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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
(1999年1月11日京司发〔1999〕6号)
聘用方: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一条合同依据。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编内聘用制”的通知》(宜市编办[20*]11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施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20*年1月1日以后进入市直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20*年12月底以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需要,也可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二、市直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人员计划和编制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补充机关工勤人员。
三、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用人单位补充招聘工勤人员应持市编制部门开出的准许用编通知,在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7号)和《印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20*]4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行办法》和《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推行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顺利的完成了我院全员聘用。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在编职工305人,共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390个。其中:管理人员34个(含双肩挑),占总量8.7%;专业技术人员334个,占总量85.7%;工勤技能人员22个,占总量5.6%。
首次签订合同318人,其中:长期合同133人,短期合同185人。
二、推行岗位聘用情况
根据国务院、湖南省、怀化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溆浦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溆办发[2004]11号)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矿山救护队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要求,理顺政事职能,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分配平均主义向自主灵活的收入分配制度转变,结合矿山救护队的职能特点建立分类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全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救护队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人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救护行业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种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实现救护队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三、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