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实用新型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
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8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xx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专利侵权。
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93234366.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4月8日正式授予专利权。被告xx公司自l995年8月以来生产了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第二代)和JLMD—I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第三代)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万元。
被告xx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D09”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本文作者:李绩颜丛郭晓迪
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保护中涉及遗传资源的注意事项及处理办法
1.微生物资源的保藏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保藏手续;必须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到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说明书中写明保藏单位和保藏号。这里所说的“公众不能得到的”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持有的、在不是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得到的,如通过随机突变制备的微生物。如果所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可以得到的,这样的生物材料均不要求保藏。例如:(1)可在国内外市场上买到;(2)可以按照说明书所述的方法重复得到;(3)已在其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告或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是:北京,中国微生物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武汉,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2.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披露
为了有效制约生物海盗现象的出现和保护我国生物资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要求发明人在涉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时,必须提供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发明人以专利局规定表格的方式提交微生物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信息,例如,发明人提交了一种酵母菌株及其用于生产赤藓糖醇的方法,在此专利申请中发明人采用从CGMCC购买的菌种进行诱变选育获得新菌种,发明人需要提供此购买菌株的编号和购买时间,同时,需要提供此菌株的原始来源信息;发明人不予提供上述信息或不能提供上述信息,该专利申请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驳回,不能获得授权。采用非法途径获取微生物遗传资源并申请专利的,相关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广泛深入开展专利与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发明创新活动,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发明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在全县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专利工作,要将专利工作纳入生产、科研、开发的全过程。项目开发成功后,要及时申请专利,努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在申请、开发、引进专利产品技术时,要进行专利检索,做好专利法律状况调查,避免重复研究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鼓励企业专利开发和利用。企业开发自主专利或引进的专利,自投产之日起可按规定免征两年所得税。企业进行专利开发与技术创新,构成无形资产的,其费用按规定期限分期摊入成本。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推荐和申报国家、省、市、县级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对开发专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专利有效期内,按专利项目实施后税后利润的3-5%提成。在评定技术职务资格时,若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作为评聘中级技术职务的条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后公开,视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可破格晋升中级技术职务。鼓励技术人员利用非职务发明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四、设立专利专项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在科技事业费中增设4万元专利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本县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专利的专项奖励。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1500元;实用新型每件800元;外观设计每件600元。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利在有效期内实施,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并可视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直接申报县级科技进步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区科学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创办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为加快我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建设,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财政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