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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绩效管理;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行政关系
[论文摘要]现有的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患,应该引起关注。研究者针对行政关系调整所提出的不同思路,平衡论更切合中国的实际。但是,平衡论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功能。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都是兼具控制和激励作用,而且有助于形成行政共识。
行政过程属于公共管理的微观范畴,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在形式上体现为管制、指导、协商、控制及监督等,在过程中表现为相对平衡与绝对失衡的不断转化,在本质上存在着许多种矛盾和悖论。如何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实现行政过程的动态平衡,既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实维护公众权利,是调整行政关系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警惕行政关系的失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变迁,但目前仍然面临多重转型的任务。在这段历史性的发展时期,新情况和新现象不断涌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抓住关键时期的发展机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比如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忧。
(一)失序与失衡
公共管理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行政管理论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本世纪末有限的几年中,如何有效地推进改革进程,关系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绩效评价,也是下一步改革的焦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推动的企业制度创新.这种改革方式日益显现政府推动、企业消极等待的特征:一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经常惯用行政手段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面对各种不可回避的矛盾产生观望、等待心理,对政府的依赖度增强.这种政企难解难分状况的持续只能使国有企业改革离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的目标越来越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即明确政府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国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剥离哪些不该由企业承担的职责,涉及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方式的路径选择.对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在本世纪末实现预期目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改革的实践表明: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使其成为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进行改革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出现的企业依赖政府现象值得注意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毋庸讳言,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显露出诸多问题,面临许多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无一不强化了企业对政府解困的依赖:
一是国有企业亏损面继续扩大,1996年,国有企业亏损面已达44%以上,就是状况一直较好的广东省,国有企业亏损面也已由1995年的20%增加到40%。大面积的亏损导致许多企业停产、停薪.目前,因发不出工资涉及到的困难职工已有1500多万.占职工总数的10%,其中880多万职工已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二是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资产负债率即负债与企业资产之比.在西方,一般认为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50%,否则会使企业的潜在投资人对其投资与债权安全性产生疑虑而裹足不前.50%的资产负债率也被认为是衡量企业是否过度负债的警戒线。根据我国学者的计算,若将固有企业列支于成本的利息与税后利润除以国有总资产(利息+税后利润/国有总资产)计算所得的资产盈利率估计不超过6%.而银行平均贷款利率为12%,国有企业平均资产盈利仅是银行平均贷款利率的1/2.由此,我们一方面可以局部透视银行呆帐损失与贷款坏帐的成因,另一方面可以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只有把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降低到50%以下,整个国有资产才能盈亏相抵,否则负债率越高,固有企业亏损越多。这是就平均水平而言,实际上影响不同产业、同一产业的不同国有企业负债率水平的因素很多,存在很大差异。由于企业的亏损面扩大,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有继续攀升的势头,其中的不良债务比例还可能继续增大。
就大面积亏损的成因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国有企业初临市场竞争尚缺乏足够的适应性有关,但更主要还在于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一直没有硬起来,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盈利了企业所得不多,亏损了由政府兜着.致使亏损额与亏损面不断扩大。当企业亏损额上升、亏损面扩大到危及简单再生产甚至工人工资都开不出的时候,不是考虑如何"练好内功,,扭亏为盈,而是要求国家财政"输血"支持企业扭亏为盈,甚至由政府担保贷款给工人发工资。那么,国家财政是否具有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的支撑能力呢?从1978年到1994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已由31.2%降低到11.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果不采取措施,到2000年有可能降低到8~9%.由于政府财政力量被削弱,1994年预算内投资仅占全社会投资的7.32%靠财政投入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帮助企业扭亏为盈是不现实的。
就高额、过度负债的成因看,虽然国有企业债务的形成存在着与体制沿革相关的历史的原因,但主要与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有关。因为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在银行没有商业化之前,不过是国家财政的出纳机构〉,企业的资本,银行的资本,说到底都是国有资本。国有企业行为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敢于负债、乐于负债。贷款既可以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以用于福利、甚至发工资、发奖金及公款消费。对于许多固有企业来说,可能从借款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要形成呆帐、死帐、坏帐。当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甚至银行与银行之间被拖进打不开的债务链不能自拔以后,许多固有企业试图依赖于政府的帮助赖掉(冲销)死帐、呆帐和坏帐,从而卸去债务包袱。这种要求当然有其合理的成分(我们后面再做分析),但依靠政府减免债务.完全用"抹帐"的办法来解决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背负巨额债务负担的国有企业又转而去依赖国有商业银行,希望银行帮助卸掉债务包袱。由于到目前为止国有商业银行是以整个国有财产作担保,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的,所以对国有银行的依赖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政府的依赖。那么国有商业银行能否支撑国有企业的"赖债"呢?到1995年末,居民储蓄金额已达29,700亿元。这近3万亿的居民储蓄足以买下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银行已成了最大的"杨白劳"。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年利率是12.06%,而一年期存款利率已高达10.98%,三年、五年期则更高。银行只能在1%左右的利率差中谋求利润.还要开支业务及各种费用支出,稍一松手就会出现亏损。如果银行不良债权增多,贷出的很多是坏帐、死帐、呆帐,就无法支付储户存款,一旦发生储户挤兑银行,后果不堪设想。另据有关资料,国有银行自有资金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已从1979年的31.9%下降到1995年初的7.02%.负债比例过寓,风险增大。按照国际公认的"巴塞尔协定",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小于8%的标准,我国国有银行的负债率也已超过了安全警戒线。依赖固有银行减轻债务负担已是缘木求鱼。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
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其后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又指出:“平衡论既不是‘折衷论’也不是‘调和论’。由于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正是考虑到这种‘力量对比’,‘平衡论’总是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其一,就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而言,平衡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其二,就平衡论所实现的目的而言,它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其三,实现平衡的手段是对行政权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注: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2)。)其四,鉴于我国目前行政权的现状及本身的特点,平衡论的重心是实现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平衡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有争议的观点,许多学者对其是与非开展讨论。笔者认为,若从行政法的作用和功能上看,平衡论者坚持和主张的自有它的道理。但如果把它定位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嫌勉强(关于这一问题,后面还有论述)。
2.控权论。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注:张尚@①:《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6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4.服务论。该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服务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不应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它较多地从行政的功能上概括行政法的本质,并将服务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构建人权保障
论文内容摘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外国的实践,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尽管理论界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的认知是相同的——那就是要全面保障人权,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到刑事司法的均衡保护,在全社会实现充分的公平与正义。
一、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从实现人权保障方面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为支付能力有限等原因,往往长期拖欠赔偿款,导致很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很难得到执行,被害方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致使很多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