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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审计公告透明度监督作用规范化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简介:审计结果公告在发达国家是一种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完整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未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受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审计模式、审计规范体系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文章从以上环境因素着手,分析比较了中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异同,以期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和健全提供参考。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一)审计公告制度法律规范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里并没有将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义务,而是作为一项可自由裁量的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并未对审计结果公告做出规定。虽然我国尚未对审计结果公告立法,但对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2001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按原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范了审计署以《审计结果公告》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的审批程序。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准则的出台,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导。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知情权观念在我国远未普及,宪法也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如2004年修订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条文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只能从中间接推导出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有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2002年中国社科院受国务院委托开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立法的层级选择、保密与公开的界限、知情权的救济手段等方面,我国都缺乏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确立了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安排。这种模式的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治理结构不同于三权分立,而是立法机关高于行政机关的垂直结构;另一方面是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影响,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制约。在模式采用初期适应了我国的国情,有效发挥了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但随着民主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突出表现为审计独立性差,审计报告质量低下。
(四)审计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审计质量低下必然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进而制约公告的程度和影响公告的立法进程。我国1994年审计署颁布《审计法》,根据其规定的原则于1996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主体,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审计法律体系,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其中审计准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但国家审计准则没有与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准则衔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鄞州区审计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摘要】本文从行政公开的产生和发展,探析了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本源,推介了国外审计公告的通行做法,从法治的角度阐述了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意义。文中结合当前审计实际,对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进行了界定,针对当前国家审计公告在认识上、制度上、实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对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审计公告法律本源法律涵义法律构想
国家审计公告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公告,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
审计公告属于行政公开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审计公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第一,审计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二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是审计监督权的存在;三是审计公告的客体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内容;四是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计公告透明度监视作用规范化
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进步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然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视,公然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进步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看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正当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视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当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贸易秘密及***法规定不能公然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然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分、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然。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视和社会监视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视的气力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治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