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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社会保险基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研究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

就看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财务信息仍然只向特定的对象提供,且财务信息内容和格式也较为单一。基金收支表和基金资产负债表是目前现有的两种会计财务报表,报表形式的单一化不能很好的满足使用者多样化的财务信息使用需求。实际的财务信息管理涉及的面较广,对会计信息要求的涉及面也较广,不仅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自身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还需对基金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但目前普遍存在财务信息报表形式及披露面狭窄问题,对信息披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披露内容的透明度较低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是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完全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系。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导致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不明、权责界定困难、政事不分等问题,市场化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因而想要实现信息披露透明的提升比较困难。

3.披露内容可靠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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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

论文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国际比较;模式选择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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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责任分析

一、地方政府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越位

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就是“越权”,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越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多头管理,降低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影响基金的运营效率。政府实行多头监管,造成责任不清,埋下了隐患。一是政府对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管几乎形成垄断,市场监管及社会监督根本起不到实质的作用,降低了监管效率,滋生诸多消极问题;二是若单纯依靠政府实行行政监管,不引入社会监管的力量,忽视百姓的意见,可能会降低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以致发生退保现象等连锁反应。

(二)政府监管责任的错位

政府职能的错位是指政府内部发生的职能混乱与交叉现象,过多干预或直接插手不属于本部门的事情,即“该管的不会管”。在纵向上,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错位;在横向上,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之间的错位。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体系是一个分散的监管模式,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及社会监督六个层面。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能交叉和混乱现象,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各部门,责任认定不明确,混乱管理,该管的不会管,不该管的却过多干预,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各环节工作的开展。

(三)地方政府责任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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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必要性;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审计机关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需要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力量,实施有效的控制手段。文章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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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监管下的社会保险论文

一、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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