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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为中国加入WTO扫清了最大的障碍。加入WTO之后,中国银行业将得到众多收益,同时,也将付出相当成本。
一、收益
(一)引进竞争机制外资银行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管理经验和服务技术,高水平的服务效率和卓越的商业信誉,必然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强大的竞争压力。外部竞争力量的引进,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素质和各方面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改革和服务现代化的进程。
(二)增加外部资金进入渠道外资银行的进入增加了外部资金进入中国的渠道,为中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到1999年8月底,中国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达到33.55万家,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0万家。毫无疑问,如此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单靠几家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数额巨大的金融需求。
(三)有利于中资银行扩展海外业务根据WTO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较少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这就为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一些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创造了条件。字串7
(四)改变中资银行税负不利地位目前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突出表现在税收负担水平相差过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可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由于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着众多的税收优惠,因而极大地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内外资银行的税负水平将会统一,使内资银行能够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等的业务竞争。
收益作为一个基本的会计学概念,其内涵和人们对其认识的演变对会计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从不同的理论出发,对收益概念进行认识和评价,必然会得出不同的收益观。而不同的收益观,又会引发对收益的实现、确认、分配等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基于此,会计出现了三种收益观,即经济收益观、账面收益观与变现收益观。本文拟对三种收益观进行剖析。
一、经济收益:社会财富观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收益是纳税的基础,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对象,也是评价企业管理绩效的重要标准,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收益的确认、计量、评价及真实性研究一直都是经济学以及会计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收益和资本保全概念是密切相连的。要想更好地理解收益的经济学概念,必须了解资本保全概念。所谓资本保全,是指在资本得到保持或成本得到补偿之后多余的部分才可确认为收益,也就是说,在确认收益时必须区分资本收益和资本返回。二者如何划分,有不同的标准,相应地就有三种资本保全概念:
(一)财务资本保全
亦称名义资本保全、货币资本保全。即以名义资本的保持为基础来确定企业收益。当企业在一个特定会计期间的名义收入超过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达到了资本保持的目标时,其超过额就可确认为企业在该期间的收益。这一概念不考虑货币价值的变动,或认为货币价值的变动微不足道,可忽略不计。
(二)不变购买力资本保全
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出现是近年来颇引人注目又引起争议的现象,其在公司法以及税法上的地位都很微妙。[1]实践中,有的投资公司是由原外国公司办事处转化而成,或者新设成立,其职能相对单纯,可以说是比较纯粹意义上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投资公司是由属于同一个(或同一些)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中的骨干企业转化而来,它既有投资管理的职能,又有其自身的实体经营业务。而有的投资公司则由属于同一个(或同一些)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群共同出资组成,控股与被控股的位置完全颠倒。[2]这些投资公司主要的收入形式都是投资收益,但是税法上的地位是否一致?199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区分了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投资业务两种形式,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项法规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以及配套法规作了较大变更,也产生很多适用上的困惑:
1、缺乏对“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的明确界定,企业难以确定自身在税法上的地位。例如,由属于同一(或同一些)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中的骨干企业转化而来投资公司,它以投资管理的职能为主,同时本身还有一定的或少量的实体经营业务,它应属于哪一类?又如,从原外国公司办事处转化而来的控股公司除了服务于被投资的子公司以外,还有一些咨询业务,它们又属于哪一类?
2、中外合资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税法适用不明确。外商独资投资公司与中外合资投资公司是企业组织法上的分类。而《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基本分类中没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这是否意味着中外合资投资公司也必须区分“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应按照非生产性企业缴纳所得税。究竟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是象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实行“投资收益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免税”制度,还是将投资收益与其他所得一并纳税?如果是前者,考虑到投资收益是企业的主营收入,其纳税义务将形同虚设;如果是后者,又会引起双重征税甚至多重征税的问题。
凡此种种,不一一列举。下面笔者试图分析适用困惑产生的原因,并对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学理解释的尝试。
二、税法适用困惑的深层原因分析
摘要: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国有资本收益确认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基础,它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的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目的是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国有资本收益监管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而准确确认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第一步。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股股利、股息;(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4)企业清算收入;(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交利润是目前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两部分收益确认的程序、方法有很大不同,而且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是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确认的基础。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摘要】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大小不仅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而且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正确计算与理解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对于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而引导投资者实施正确的投资决策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每股收益;摊薄;投资决策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之一。通过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正确运用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的收益情况和盈利能力进行评价,进而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3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已经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提供每股收益信息依据的是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两者的要求,各公司需计算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其中,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份数。关于加权平均股份数的计算,前者只要求简单地按照期初、期末普通股股份数除以2的平均数来确定;而后者要求以时间为权数进行计算。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上述两种的每股收益是一样的。媒体和投资者经常使用的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这些规定和具体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和GAAP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每股收益”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用来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均有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也做出了规定。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英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