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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市场的经济行为是一个多方博弈。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政府对旅游汽车的科学管理日益重要。本文建立了一个政府与投资者(旅游汽车车主)的博弈模型,并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予解释,且对博弈双方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政府;旅游汽车;模式;博弈论
一、旅游汽车的经营管理模式
国际上旅游车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专业化公司和旅行社。在很多国家,二者是并存的。专业化公司经营模式的基础是珍贵的信誉。公司与旅行社进行双向选择,保持着良好的联系与合作,公司化管理很严格,小到司机着装、白手套,大到为游客上下行李、开车门等,都有其统一规范的标准。旅行社模式,指旅行社拥有自己的车队,其前提就是实力。作为大批发商,国外很多旅行社不但拥有自己的车队,还拥有酒店、航空公司等。旅行社模式的优势在于,旅行社品牌与旅游车品牌一体化,从而保证旅游车的服务质量。我国关于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理论探讨还比较少,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编制,于1995年的《中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是我国权威性的可操作性文献,对指导中国旅游汽车运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旅游业从不成熟到日益成熟,旅游市场需求多元化、消费差异化以及旅游车辆的换代更新和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模式随新技术、新需求的出现不断发生变化,对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探讨显得越发重要和急迫。
二、政府与投资者(车主)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设
各中队、处所、股室,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市局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重要性。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出租汽车管理状况将直接反映我市的对外形象和城市管理的水平。近年来,乘客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出租汽车投诉不断增加。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对于从源头上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出租汽车管理责任制。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由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负责,一、二中队协助管理。每天要依法开展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乘客投诉,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夜间值班人员负责夜间乘客投诉、处理,白天上班后移交给三中队。
三、对出租汽车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1、未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条例。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特许经营授权;运营管理,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范等规章制度培训、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标准、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权号牌、禁止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资格证;禁止伪造、转借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超过核定载客数量的、中途倒客、逐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其中一项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用户意愿提供运营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总体规划编制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投放市场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