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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社保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社保制度

社保制度调研报告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关系到整个社会体制改革。为了确保费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时,应对其相关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医疗制度改革,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从而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像其他“费改税”那样,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受影响而消极抵制。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次可靠的税源基础。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国民收入有显著的增长,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上升到2366元,增加了17.7倍。城镇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由1981年的500.40上升到2001年的6860元,增加了13.7倍。同时,我国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相当大。根据国家统汁局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储蓄率为8.9%,1990年为15.3%,到1999年上升为21.2%。2000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3万亿元,2001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376亿元。可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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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社保制度的提案

提案人:朱征夫男汉族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社会保障是保证公民基本生活、免除公民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或灾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我国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项基本权利,落实国家对公民的法律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社保事业起步晚,起点底,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权利义务不对称,统筹范围过于狭窄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特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

放眼世界各国的社保实践,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通过社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国的社保立法仅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原则性规定和零星规定,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这种立法现状不能为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因而无法适应社保事业的需要。为此,我们呼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为我国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政策,实行全国范围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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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保障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谋)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缴费基数、费率、申报核定、征缴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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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保制度创新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强化政府责任,重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提高社会统筹账户层次,促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建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建立“基础养老金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土地补偿费构成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顺利开展的直接原因在于农保制度供给不力,如相关制度未能及时修订等。当前,由于农民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在制度供给上也应针对不同农民实行分类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老有所养。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类保障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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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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