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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市场规制法行政法
论文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实体法和具体行政程序法的结合,市场规制法以公法为主,兼有公私法融合的特点,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归入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法则是行政和行政诉讼。
目前,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体系的界定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趋同性,市场规制法逐渐被认同为经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上仍然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认为,要弄清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着手。
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种标准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分类方法,然而对这种分类标准却颇有争议。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首先提出了这种分类,按照一般的解释,实体法是指“所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各部门法的主要部分,它是有关特定情况下特别的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法律。”[1](P·865)程序法是指“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证明、证实或强制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1](P·17)笔者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标准实际上主要有两种,而在具体适用时,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却没有得到严格的澄清,甚至发生混淆与错位。
划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第一种标准应当是法律实施与被实施的关系,程序法是专门实施法律的法律,而实体法则是被实施的法律。法律必须借助国家这种公共权力组织才能实施,如何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正是程序法产生之依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历来有“实体法中心论”与“程序法中心论”之争。在现代法治中,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在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也被进一步发掘,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提出“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2](P·7-8)上述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观点实际都是按照第一种标准所作的法律分类。按照上述标准划分的程序法其核心并不是纯粹的程序,而是在法律实施、国家专门机关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与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其次才是行使职权(权利)的方式、步骤以及时间、顺序的纯粹程序问题。据此,实体法具有双重功能,即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逆向选择模型;信号传递模型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保险市场逆向选择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市场本身有一定的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政府的规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财务信息、重大投资项目等信息进行真实披露、承诺可信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效率之根本。而承诺可信机制的建立仅靠政府规制是远远不够的等,具体资料请见:
近年来,信息经济学已步入主流经济学并越来越受到重视。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都是因为对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做出了杰出贡献而荣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由他们完成的信息不对称及相关理论构成了当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
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础是完全竞争市常这个市场有四大假设:第一,有众多的买主和卖主,没有任何市场参与者能决定市场的价格和产量;第二,买卖双方自由进出市场;第三,产品是同质的;第四,买卖双方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西方经济学家证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并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现实中,完全满足上述假设的市场几乎是不存在的。于是经济学家们为了使理论解释更符合实际,不断突破上述假设,进行新的研究。如研究不符合前三条假设的垄断市尝寡头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这大大促进了经济学的发展。但第四条假设的突破是三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70年代才完成的。他们关于信息不对称的研究突破信息完全的假设,从而极大推进了经济学体系的完善和解释现实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模型
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在1970年发表了名为《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被公认为是信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开创性文献。在美国俚语中,“柠檬”俗称“次品”,这篇研究次品市场的论文因为浅显先后被三、四杂志退稿。然而,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在这篇论文中提出的逆向选择理论揭示了看似简单实际上又非常深刻的经济学道理。
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在旧车市场,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而买者不知道。这样卖者就会以次充好,买者也不傻,尽管他们不能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只知道车的平均质量,愿平均质量出中等价格,这样一来,那些高于中等价的上等旧车就可能会退出市常接下来的演绎是,由于上等车退出市场,买者会继续降低估价,次上等车会退出市场;演绎的最后结果是:市场上成了破烂车的展览馆,极端的情况一辆车都不成交。现实的情况是,社会成交量小于实际均衡量。这个过程称为逆向选择。
摘要:“社会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在近几年已经成为人民普遍关心的话题,因而引起了政府和学者的广泛关注。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弱势群体数量的持续增多已经成为我国迈向大国的一大障碍。本文从经济法视角进行思考,希望通过法律来发挥市场、政府等各方面的优势,从而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法;权利;保护
改革开放让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带领我们走进市场经济时代,但与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也随之产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审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加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益。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述
社会弱势群体,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一部分人群,但更为准确的概念会因学科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释。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认可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分成四类人: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进城的农民工和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他们的弱势主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市场竞争和政治生活等方面。
(一)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解决市场信用缺失问题的最迫切最直接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办法是法律手段的有效构筑以及构筑之后的切实实施;建构整体互动的法规体系以履行;有关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具体审视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基本理论出发、市场信用、通过对市场信用缺失的理性思考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市场信用构筑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运作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正是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此,对好的信用行为进行扶持和鼓励,使其更好地发展,而对不讲信用的行为要进行打击、抑制,从而以法治的手段逐步建立起一个诚信、可靠、负责任的信用社会。
一、笔者认为,在当前解决市场信用缺失问题的最迫切最直接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办法是法律手段的有效构筑以及构筑之后的切实实施。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必须认同“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说法,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借鉴的一个基本思路。
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具体审视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当然承认人性是一个多维的结构,因为我们的现实人性所处的社会关系是多维的。以这一理解来看,从经济关系出发对人作“经济人”的设定和从道德关系出发对人作“道德人”的设定无疑都是合理的。必须指出的是,从来没有抽象的人性,一旦我们具体以市场经济的现实关系来审视人性,那么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就是,“经济人”的角色是被市场经济关系所首先预置的。也就是说,相比于“道德人”而言,“经济人”更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性之本质。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生产经营主体作过多的利他主义的道德教化是缺乏现实根基的,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让市场活动主体这种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犯规。而这正是靠法律的段来完成的。法能够以自己强制性和威慑力实行对“经济人”行为的有效规范。道德的良知与觉悟在以谋利为天性的市场行为中往往显得乏力,或者我们至少可以说,它缺乏普通的约束力。因此,我们强调对市场行为的法治约束。这可以说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拥有的一个基本的法哲学理念。
我们今天所或缺的正是一种法治理念。只要我们透过市场信用缺失的诸多表象,就可以发现,从本质上讲,我们的确太缺乏维护市场信用的法治理念了。因此,在国民教育中尽快确立这样一种规范和限制人性的法治理念是我们解决市场信用失却的认知前提。
论文关键词: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权利配置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货业的反垄断问题日益迫切,但期货业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必须落实到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下期货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构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两者的协调及配合。
一、中国期货业的垄断表现
综合来看,当前我国期货业的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性垄断、期货交易所的垄断行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等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利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行政性垄断是当前为各界所共同认定的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首要垄断问题。在期货业,行政性垄断首先表现在无论是对期货品种的审批还是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上,基本以监管机构——证监会为主导。上市品种审批程序繁冗,周期过长,且每一个交易品种只能确定在一家交易所,这显然人为限制了期货业竞争机制的发挥,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行政性垄断还表现在监管机构人为限制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使得我国期货经纪业长期畸形化发展,严重缺乏竞争力。
2、期货交易所的垄断行为。按照业务领域的不同,期货业可进一步细分为交易所与期货经纪两个子行业。两者之间是一种纵向关系,即期货交易所提供经纪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务。从表面上看,两者之间的经济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国期货交易所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以及各个期货交易所存在品种分工的条件下。经纪公司在挑选提供某项品种服务的交易所时,实际上是别无选择的,这就使得这种纵向关系很难是平等的,交易所拥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尚不健全,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作为证监会的一个下属机构而存在的,这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对于经纪公司的强势地位。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讲,经营者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并不是反垄断的重点,但当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占其他经济实体的利益时,就构成了反垄断的重要规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