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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不良资产以某一时点为基准日,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和分析判断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本文就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一些设想。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
市国资委为有效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成立了专门组织,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从4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分四个阶段开展好本系统及本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第一阶段开展教育,提高认识;第二阶段整章建制;第三阶段回头看,自查自纠;第四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以上四个阶段,使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遏制商业贿赂势头,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结合职能和业务分工,市国资委对机关内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了针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检查和自查。在清产核资工作方面,一是从2004年开始,先后组织了两批市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企业家底,为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国有资产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二是规范了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2年来,共完成34户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损溢认定工作。认定核销不良资产39007万元,收回(核增)净资产12565万元。通过审核审计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纠正和制止企业、中介机构不合规的调账等行为,为国家挽回近2亿元的损失,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方面,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到2005年,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实施,规范改制,使列入我市两年规划需深化改制的229户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已全部顺利完成深化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全面完成了省达我市及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委的国企改革目标任务,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维护了职工和社会稳定。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方面,自国资委成立以来,凡国有企业转让项目,无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他形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进行竞价出售,实施“阳光交易”。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到目前,共完成国有产权转让项目115项,成交额56466.01万元。其中以公开拍卖的形式组织处置国有资产33项,成交额12907.19万元。同时,先后于2004年9月和2005年8月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对我市产权交易工作开展了2次自查自纠及大检查工作,摸清了底数,促进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从以下六项方面抓好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一是严格选择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上,继续完善中介机构不良从业信息记录,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对其中有问题的机构加以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逐步探索实行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的办法,选择工作质量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二是下发《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同时建立我市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库,对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将列入我市“黑名单”禁止在我市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三是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办法,进行政策上的规范。使工作程序更规范、严谨,操作更有序,从政策上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四是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损溢认定、产权转让工作内部流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继续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项目限时办结制度。五是在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上,严格坚持阳光交易,打造国有资产处置、交易平台,进一步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实施产权处置“阳光工程”,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六是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中,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本着“集中有效资产、整合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消除无效资产”的思路,坚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保证职工利益最大化。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管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