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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从增殖税的开征,到今天由生产型增殖税转变为消费型增殖税,这些改革都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此外,监管不严和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乱收费”现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为弥补税收收入不足,凭借自己的权力在地方进行不合理收费,而这些现象又不能及时地反应到中央,所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不能实现,就更不用说采取惩罚措施加以制止了。二、根治乱收费、完善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虽然,税与费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正是因为这点,使税与费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费可以看作是税的遗传和变异,尤其在实践中二者更加难以划清界限。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逐步规范收费:1、继续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一定要对称,两者不等,就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难实现收支平衡,这样必然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其中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财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在财权的划分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此外,我国应当加强税收的征管,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方法,如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即给公民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机会,如果发现第二次仍虚假申报,将给予严厉处置。类似的这种体制在国外还有很多。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同时我们也要从国外吸收一些适应中国国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缩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发展。然而,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税收征管依然不能进行下去。2、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们没有办法在现存的体制条件下彻底解决乱收费的状况,但我们可以做到的就是针对收费本身采取一些监督措施,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广大消费者和广大媒体成为监督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所在地区的收费情况。此外,还要制定一些惩罚措施,加大乱收费的成本。当地方政府发现从乱收费中无利可图时,收费将逐渐成为合法、合理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法。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税费改革过程中,不应将“收费”完全改为“收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规范收费上,让“收费”成为“收税”的有效补充,而不能幻想财政改革的一步到位,只有规范了收费,完善了收税才能逐步实现“费”改“税”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收费存在诸多问题,已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税费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及相关实施措施,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步伐,对于规范公共财政收入形式,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建国50年来我国农村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费税改革、土地承包、常产、农业产业结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群体,其基本利益不容忽视。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去年起在安徽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为在全国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以及如何解决费税改革只的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费税改革成效显著
1.减轻了农民负担。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农民人均负担86.92元,较改革前的102.13元减少15.21元;亩均负扭48.69元,较改革前的57.21减少8.52元。
2.规范了税征行为。调查中基层干部反映,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催交“三提五统”精疲力竭,工作难度大,工作效率低。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的征收的性质的强制性、办法的公开性,程序的易操作性,主体的明确性,,有利于克服税收中的随意性,有利于强化征管手段,减少征收难度和税费流失,农民主动纳税意识普遍增强。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使村级组织收入大幅度减少,相对于减少村干部职数,降低村干部报酬,合村并组是弊端较少的选择。税费改革将各种税费合并为税,改“任务分摊”为税务部门征收,并取消两工、改革三提、“一事一议”,为村组合并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税费改革村组合并压缩村级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于2000年开始在安徽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试点,2002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湖北等省也成为全省范围试点的地区。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创建与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乡村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是物质利益的重新分配,减轻农民负担必然导致乡、村两级收入的下降。安徽省的抽样调查表明乡镇平均减收约10%,村级平均减收为63%[1]。乡镇一级为解决税费改革导致的乡镇经费不足的矛盾,已经进行了或正在进行扩大乡镇规模,撤销管理区、合并机构、精减人员、压缩开支和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上划到县的改革,并已初见成效。由于村级组织减收的幅度远远大于乡镇,村级财力不足的问题也更为突出。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税费改革的关键。
减轻农民负担是税费改革的主要目的,压缩村级组织的开支便成为解决村级财力不足问题的主要办法。由于安徽、湖北等中西部农村的绝大多数村无集体经营收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便成为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的重要来源,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是其必须满足的开支。由于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占村级开支的份额小并且不能任意压缩,减少村干部报酬就成为压缩村级开支的主要途径。
减少村干部报酬的方法不外乎三种:一是鼓励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减少单个村的村组干部职数;二是减少每个村组干部的报酬;三是扩大村组的规模。
【关键词】村级债务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支农资金
早在1999年初中央就已经意识到了乡村债务的严重性,把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i]后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了专门的通知[ii]。各级政府随后开展了清理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工作,但是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以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农业地区的乡村债务仍然在增长。到2001年底,全国乡村债务已高达6000亿元左右[iii]。净债务3259亿元,其中乡级债务1776亿元,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村级债务1483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0万元[iv]。湖北省在2002年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但由于没有处理乡村债务问题,村级债务仍在增长。目前,全省村级债务总额192.48亿元,村平60.92万元,净负债27.55亿元,村平净负债8.72万元[v]。其中J市,1999年6月市经管局公布的村级债务总额为7.9亿元,2002年底的总债务为96871万元,比税改前2001年底的总债务76191万元多了2亿多元[vi]。这说明村级债务形成有其内在的必然规律,它虽然不是农村税费改革中新出现的问题,但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就很可能使农村税费改革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而要妥善处理,就必须首先弄清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认识其危害特别是对农村税费改革的不利影响。本文试图以J市为个案,从财税体制上来分析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及其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是税改前财税制度不合理
J市是一个以生产水稻为主的农业市,也是有名的鱼米之乡。1999年6月市经管局公布的村级债务总额为7.9亿元,村均债务为50.9万元.J市所辖3县中G县村均债务最少,只有34万元;S县村均债务最高,达到71.9万元,是G县的2倍多.这正好与农业税收占县级财政收入的比例相类似,1999年G县财政收入为2.49亿元,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面向农户的三税合计0.35亿元,占14%;S县财政收入(含上级财政补助0.36亿元和调入其他资金0.05亿元)为1.06亿元,其中三税收入为0.3亿元,占28.3%,也是G县的2倍多.这绝对不是巧合,说明村级债务的多少与农业税收占县级财政收入的比例有关.
从村级债务形成的时间来看,J市在1989年前大多数村庄没有债务,到1994年村级债务已有一定普遍性,但大多数村只有数万元,之后,村级债务激增。这正好对应了J市1989年开始实行县乡两级“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三年”财政体制和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湖北省乃至全国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湖北省乡村两级不适当举债在1998年之前的几年内非常严重,其中村级债务1998年就比1996年增长2.3倍[vii]。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viii]1999年中央和各级政府在作了化债部署后,J市村级债务增长的势头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4月S县经管局统计的村级债务总额为3.1亿元,村均为83.3万元,2001年S县内部统计数据为3.8亿元,2002年税改前统计数字已超过4亿元,村均债务已超过100万元了.这说明不改变财税体制,仅仅靠行政命令是难以化解村级债务的,或者是上报的数字降了而实际上在增长。J市2002年底的村级债务总额比2001年底增长了2亿多元,就是因为以前存在虚报,湖北省农村工作会议决定2003年重点化解集体欠农民的债务[ix],一些干部误认为政府会出钱来还债,怕少报了吃亏,于是在2003年春节后统计2002年底的村级债务总额时将以前虚报的数字改了过来。
从村级债务的构成来看,J市1999年的7.93亿元债务中建校、修路、办电、办企业(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农田水利建设、借款利息、垫付农户上缴款、弥补管理费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11.7、6.4、5.2、25.6、9.5、13.2、8.6、9.0,这从根本上说都是税改前农村财税体制的不合理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