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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人身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

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

具。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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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

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

具。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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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

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

具。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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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

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

具。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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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人身保险合同法定犹豫期的构建

摘要: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故此易于出现保险公司误导,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而人身保险合同又兼具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人身保险合同法定犹豫期的相关制度。该制度构建以对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效率要求等为理论基础,以解除权为构架核心,具体需要从解除权的性质、先决要件,犹豫期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为我国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提供思路借鉴参考,促进保险市场稳健发展。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法定犹豫期;解除权

一、引言

犹豫期,一般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收到保单并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退回保单,除一定限额的工本费以外无需支付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应退还已缴纳的保费。在我国原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出现“犹豫期”这一概念,随后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犹豫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在法律层面上,《保险法》始终未对犹豫期作出规定。同时现存的关于犹豫期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大多局限于某些特殊种类并附有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对于犹豫期的起算点、适用范围、期间等问题的规定也相对模糊混乱。由此,谨就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犹豫期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构建展开论述,其中制度构建要以投保人解除权为核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判决,尝试提出一个合理的犹豫期制度构架,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工作有所帮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二、法定犹豫期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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