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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会计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实务会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实务会计

会计协调实务

内容提要:会计协调,作为国际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受到各国会计界的关注和重视。为了消除和减少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提高我国会计信息在国际间的可比性,我国会计界也在不断推进着会计协调的进程。困难与希望同在,只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我国会计协调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果。

关键词:会计协调会计准则接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发展,各国经济运行方式日渐趋同,迫切要求消除和减少各国会计之间的现实差异,会计协调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日益受到各国会计界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我国会计界也正在为此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本文拟对我国会计协调实务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诚望批评指正。

一、我国会计协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经济已逐渐溶入世界经济大潮中。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我国许多工作需要考虑的问题,会计工作也不例外。我国会计要同国际会计接轨,会计协调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了。我国开展会计协调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吸引国际投资的需要。从现代意义上讲,良好的投资环境已不仅仅限于交通、通讯、资金、市场、资源等硬环境,而且还包括会计、审计、税收等在内的软环境。因此,我国要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必须为它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开展会计协调活动,使我国制定和遵循的会计准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无疑将会对更多的外资投入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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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管理

一、股份制改制企业改制当期会计报表编制的会计制度基准

企业股份制改制或者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评估。这就引申出五个问题:

1.评估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如果原企业或被收购企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今后拟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基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净资产结果。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评估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改制企业或被收购企业评估审计中,应按照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会计制度基准,重新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改制企业或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2.调账问题。股份制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调账,除国有企业外均涉及经营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3.调账时间及起始时点。关于股份制改组后的资产评估调账,存在四个日期(时点):评估基准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核日、投资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究竟应确定哪个日期为评估调账日或建账日(以下简称“调账日”)?我国有关法规、制度并未有明确规定。

评估基准日是一个选定的日期。因为股份制改组所需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审核、报批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点完成,故需要选定一个时点,即确定评估基准日。但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并不表示资产占有单位已于该时点将资产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确定评估基准日并进行评估,仅是投资活动的前期工作,投资活动并未完成,故不应确定为调账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是其代表政府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的监控活动。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评估事项,如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等,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日,即可认为完成了需要评估的事项,并以该日作为评估调账日。但若评估事项涉及产权变动,则存在该项产权变动能否最终完成的问题,若不能完成,已进行的评估及其审核工作即失去意义,更谈不上调账了。投资日也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各出资人投资日各异,投资日建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对股份制改组这一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中的评估结果,应于股份制改组完成时,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进行账务调整或建立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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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核算思考

摘要:谨慎性是会计核算中一项历史久远、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计量原则。1993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了谨慎性原则,在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这一原则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许多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处理方法被引用,它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也日渐凸显。

一、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谨慎性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入员认同和接受。

(一)研究者对谨慎性原则的经济起源提出了众多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契约解释。按照契约理论,企业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利益、有限的视野和有限的责任,会产生诸多机会主义行为。而谨慎性是对契约业绩的理想计量,它对利得有更严格的确认标准,从而可以限制有关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减轻企业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2.诉讼解释。投资者大多是风险回避者,他们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而对于有关潜在利得的信息却不甚关心。因此,公司延期报告潜在的损失比延期报告潜在的利得会面临更大的诉讼威胁,也就是诉讼风险更可能源自于对收入与资产的高估而不是低估,会计入员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宁可失之低估,而不愿失之高估”,因而股东诉讼成为谨慎性产生和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3.税收解释。税收解释认为,纳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联系,使得管理人员有动机应用谨慎性原则来递延税收的支付。谨慎性原则通过推迟收入的确认以及加速费用的确认而延期支付税收,可以减少税收支付的现值,增加公司的价值。

(二)谨慎性原则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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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生实务能力教育

【摘要】高校会计教育如何培养实务能力强的高层次会计专业毕业生,以适应社会的大量需求是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其现状及解决思路谈了一点看法,希望对高校会计教育提供一个合理的认识基础。

【关键词】高校;会计教育;实践教学;实务能力

新华网2004年2月24日发表一篇题为:“会计专业为何遭遇‘寒冬’?没有经验被拒门外”的文章,感悟颇深。这一现象从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方向:实践能力要强。从有关的招聘信息中也不难发现:用人单位比较喜欢那些具备一定实践经验,能够合理运用税务法规、财务技术、会计准则的会计人才。可见,用人单位对会计人才的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就这种需求而言,目前的高校会计教育仍很难满足。这对高校会计教育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专业的指导思想

在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上,仍没有脱离应试教育模式,单方面强调会计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对专业能力培养的思考;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体系基本没有形成。结果导致会计实践教学缺乏实验场地、设备和教师,实践内容单一,影响教学质量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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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会计实务浅谈

相对于丰富多彩的会计实践,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总是显得原则和抽象,而且会计标准滞后于会计实务是会计领域永恒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推动着会计科学的发展,同时也是这一矛盾给会计实务提出了挑战。会计实务中,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经济交易事项会计制度一般来不及规定,而对一些传统的经济交易,会计标准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标准的规定,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以下是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请教于同行。

一、筹办期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问题

筹办期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正常开展,主要进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复式记账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存在固有的勾稽关系。处于筹办期的企业由于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编制利润表,但为了反映筹办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企业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筹办期企业现金流量的特殊性以及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缺乏净利润基础,使得编制现金流量表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我们分析现金流量表主表部分的编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时,如何划分筹办期发生的费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是编制筹办期现金流量表的特殊之处。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开办费,主要包括登记注册费、估验资费等,这些费用的发生同公司的设立行为相关,而与企业经营收入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可见开办费从实质上讲是应会计权责发生制要求而设置的费用性质的资产,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是设立企业的必要投入。从性质上看,将开办费引起的现金流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是恰当的,由于这种现金流出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列示在“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等栏目,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列示。由于规模不同,不同企业的开办期长短不一,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实务中有人主张将在一年内发生并转销的开办费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而将跨年度的开办费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开办费的性质,同时也导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降低,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企业除应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还应在补充资料中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由于筹办期企业没有编制利润表,没有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净利润基础,所以筹办期企业无须也不可能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无须编制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的补充资料。

二、收购或出售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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