币。人们的传统货币概念在网络时生了巨大改变,与之相适应人们基于传统货币概念之上,形成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观念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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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专业商法课程教学改革论文

论文摘要:商法是与现代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然提升,高职商法教学亦应当体现出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本文针对目前高职商法教学中出现的改革和创新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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