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手机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手机的品牌
调查发现中学生所购买的手机品牌基本上都是洋品牌,摩托罗拉,索尼爱立信,诺基亚倍受中学生青睐,三者共占调查总数的55%。而国产手机问津者很少,如国产王牌TCL、波导,所购者也不多,两者共占12%,可见中学生在手机品牌上基本倾向于洋品牌。
2.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于父母的约为71.19%,8.26%的中学生是自己打工挣的钱,11.23%是勒紧裤腰带从生活费中挤出来的,9.32%是别人送的,基本上不存在向别人借钱或银行贷款购买手机的现象。
3、购机目的
学生是追求个性的群体,在手机的使用上也不例外,近48%的学生中意拍照手机,34.0%的学生使用下载的流行音乐作为铃声。随着彩屏和摄像手机的普及率上升,学生也开始更多的使用下载图片或者自己拍摄的图片,甚至自己制作的图片作为待机图片。
随着社会逐渐步入信息化时代,手机的使用已经越来越频繁,大学生拥有手机的比例亦相当之高,而且使用非常频繁,部分甚至对手机已经产生严重的依赖,在无法使用手机或忘记携带手机时,常会出现如烦燥不安、言语粗俗、情绪低落、抑郁寡欢等不良情绪,而这种现象实际上已经是手机依赖症的表现。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网瘾初成时的情况,手机会不会成为继网瘾之后又一个对大学生产生巨大危害的现象呢?为了解大学生手机依赖症的发生现状及其不良影响,为今后开展相应的研究提供科学依据,我们对在杭高职院校学生使用手机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主要是杭州地区高校的学生。包括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2)研究方法: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进行调查,调查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内容包括手机使用的一般情况,个人生活状态和手机使用心理3个方面。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5份,有效率为95.5%。问卷题型为等级性选择题。
结果与分析
(1)问卷一般情况:在955份有效问卷中,调查对象年龄在18~24岁,其中男性为370人,占39.7%,女性为585人,占61.3%。手机拥有率高达98.95%,近一半的受调查者(49.74%)是在进入大学后才开始使用手机的。
(2)手机使用基本情况上:57.59%的受调查者认为手机作用非常大,是离不开的;71.2%的受调查者认为手机最大的吸引力“方便与他人沟通”。受调查者认为手机最主要的三项作用分别是:通话(85.86%),短消息(85.34%),上网(52.36%)。
论文关键词:资费节约功能
论文摘要:手机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日益变得重要。由于手机的普遍使用,使手机消费问题得到了消费者更多地关注,怎样节约手机资费更成为焦点话题。此次暑假,我对消费者如何节约话费,用户换手机频度,运营公司选择等方面问题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了调查。
一、引言
手机以每月新增500万用户的高速度在增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各种性能、各种品牌、各种价格的广告让我们眼花缭乱。
为了了解宁波市手机市场的发展趋势,帮助消费者认清手机市场,我对消费者如何节约话费,用户换手机频度等方面进行了将近对两个星期的调查。
二、调查说明
今年4月20日,法治日报以《司法所调查结论将做量刑参考,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在京首度引入刑案审理》为题,报道了北京丰台区法院在受理王某故意伤害案之后,针对王某因朋友去歌厅丢了手机,怀疑万某而发生打斗致人损伤,事后王深悔其过,已赔偿被害人巨额损失获得谅解的情况,探索性地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委托王居住地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收集的王某工作单位、居委会及其家人邻里对王的平时道德评价,写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当庭审读,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判处。该调查报告被法庭采纳,对王某作了从轻判处。①北京法院系统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审判的首例之作,一时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诸多议论。笔者也曾发表掘作趁了一番热闹。②说心里话,我比较赞成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者启用“社会调查制度”,使法庭量刑时参考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决定恰如其分的刑罚。实现刑罚“改造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目的。
时隔5个月之久的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原则、社会调查的组织、社会调查的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庭审核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社会调查报告不但应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应作为法庭教育、判后帮教措施的依据之一。于是,在重庆地区,“社会调查制度”获得司法确认,已经“名正言顺”了。③
说到社会调查制度,不禁使笔者想到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有关理论。在国外,“恢复性司法”具有一系列内在的理论依据支撑其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所谓“恢复性司法”,是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平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④很多学者研究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充分发挥犯罪人的复合性羞耻感,能够明显提高遵纪守法率,克服庭审司法的漏洞与缺失。⑤“复合性羞耻”是相对于烙印性耻辱与容忍性谅解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复合性羞耻”强调高度遣责、高度复合,即必须对犯罪人的行为严加遗责,但遗责之目的必须是为了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复合如初;“烙印性耻辱”则强调高度遣责、低度复合,即强调必须对犯罪人严加遣责,不注重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的复合问题;而“容忍性谅解”则强调低度遣责、高度复合,即强调对犯罪人予以容忍宽容,高度重视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的复合问题。
国外研究成果表明,放任主义的教育模式和惩罚主义的强权模式都已难以遇制日益猖獗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当父母换之以道德主义的说理模式,则犯罪率会明显下降。也就是说,在应对犯罪的问题上,如果重视道德论理的方式代替国家惩罚的方式,司法体制可能会发挥更好的功效。以此而论,以道德教育为出发点的社会调查制度,如果正确引入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将以“道德量刑”的助推方式,正确评价犯罪人的人格,唤起道德良知,感化犯罪的人痛改前非、告别昨天,在珍惜今天和幢景明天的生活中增添力量和勇气。应当说,社会调查制度比较契合于“恢复性司法”之理论,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道德感化形式,关键在于该制度的合理运用与正确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