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摘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调整范围狭窄,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外资企业实质上在享受超国民待遇;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应采取的改革措施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
「关键词」超国民待遇;偷税;调整空间「正文」
企业所得税,从广义上讲,是对所有企业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从狭义上讲,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统一,不公平,造成税收征收上的歧视性待遇,实质上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2、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反而提高了企业偷税的积极性,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的调整空间大为缩减。
下面我将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对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调整,其实已无必要。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里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往,我们可以享受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种好处。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原则等我们一定要遵守,给予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同等条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们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至于说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可以扩大吸引外资方面,实际上也无必要,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很大及很有发展潜力的产品生产场所和商品销售市场,明智的企业家会非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投资市场并进行投资,吸引外资并不是只有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这一个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为外资企业提供同内资企业一样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国有化,若必须为之,则应给予相应补偿。综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都适用同一部法律。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并不具有很明显的优势,为了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及夕阳产业的发展,我们更不应该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适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外资企业在诸多方面都享受税收优惠,譬如:(1)区域性税率优惠政策。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域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政策;(2)新办企业定期税收优惠。外资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3)鼓励再投资政策,等。这样就使得内资企业税负重,税率优惠少;外资企业实际税负轻,税率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税负和实际税负分别是外资企业的一倍多,这实际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由于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悄然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顺应了世界趋势,更加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必将促使我国的税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分析了新旧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并从微观上探讨了新税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外资企业;差异
1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收的双轨制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意义探寻
从宏观方面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角色,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更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规范。税制的改革正是调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直接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明显向政府过度倾斜的趋势。这对纠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偏好会有很大作用。只有从经济制度上调整政府角色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
从微观方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对新兴企业来说,有利于其起步生存、发展壮大。尽管从33%到25%,似乎只有8个百分点,但它对企业发展隐含的乘数效应绝不止这些。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让利,受益的不只是企业,还包括企业员工。企业有更多盈余来增加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不仅能使老百姓直接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改善产品供求关系,增强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