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社区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迅猛发展,如何实施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模式的革故鼎新,以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自治建设,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的旧有模式及其缺陷众所周知,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是一种行政一体化的外制型模式。它的集中性便于统一分散的力量,它的超强行政性克服了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无序状态,对于巩固和加强国家对城市基层行政区的建设和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这一模式本身存在诸多缺陷:1.社区组织结构不合理旧经济体制下,城市基层社区的组织构架由相互联系的区、街、居三级组织构成。这种组织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一是街、居组织机构过多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二是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缺乏独立性。2.社区组织管理职能不明确这主要表现为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3.社区组织管理目标的设定不科学社区组织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社区发展、人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文化与教育水准的提高等,而过去我国城市社区工作却把社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来规划,过分注重社区物质与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街道经济的发展。许多组织的社区服务工作,都带有扶助经济的性质,而忽略了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忽略了人的建设,使社区内组织干部的素质提高不够,社区内人力资源的开发不够,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和自治不够,社区的凝聚力不够。4.社区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托或相互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组织等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能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
二、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三种模式及其比较为了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摸索和总结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和规律,国家民政部于1999年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0个城市确定了11个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一些社区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组织管理模式。笔者选取哈尔滨、上海和沈阳三个城市社区的改革为案例,对其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1.行政主导型模式:以哈尔滨市南岗区为例哈尔滨市南岗区在改革中所建立的社区组织是以加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为核心,以强化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为重点,以增强各部门的协调和社会各界的参与为基础的行政主导型模式。南岗区社区组织管理体制从纵向分为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其改革重点放在区一级。在区一级,成立了南岗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区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岗区社区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委员会下设“社区建设办公室”和“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前者为协调机构,协调社区建设指导中心的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后者为日常工作机构,由民政局长兼任中心领导。在指导中心内部,根据社区建设的内容,由相关的委、办、局组成7个工作指导部,它们均为实质性工作机构,其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分别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同时这一管理工作系统自上而下延伸到居委会一级,以实现民政部门对社区工作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2.半行政半自治型模式:以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为例五里桥街道从社区不同的行政事务和目标出发,建立了三个层面的组织管理系统:(1)行政组织领导系统:街道办事处及城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最基本的单元在社区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使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城区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商量、协调、督察城区管理的各项事务。(2)行政组织执行系统:四个工作委员会,即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市政市容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福利、劳动就业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治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街道企业负责,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的发展。(3)社会组织支持系统:中介组织。这一组织系统由社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通过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委员会及各种居委会组织,对社区事务进行商议、协调、指导、监督和咨询,以对社区行政提供支持,并促进社区行政管理的社会化。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了以“政府—单位”制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尽管有利于社会控制和社会动员,但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政府—社区”制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府—单位”制的弊端,但由于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难以改变公民原子化状态,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这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新发展,必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政府—单位制;政府—社区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重申和强调了要建立这一社会管理格局。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建设和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完善,为推进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本文试图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梳理新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发展演进过程,从而深化对我党提出的这一社会管理格局的理解。
一、“政府—单位”制为主、“政府—街居”制为辅的社会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效法苏联建立起了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管理的方式,政府包揽一切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企业只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政府对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统负盈亏、统购统销、统收统支,一切经济活动以政府的计划为中心。社会组织则基本上没有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有一些相同的设想。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1]。也提出:“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2]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了以“政府—单位”制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尽管有利于社会控制和社会动员,但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政府—社区”制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府—单位”制的弊端,但由于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难以改变公民原子化状态,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这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新发展,必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政府—单位制;政府—社区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重申和强调了要建立这一社会管理格局。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建设和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完善,为推进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本文试图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梳理新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发展演进过程,从而深化对我党提出的这一社会管理格局的理解。
一、“政府—单位”制为主、“政府—街居”制为辅的社会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效法苏联建立起了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管理的方式,政府包揽一切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企业只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政府对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统负盈亏、统购统销、统收统支,一切经济活动以政府的计划为中心。社会组织则基本上没有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有一些相同的设想。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1]。也提出:“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2]
一、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条件
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但从和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主体进行分析的研究角度出发,社区管理体制创新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政府权力边界厘定
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时期,在人治向法治治理过渡时期,在发展是硬道理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时期,政府职能如何转变角色和适应形势意义重大。一句话,政府权力应当尽快告别“全能”的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向“有限”政府过渡,虽然这中间存在诸多利益羁绊和体制障碍,但趋势是十分明确的,当务之急是厘定权力边界,为有限政府权力的转型创造先决条件。权力边界划分的核心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基本思路是给权力与权利排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核心精神,权力与权利排序的基本思路是先老百姓,后市场,再到行业或中介,再后是政府事后监管,最后是政府的事前干预。以上排序是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排序或者在实践中不能完全贯彻这个排序,那么社区管理体制创新就将是一句空话。因为这反映着政府能否积极转变职能,社区体制创新能否获得政府支持,政府与社区之间能否进行有序衔接和互动等问题。
(二)社区职能定位明晰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当前的社区管理创新应当积极且尽快地回归宪法精神,即一方面要明确社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性质定位,杜绝行政化倾向;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居民选举、机构设置、依法处理及上情下达等原则,避免孤立化趋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市、县、乡三级分管计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计生战线上的负责同志相聚在固始,共同探讨城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今天这次会议既是一个经验推广会,也是一个鼓劲加压会,目的是为了推动全市城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入,提高城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审时度势,抢抓时间
多年来,我市城区和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比,城区和城镇的计划生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城市区和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新增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计划生育管理问题,城市育龄人群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标准需求不断升高问题,无业人员、失业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等等,使城市区和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任务加重,给城市区和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大家要紧紧抓住下半年时间,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深化改革,构建工作新机制
按照全省的工作安排,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真正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务必做到四个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