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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商品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商品经济

知名商品经济

[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知名度对经营者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护知名商品。我国先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知名商品。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对知名商品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善,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这有待于我们去发现与解决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字]:知名商品知名度消费者市场占有率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不惜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采取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这不仅严重的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扰扰了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为了制止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仿冒行为,保护知名商品,国家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建立了3.15日等。这些措施有力的打击了市场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中国品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对知名商品的认定这一领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深刻的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其必然会影响我国市场秩序进一步的发展。

一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上的模糊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一条规定突出了我们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大家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无形财产,它对经营者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各个经营者都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提升和扩大自己商品的知名度。然而,在利益的驱不正当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仿冒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生产与消费秩序的混乱,严重的扭曲了社会分配正义原则。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对仿冒行为规制的立法力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有效规制仿冒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本身的技术,我国并未在该法中对知名商品作出界定。为了便于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局在1995年7月16日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知名商品作出了解释。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它虽然为认定知名商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便会发现,该解释仍然存在一些的问题。首先,我们如何认定解释中“市场”的范畴。从不同的角度市场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例如,从空间角度来看,市场可以划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从产品性质角度讲,市场可以划分为家电市场、食品市场、建筑市场等等。如果我们再依据更为细化的标准,上面的市场仍然可以进一步被细划。市场的可再划分性导致了市场范畴极大的不稳定性,这为界定市场范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不适当的采取措施来规范市场界定工作,则有可能带来了不公正的结果。笔者认为应通过相关的立法来明确划定市场范围,减少主观作用的余地,使认定工作趋于稳定化与标准化。其次,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知名度的指数。我们知道,即使在同一市场上同样被称为知名商品的商品,他们的知名度指数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指数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而有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却可能为百分之六十甚至为百分之五十。那么究竟达到多少才可被称为知名商品呢。如果某一商品在一市场上为人所知率刚好达到百分之四十九,那它能否被称为知名商品。笔者在此不敢枉加论断。有的学者提出:知名度达到何种程度的商品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标准,则需要综合考察销售地区、时间、拥有消费者市场的大小、广告宣传的数量及效果等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知名度的判断通常由有关主管部门来进行认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则有着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防止相关行政权的滥用,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三,如何认定解释中的相关公众。1995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局的规定在界定知名商品时,要求知名商品必须为相关的公众所知悉。这虽然在形式上进一步细化知名商品,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商品的输出对象最终是广大的消费者,因此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主体都是消费者。它包括直接的消费者和间接的消费者。所以,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对象应直接指向消费者而不是相关公众。使用“相关公众”一词来代替“消费者”是不科学的,它可能造成对象的遗漏以及某些尴尬局面的出现。例如,对于很多的残疾人来讲,他们可能从来不关心自己使用的残疾工具也不知道自己使用了何种品牌,因为他们使用的工具基本多是他们亲友购买的。如果依据《规定》本意,解释中的相关公众在此则是指某些残疾人。因为消费者通常只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产品加以必要的关注。(种地的农民一般谈论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而绝对不会询问IT产品。)这就导致了问题的产生,那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某一区域相关产品市场上很有盛名的产品却不为它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如果依据《规定》的标准,我们则完全可以将这些品牌商品归为非知名商品类,但这却明显与现实相违背,是一种削足适履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用“消费者”这一术语来替代解释中的“相关公众”,以实现法规内容的严密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二相关规则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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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限制管理

考察西藏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西藏在长达800多年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困难重重,始终未能形成足以摧毁封建经济的强大生产力,没有象西欧那样,在短短600多年的农奴制社会发展过程中,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使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什么西欧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中,能使商品经济得到大发展而西藏在农奴制社会中却使商品经济难以发展?本文试图通过西欧和西藏地理环境的对比研究,就地理环境对西藏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中所起的限制作用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在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深入研究西藏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无疑会有所启示。

一、商品市场与地理环境

西藏土地辽阔,地势高耸。一方面,总的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温度和降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但由于山体大小、走向以及河流切割程度的差别,在水平地带性变化中出现局部的差异性;另一方面,明显的地势起伏,非常悬殊的高差,使西藏境内的自然条件垂直差异很大。水平差异和垂直差异的并存,使西藏具有多种多样复杂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岗底斯—一念青唐古拉山以南的藏南谷地区,是西藏最主要的农业区。由于气候类型复杂,垂直变化悬殊,太阳辐射强,紫外线丰富,年均温低,特别是暖季气温不高,年温差小,日温差大,对西藏作物有显著影响,使西藏作物具有种类齐全,单产较高,品质优良,个体硕大等特色。畜牧业是西藏历史悠久的生产部门,在西藏人民的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牧区主要分布在岗底斯——念青唐古拉山以北的藏北高原,是重要的高寒牧区。牧区人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几乎全部取之于畜牧业。穿的羊皮袍、戴的皮帽、吃的牛羊肉、喝的酥油奶茶、烧的牛粪、住的毛制帐篷、交通工具牦牛和马等都离不开牲畜。茫茫“绿色林海”主要分布在东喜马拉雅山南北坡以及横断山区。由于藏东南高原的增温作用和西南季风的影响,形成了对林木生长十分有利的水热组合,使西藏森林具有生长快,生长的持续时间长,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特点。另外,西藏森林的组成树种非常丰富,生物资源、药用植物资源、珍禽异兽、经济林木都有一定数量。

从西藏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来看,相对的都比较集中,这就使区内的藏南河谷农区的农产品,藏北牧区的牧产品,藏南、藏东南林区的林产品在客观上有交换的需求。特别是在辽阔的西藏地区,能源十分紧张,牛粪、草皮是牧区相当普遍的燃料,对于林区的木材有很大的需求,必然刺激交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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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发展

一、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紒紜矠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紒紝矠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由于市民阶层的壮大,以满足市民生活和审美需要而出现的文化娱乐也兴盛起来,而这些文化娱乐活动带有明显的消费性和商品化的色彩。宋代市民娱乐的场所主要是瓦舍。吴自牧说:“瓦舍者,谓其来时瓦舍,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是。”紒紞矠对这一解释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戏剧学家周贻白认为瓦舍“实则指为旷物,或原有瓦舍而被夷为平地。”紒紟矠谢涌濠认为瓦舍“是简易瓦房的意思,其含义即指百戏杂陈、百行云集的娱乐兼商贸市场。”紒紡矠其实,吴自牧是从“瓦舍”的性质而言的。“瓦”本义是指房顶如覆瓦形状的建筑物,是专供文化使用的场所,其作用是遮日晒、蔽风雨,故称“瓦子”或“瓦舍”。后来,商人利用这种娱乐场所做生意,使之成为娱乐与商贸合一的场所,故称之为“瓦肆”或“瓦市”。从这个名称上就可见宋代市民文化娱乐的商品化性质。瓦舍中的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可谓百戏杂陈,伎艺繁多。市民们可在瓦舍中尽情地观赏和娱乐。不过,这种观赏和娱乐属于文化消费,是要付费的。从瓦市艺人来说,他们的表演是一种消费服务,他们靠卖艺来谋求生计。如北宋著名的瓦市艺人张山人所说:“某乃于都下三十余年,但生而为十七字诗,鬻钱以糊口”。紒紣矠又如《金鳗记》载歌妓庆奴“出去诸处酒店内卖唱,趁百十文把来使用。”由于伎艺表演已成为商业性的文化服务行业,其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因此,瓦肆艺人十分注重自己的表演技巧,努力加强自己所演节目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苏轼的《东坡志林》卷一记载:“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颦蹙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可见当时说书的技巧之高、感染力之大。瓦肆伎艺是市民文艺,它所表现的是市民阶层的生活愿望和审美趣味。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这些愿望和趣味肯定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瓦舍的伎艺表演又是有偿服务,其表演的内容也肯定是纯感性的、纯娱乐的,它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为政治教化服务。因此,它成了市民和一些士子尽情享乐、放纵情欲的地方。许多年轻人因经常出入其中,深受新兴市民意识的熏拂,导致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变化。可见这种充满商品化色彩的瓦肆伎艺——市民文艺对传统意识的冲击作用。

无论是宋代的民俗、宗教,还是都市文化娱乐,都充斥着浓烈的商品意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民阶层创造的一种新的都市文明。

二、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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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文化艺术管理

摘要: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重要表现特征:坊市合一、坊郭户籍的建立和同业行会的形成。商品意识在城市社会中迅速滋长和蔓延,并向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渗透。文学艺术也开始了商品化的进程,许多文艺作品成为文化消费品,由此导致了社会的价值观和审美观的变化。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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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人类历史上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史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只拟对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若干问题,作点初步探讨。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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