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实用经济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内容提要:本文主张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改变形式,引入数学符号,便于运算,便于建立经济模型,更加宜于指导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一个经济跟踪系统,需要不断调控、及时随动,不会调控到“着陆”了、从此可以一劳永逸了。
本文的标题叫“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要付诸实用”,可能有人看了这个题目觉得困惑,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说运用得非常深入、广泛,老少皆知。例如,私营企业搞公私合营、进而全部企业搞成国营、农村搞合作化公社化、批资本主义脑袋、割资本主义尾巴,一句话: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都归无产阶级的代表支配,剥夺者被剥夺,还不都是运用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吗?是啊,马克思是主张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归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可是事实结果是只能归无产阶级的代表所有,这些无产阶级的代表能否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还是只代表代表们自己的利益,人们不能依据国家意识所标榜的东西来判断,这本来是马克思所应该想到的。象上世纪的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那里的无产阶级根据自身几十年的生活体验,觉得自己的代表代表不了自己的利益,换个资产阶级人物来管理管理国家也可以试试。不行还可以轮换么!诺贝尔和平奖得主、波兰的瓦文萨当了几年大总统,多数人不满意,那就自动禅让,还回格旦斯克造船厂车间里当他的工人。Revolusion,革命就是轮换,轮换就是革命,换换总比不换好。
上面这种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运用,那是把马克思经济理论当作武器、当作维护集团党派自身利益的法宝来使用,这种付诸实用,历史证明许多国家的大众不欣赏,本文也不谈。
最近看到许兴亚、于金富的网文:“‘繁荣与发展理论经济学论坛’会议综述”([1]),里面介绍了一部分先生是这样运用马克思经济理论的:
在国内学者编著的许多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教科书中,往往在开头引述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原理,而在后面的论述中,却并不见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具体运用。所谓“实用主义化”,主要是指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中,“穿靴戴帽”、“南辕北辙”或“两张皮”等等“架空”马克思主义的现象。也就是有不少教学单位和研究生,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教学和应用看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以至于“政治经济学”专业的许多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名义上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专业的,实际运用的却大都是西方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或者开篇就声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指导”,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若干卷,但在正文中对此并无具体体现。有更多的“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连这一点也做不到。
其实,何止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就是他们的导师,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多面手?看看中国《资本论》研究会的领导机构理事名单([2]),其中不乏编著西方主流《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高手。他们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非常关心“经济”,只要有“经济”,就是叫他编著一部“关公战秦琼”的大作,他也会轻车熟路、一挥而就。——这种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运用方式,也不是本文要讲的付诸实用方面的问题。
1在经济学教学中渗透经济思想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趋势的带动下,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效开展经济学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在教学中适时渗透经济思想也非常必要,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1适应市场需求的必然途径
教学的实质是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到社会实践中,因而加强教学的实用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前提。电子商务及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极大地增加了各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在这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要及时融入新思想,以更好地帮助企业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传统的经济学教学理念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加强经济思想的渗透可改善教学现状,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
1.2经济学教学质量提升的有效方法
经济学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培养专业性人才,帮助人们客观分析当前的经济环境,为下阶段的经济活动做准备。虽然当前的高校教学中现代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实际教学质量仍然存在较大不足,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等弊端,导致经济学教学的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出来。经济思想的渗透可以很好地改善经济学的教学现状,突破传统的经济学教学。
[摘要]主要以微观经济学课程特点及教学方法为重点进行阐述,分析微观经济学课程特点基本概述,包含理论是抽象性的、图形相对复杂、研究方法过多,并且从信息化教学形式、引进启发学习方法与案例学习方法、课后习题训练与综合论文成绩、巧妙融合前沿课题与教学互动过程几个方面深入说明并探讨微观经济学的有效学习方法,意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课程特点;教学方法;相关思考
经济学课程作为教育单位明确的一门必修课程,归属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体系,微观经济学课程是经济学领域的重点科目,其不仅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基础内容,还是影响学生成长的因素。然而部分院校中学生在微观经济学课程学习中表现出不良情绪,因为学生觉得微观经济学课程比较抽象且难懂,学习起来有难度。为此,研究微观经济学课程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有一定的价值。
一、微观经济学课程特点基本概述
总体而言,经济学作为分析怎样分配稀缺信息资源的一门课程,微观经济学以分析资源分配的有效决策为基础设立,研究对象是单一的经济组成单位,即判断单一经济单位现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变量两者的关系,换言之,微观经济学思考个体消费者以及生产厂家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重点途径,决定着微观经济学的对应特点。
(一)理论是抽象性的
摘要:
在分析经济学课程教学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探索了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通过引入CDIO教学理念,线上线下相结合,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手段,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
互联网+;经济学;CDIO;线上线下相结合
1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1.1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性质之间存在矛盾
法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核心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
在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研究仍大量涉及社会制度问题,因此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未中断过。19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他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还有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以及康芒斯,但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经过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反思后,各国政府不得不大力运用法律手段来对经济进行干预与控制,这使得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迫使法学院对教育课程进行改革,以培养了解经济学的法律人才。由于时值美国采用反垄断法来对市场进行干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这门课程,经济学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这个项目最终演变成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经济学项目”。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问世,它的创办是“法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告诉人们,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时,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因此,“科斯定理”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结果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波斯纳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既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又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故而分属于法学和经济学,成为它们的分支学科。归纳科斯以来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法律经济学讲的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对法律分析最有用的经济学分支是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常被定义为研究有限资源如何在相抗衡的各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和制度模式。正是由于经济学的技术优势使之向其他社会领域的扩散成了大势所趋,学者们发现将法学进行经济分析同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法经济学要增强具体实用性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一方面,法经济学可以很好地解释许多立法背后的基本政策目的,使立法得到更为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另一方面,法经济学却难以对具体的案件审理提供一致性的指导,不能据此使相同或相似法律规范下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相同或相似的裁定结果。要使法经济学研究具有实用性,必须运用跨学科的方法,它应同时包含对经济理论和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分析,将经济理论和法律案件的分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像在一般的法律案件分析中那样,抛开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模型,在个案中考虑风险的存在,只在个案而不是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考虑经济学理论的适用,从而在对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进行的经济学分析中找到这些案件的规律,使这些案件的裁定具有法律上至关重要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该方法采用涵盖绝大部分民事责任的侵权和合同策略理论;二是将经济理论和法律当做各自独立的对象,分别展示它们的逻辑构成;第三,不是只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而是对一系列案件同时进行法律和经济学的分析,以展示它们在这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运用中如何相互关联,以及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如何被运用来决定具体案件的裁定结果,并比较两种结果之异同。法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