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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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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管理

县矿产品税费统征情况汇报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自2003年5月以来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设立的有关情况

针对我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矿产品税费流失严重的问题,2003年5月,县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矿产业实行“五统一”管理的要求,成立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由县经贸局的一位同志任主任,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抽调了县“两税”、工商、国土、环保、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集中统一办公收取除属财务健全查帐征收企业外的矿产品税费;下设一个执法大队,由县公安局经警大队长兼任队长,负责对冲关等偷逃税费行为进行查处;在全县主要出境路段设立8个验票站,购置3把磅秤,招聘32个临时工,负责对出境矿产品进行验票登记。

2004年7月,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征办更名为“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位为完全的服务机构,撤消了执法大队。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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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矿山税费统征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矿产品销售,体现矿产品税费负担公开公平合理,彻底杜绝税费流失,充分发挥我县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矿产品税费统收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设在各检查计量站点的监控摄像机、电子地磅、拦杆机和电子刷卡器等设备,对县境内矿产品销售交易过程中的称重、计量、刷卡收费等环节的数据上传备份、视频同步监控,达到全方位监督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或矿产品加工的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矿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资料,合法经营,照章交纳税费。

县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收费中心、检查中心、税费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秉公办事。

第三条县矿产品税费统征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税费统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税费统征实行“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办法。即:收费中心管票、管征收,检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队管稽查、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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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税费征管稽查汇报材料

一、领导重视

为抓好煤炭税费征管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县政府办连续印发了《2012年县重点(难点)税收工作意见》、《县煤炭税费征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县煤炭税费征管稽查工作组,由县煤炭局(煤监局)局长任组长,县煤征站站长任副组长,成员从县纪委(监察局)等11个部门,5个产煤镇抽调工作人员以及招聘部分退伍军人组成。工作组能经常组织稽查队员上路巡查和夜间稽查,定期开展联合稽查,从4月份开始,每月开展了一次联合大稽查行动,通过稽查,加大了煤炭税费征管工作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有力推进了煤炭税费征管稽查工作的开展。

二、措施到位

县煤炭税费征管专项稽查工作从2011年底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好煤炭税费征管工作。

1、煤炭局先后召开了3次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会议和全体征管工作人员会议,加强煤炭税费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教育,征求他们对煤炭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每个矿派驻了一名征费人员驻矿,与煤矿驻矿安监员一起督促煤矿煤炭销售。

2、煤炭局下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煤炭产量计划的通知》,要求煤矿上报2012年煤炭产量计划,同时每月对各煤矿煤炭产量和税费征收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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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通知

为了优化石料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征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县石料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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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税费征收管理通知

为了优化河砂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征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河砂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县范围内依法从事河砂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河砂1方为1.5吨,折算为4.5元/方)集中征收。如遇河砂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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