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施工备案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安装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管理部门或落实工程专职负责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应凭本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相应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承接工程、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承接工程,市外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建设局进行备案;从事建设活动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四、建设单位在与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前,应加强审核其资质是否与工程的内容及规模相符合;对于非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的,应审核合同签订人是否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我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报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报送消防部门办理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通过消防设计备案。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可以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也可以由镇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使用以上招投标方式外,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为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的范围。县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条严格手续审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房地产经营许可(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图纸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安全措施备案、质量监督等相关建设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责任制。除手续审批部门加强监管外,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街道办)、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告知、督促工程负责人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设的,要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劳务、检测、商混、墙材等各类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或经营证书。凡外地乙级(含乙级)以下监理企业、叁级建筑施工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曾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拖欠上访问题和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建筑市场。
第五条备案管理。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劳务、检测、商混、墙材等各类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前,必须到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未备案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为规范外地进淮建筑业、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淮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防止弄虚作假以及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外省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皖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函[*6]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地进淮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工程项目有关业务,必须遵守先办理资质备案,后开展工程业务的原则。外地进淮企业进入我市开展业务前,必须先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要求并给予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发证机关批准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进入我市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承接工程施工、监理业务。
二、外地进淮建筑业、监理企业备案方式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类。
(一)初次进淮企业实行项目备案。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招标邀请函(公开招标项目凭招标公告)或总承包企业出具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意向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凭《外地进淮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参加投标或签订分包合同。按项目备案的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
(二)已进淮承揽在建工程的企业,凭建设工程合同可申请办理年度备案手续。未按本《办法》重新办理进淮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三、办理登记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