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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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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论文

内部控制流派报告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控制论角度的内部控制理论;会计和审计角度的内部控制理论;企业内部控制是两种理论的耦合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关于控制论、内部控制理论、内部控制与会计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内部控制理论、COSO报告作为内部控制理论的最新成果,是由美国会计与审计职业界发起并展开研究的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如同对其他任一理论的理解一样,内部控制理论也是随着社会经济进步的需要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对于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是和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在目前的理论中,对内部控制的相关思考集中于两个领域:一是控制论;二是会计和审计职业界的实践思考。

【关键词】控制论;内部控制;COSO报告

一、控制论角度的内部控制理论

(一)关于控制论

控制论是关于动态系统控制调节的机理和一般规律的科学,其基本观点是:一切控制系统所共有的基本特性是信息的交换和反馈过程,利用这些特征可以达到对系统的认识、分析和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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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馈系统教学质量监控

论文摘要:教学过程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为使教学过程处于良性循环,该过程必须引入信息反馈机制进行自身调节,尤其应多渠道了解毕业生的岗位适应能力以及社会职业需求,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在教学管理中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应用该系统来监控教学质量,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效果。

论文关键词:信息反馈系统;教学质量监控;效果

目前,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由数量大发展步入质量大提高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在教学管理上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加强信息反馈管理,包括校内和校外用人单位的信息,借以不断提高教学及其管理质量,使培养的人才更加符合行业企业需求,并在这一过程中求得更大发展空间。现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的教学信息管理实践为例加以论述。

一、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概述

(一)教学信息反馈的特点及原则

教学信息反馈是指通过多方面渠道了解掌握可靠的教学信息。这种反馈不仅来自于学生对教师,同时也来自于教师对教学管理、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的反馈。教学信息反馈的特点是随机陛、简约性和范例性。教学信息反馈的随机性是指教学中会出现一些偶发事件,认真、耐心对待这些随机发生的事情,思维要周密,要按照“科学决策”的原则解决问题。教学信息反馈的简约性是必须的,教学信息越冗长越会影响学生对信息的吸收。教学信息反馈常常以现实中的范例呈现,范例性的教学信息体现了信息的概括性和代表性,解决好每个范例,也就解决好了一系列的问题。教学信息反馈的原则是及时性、可靠性和全面性。教学信息反馈的及时性是指捕捉最新的教学信息并及时处理,保证高速度、高效率地控制教学全过程。所谓可靠的教学信息反馈就是指确实反映教学实际情况的反馈信息,为师生、信息员、教学管理者所接受。全面性是指全方位、多渠道地收集信息,遵循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律,不放过不易察觉的信息,全面了解教学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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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沟通创新管理

浅谈企业管理沟通创新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的,浅谈企业管理沟通创新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浅谈企业管理沟通创新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写作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进行管理沟通创新,有助于和谐企业的构建和人力资源优势的进一步体现。本文就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内容创新、队伍建设创新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管理沟通创新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进行管理沟通创新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充分发挥管理沟通重要作用,强化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有助于和谐企业的构建和人力资源优势的进一步体现。

一、观念创新

要结合企业自身性质和特点开展管理沟通,以解放思想为突破口,倡导创造性思维;转变过去形成的管理沟通工作的思维定式和教育模式,把单向灌输变为双向互动,在平等交流中激发受教育者参与和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坚持把管理沟通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之中,教育引导与严格管理并举;转变管理沟通片面追求短期效应和保持平衡中庸的做法,以先进思想为主导,倡导先进、弘扬正气,批评错误、抵制歪风;注重精细、准确、定性量化,掌握员工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规律,做到思想工作预防在前头,增强工作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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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杠杆调节法

论文关键词:复杂系统;控制;杠杆调节法

论文摘要:复杂系统控制中的杠杆调节法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调节方法,它具有用力省、变直接调控为间接调控、灵活性高的优点。在使用杠杆调节法时,要注意对杠杆支点的准确定位、调节时机的把握以及调控力度的把握,才能起到杠杆应有的作用,达到预想的调节效果。

复杂系统控制一直是一个难题。因为复杂,所以其规律难于掌握;因为其组分甚多,往往形成复杂巨系统,调控起来,不得不受到既有能力的制约。所以,对复杂系统的调控,效果难如人意。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总结了复杂系统控制的几大误区:今天的问题来自昨天的解决方案;愈用力推,系统反弹力量越大;渐糟之前先渐好;显而易见的解往往无效;对策可能比问题更糟;欲速则不达;因与果在时空上并不紧密相连。[1]在对复杂系统的调控中,人们常常自以为是,结果弄巧成拙,造成了更多更严重的问题,甚至是危机。但是,人们在对复杂系统的调控中,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面对经济系统,人们逐渐从被动地顺应经济盛衰周期中走出,巧妙地运用一些经济手段,使经济系统运行更加平稳;对社会系统,人们也用已掌握的一些规律来规范社会发展,如缩小贫富差距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民主协商制度等,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这些有效的调节中,归结起来,主要采用的就是杠杆调节方法。

杠杆,是一个物理学概念。是指设置一种机械装置,通过“力点”、“支点”、“重力点”的相互关系,改变力的方向,达到用较小的力撬起较大物体的效果。[2]用在复杂系统调节中,它意味着先找到中间目标(杠杆支点),通过对中间目标的作用来影响和达到最终目标的调节方法。这种方法,已被证明是调节复杂系统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方法。首先,由于它利用了力臂和支点的作用(非直接而间接),能有效地放大作用力,因此花费较小,把调控控制在人们的能力范围内。其次,由于它要找到杠杆支点,就必须对复杂系统的规律有所把握,因此这种调节往往是符合复杂系统动力学规律的调节,不是随意的调节。第三,调节,意味着控制,有制止、改变之意,直接调节,意味着堵,强加干涉,他组织,容易引起系统的反作用力和抵制,激发矛盾。杠杆调节,首先作用于中介物,通过中介物来引起最终目标的响应和改变,巧妙地变堵为疏,变他组织为自组织,减少了系统的消耗和抵制。第四,杠杆调节还具有无可比拟的灵活性。首先,它的支点是可变换的,可选择不同的支点来调节。其次,它的调解时机是可选择的,不同的时机会产生不同的调节效果。再次,它可根据达到最终目的的情况来调整力臂的短长,以及调节力度的大小。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利用杠杆原理对复杂系统进行调节,在运用杠杆原理对复杂系统进行调节时,我们又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一、找准杠杆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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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下的法学硕士论文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状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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