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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计法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全面审计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全面审计法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摘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方法有多种,其中有许多审计方法都是不当的审计方法,不当的审计方法会影响工程造价,会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同样会给审计单位带来风险。为避免损失和风险,全面审计法才是目前最好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全面审计法

引言

现在社会上许多审计部门片面地追求审计数量,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审计质量及审计质量引起的后果和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很多,其中审计方法不当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当的审计方法也有许多种,如增减审计法、抽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等,且社会上还有一些杂志介绍并推广这些不当的审计方法,给审计人员一种误导。本文针对这些不当的审计方法进行一一分析,指出其弊病,提出并倡导正确的审计方法。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

从许多审计杂志发表的文章来看,我觉得有必要谈一下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因为发表的文章中题目大多数是关于预决算审计的,但文章却不谈预、决算审计,而只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我想他们是不是对于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概念不理解。工程(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当工程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地方规定的现行有关定额、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建设地区的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因此,只有弄清楚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竣工结算与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决算的区别,才能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才能进一步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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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方法

摘要:工程造价审计属于工程审计的范畴,一般是对单位或单项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它的审计过程和决算编制过程有些类似,一般由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工程造价审计意义重大,既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还能有效降低工程成本,同时,还可推动招标承包制的展开。不仅如此,经过造价审计,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的事前监督和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因此,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是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的重要前提。本文将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方法进行详细叙述,并给出各方法的适用条件和特点,希望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程造价;造价审计;方法

1.工程造价审计概述

工程造价审计在工程项目的具体运行中,可以督促企业制定降低成本的计划,有效地杜绝计划外项目,使所有项目在合理的预算内实现综合平衡。同时,造价审计还能对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进行合理控制,遏制高套定额、重算多计的工程价款,防止任意扩大成本开支。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控制与监督的作用,对工程造价的每一细节进行合理审计,最大限度的节约工程成本。工程造价的审计方法有许多种,最常见的有全面审计法、分组计算审计法、标准图审计法、对比审计法和筛选审计法。

2.审计方法及特点

2.1全面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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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研究

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合同履行和经济关系终结的标志,竣工结算审计意义重大。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涉及的资料多、任务繁重、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涉很多难点,也易出现很多问题。本研究分析了目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得出提高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水平的方法和技巧,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度与建筑工程结算编制的准确性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施工单位刻意提高工程量、将定额套高、提升取费标准、巧立名目,这样使的竣工结算审计的难度加大,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规定,算错工程量

混淆界限,重算工程量;没有减算应减算的工程量;将规格不同的分项工程混在一起计算;将应该合在一起的工程量分开计算;将已经合在一起的工程量另外计算;没有减算实际中未施工,而预算中计算的量;计算疏漏。

(二)违反规定,多算工程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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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将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局部范围试点。笔者在试点工作中,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便今后规范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工作。

1.审签结果的表达形式和法律效力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是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试点工作中,审签结果的表达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审签内容作出评价,重点是对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出具审签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审签)决定书。这种方式广大审计人员较熟悉也便于操作。审签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可以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审计(南签)决定书赋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另一种方式是只出具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由审计长(厅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审计机关公章。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因审签意见书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导致被审计单位该纠正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该调整决算报表而得不到及时调整,审签就失去了意义。况且在我国目前财经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单凭审签意见书是无法达到对会计资料“打假治乱”之目的。有些同志认为可将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决定也放入审签意见书,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要求。应以何种形式表达,才能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2.被审计单位对审结结果不服该如何处理

审签结果不论采取上文的第一种或第二种以及其他方式表达,都会遇到被审计单位对审签结果表示不服的问题。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如果是以审计(审签)决定书下达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比较明确;如果是只出具审签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意见书表示不服该怎么办,《审计法实施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被审计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本人认为对这种重要内容应在“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

3.开展审计审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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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普法意见

为了继续加强我局的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加快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进程,提高全体审计人员法制意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按照《吉安县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我局2009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心,坚持学法用法普法相结合,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制化建设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创造和谐的人文法治环境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以“服务民生、服务发展大局”为主线,与我县“科学发展,建设新区”建设相适应,进一步增强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政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断推进审计机关学法用法普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审计干部队伍的依法审计的能力。

三、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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