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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在早期阶段,商业保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同时,商业保险需要让位于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推广,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得到增大,部分人士通过商业保险可以获得一些人身保障,从而推动商业保险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开展,使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得到不断完善和推广,同时,社会保险的范围得到快速增大,使商业保险的需求量有所降低,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变得越来越小,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二、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的带来发展空间
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使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构建,很好的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公平性、可持续和运行效率三个方面,我国社会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才能真正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来看,社会保险的深化改革需要从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两个方面进行。因此,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在不断推广中,对低水平消费人员给以了合适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险向着多层次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我国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企业来看,职业年金的不断发展,将是商业保险不断发展的新空间;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城镇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证,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了逐步推广,需求量在快速增长中,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三是,农民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提高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建设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政策,因此,政府补贴、支持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保险办理的方法,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四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护理保险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护理保险业务与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不断合作,给商业保险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五是,社会责任的落实与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种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商业纠纷的出现,使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和境内外旅游责任保险等得到发展,从而扩大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商业保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和团体,合理定位、不断开放新的险种、优化商业保险环境、注重合作与促进,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和商业风险保障更加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社会保险转型和商业保险发展进行全面了解,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降低商业风险,使社会保险管理向着市场化发展,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商业风险可持续发展。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可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与市场经济配置的科学组合。因为此种组合方式是有理论依据的,并非盲从。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本文作者:朱铭来贵哲暄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以市场定位明晰发展空间
“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的日益积累,在基本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后,相应而产生的将是国民日益增长的对于“健康”的关注与需求。如何提高生活质量,提升自己的健康水平,将会是较治病、医疗之后的更高一层次的需要。且这一需要将根据居民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等呈现明显的差异化及多样化特点。毋庸置疑,一个更为全面、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参与,以满足健康需要多样化所带来的供给方空缺及卫生费用融资问题。在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09]6号)中就已经明确提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战略,即“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清晰的市场定位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是必要的,并且在未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中尤为重要。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基本医疗的服务经办固然是重要的,但弥补和积极开拓目前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市场更是当务之急和长期立业之本。举例说明,商业健康保险从产品种类上可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四大类。2011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疾病保险保费收入占比56.68%,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占比43.0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费收入占比0.12%,护理保险保费收入占比0.17%。这说明健康保险市场产品结构存在严重畸形发展,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业务上几乎空缺。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严重,据测算2011年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总费用预计为3464亿元,预计2030年将突破1万亿元,2050年将达到39682亿元。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成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数据,短期之内没有为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提供融资保障的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应该乘势而上,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打造成自己的品牌产品。从打造专业化护理保险的定位起步,建立专业化的经营主体、中介管理主体、甚至护理服务提供主体。除此之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病种,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药物,非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保健与健康维护服务等,都将成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潜在拓展空间。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者而言,应该确立清晰的市场定位,大力发展对社会医疗保险起补充作用的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对居民的健康和医疗需求起到“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作用,解决居民“想保而未保,有需求而无供给”的保障真空。
以科学定价助力风险管控
按照经济学传统理论,一般商品可以通过有效、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供需的平衡和资源的合理分配,但在保险市场中这却难以实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操控力等原因,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易出现所谓市场失灵现象;而为医疗需求提供合理融资和风险分散机制,又属于公共产品特性,政府的干预和管理责无旁贷。但社会医疗保险的刚性福利和管理行政化,又往往会加大医疗服务的诱导需求和过度消费。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优劣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不同的需求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水平,进而改善全社会的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经济学所谓的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较高的医疗卫生费用客观上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共同为居民的医疗卫生费用提供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应在于其专业化经营技术和科学管理能力。客观的事实是,当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被动,一方面,保险公司精算技术不足,相关疾病表研发能力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其无法彰显其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另一方面,对居民医疗费用的贡献局限于“简单支付”层次,即发生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再来核损、理赔,并没有通过商业健康保险自身的优势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管控网络。优质的健康保险服务应该是通过健康保险产品的科学合理定价,对于居民医疗卫生费用起到合理的管控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卫生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拓宽与医疗服务的合作模式,参与到医疗行为的监控、干预中,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力度。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探索在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以健康管理促进持续发展
一、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的变化趋势
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之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不管是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刷新。商业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非正常支出也在不断扩大。以美国为例,每年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比例占到保费收入的10%—30%,最高甚至达到50%。而在我国,保险欺诈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
(一)利用新《保险法》的漏洞进行欺诈的现象日增《保险法》诸多条款的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相关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部分条款给了欺诈者的可趁之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就是俗称的“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同时也给了保险欺诈可趁之机。30天与两年“抗辩期”的设置,激发了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增加了保险公司反欺诈的成本和难度。这样一来,投保人带病投保或者隐瞒财产风险,只需隐瞒超过两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近乎无条件赔付。近年,类似案件有直线上升趋势。同时,对于如实告知方面,要求保险人承担举证义务,这同样也加大了保险公司反欺诈的困难。
(二)车险欺诈案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屡创新高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保险赔案大幅增加,涉嫌欺诈的案件也与日俱增。据保守统计,2013年全国发生车险欺诈案就有2375起,涉案金额达到1.37亿元。以江苏为例,2014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会,公布2007年至2013年江苏十大典型保险诈骗犯罪案例。据统计,当前江苏95%的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在车险领域,且呈骗取资金小额化的趋势。十大诈骗案中有9个涉及车险,单次骗赔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有酒驾顶包、倒签单、人伤诈骗、套牌等类型。2013年,江苏机动车保有量为1600余万辆,发生交强险赔案180余万件,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事故多发等因素使车险领域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2014年8月,江西九江瑞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骗取车辆保险案,嫌犯涉嫌策划事故现场骗保60余万元。这是江西目前破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车险骗保案。据经侦部门粗略统计,在江西的保险类诈骗中,车险诈骗也占到近90%。此外,车险欺诈开始向团伙化、专业化、职业化转变。
(三)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保险欺诈互联网保险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近期中保协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已有47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渠道销售(以下简称网销)经营业务,网销年化规模保费共计27.12亿元,占一季度人身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千分之五点三,也就是说每1000元人身险保费中有5.3元是通过网销实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互联网保险同样也使得“逆选择”有加重趋势,比如由于家族病史等原因,很多觉得自己患病几率高的客户会通过互联网主动来买重疾险等健康保险,类似的逆选择行为让保险公司的核赔部门极为棘手。
(四)跨境保险诈骗案增加且金额巨大近几年,国内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民众跨境流动频繁。涉及跨境保险诈骗的案件也剧增,且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以香港为例,2013年香港廉署捣破一宗诈骗集团跨境行骗香港保险公司案,涉及赔偿金额达1800万元。诈骗集团在内地招揽“卖眼”人,刺瞎他们的眼睛,然后安排他们到香港冒充保人追讨工伤或交通意外赔偿,两年来成功诈骗980万元保险赔偿。
一、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不同,保险是通过对风险的管理,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产品和服务,而是一种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一)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市场机制、社会调解等多种手段,不仅要倚重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的力量,还要有效整合分散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保险业积极构建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三位一体格局,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各类责任保险,经办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完善社会综治、信访调解、道路畅通等管理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
(二)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和居民消费能力出现了分化。商业保险能够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低保障、广覆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例,容易形成“小病不去看,大病不够看”的尴尬局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提供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提高了农民的保障水平。
(三)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负担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具有专业、服务和成本优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网点、账户等资源进行社会管理,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节省人员和经费,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同时,还实现了“管、办、监”分离,维护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是更多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健康和养老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而基本医疗、养老保障服务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交给保险公司经办。
二、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