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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申请考察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申请考察报告

民办幼教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办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县境内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在县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是:举办人经所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学区提出申请,由乡镇学区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办理《校车通行证》,有学生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是:由乡镇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举办幼儿园考察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查意见;县教育局组织人员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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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为保证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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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的通知

为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外出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规定如下: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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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外出考察通知

为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外出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规定如下: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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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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