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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从增殖税的开征,到今天由生产型增殖税转变为消费型增殖税,这些改革都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此外,监管不严和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乱收费”现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为弥补税收收入不足,凭借自己的权力在地方进行不合理收费,而这些现象又不能及时地反应到中央,所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不能实现,就更不用说采取惩罚措施加以制止了。二、根治乱收费、完善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虽然,税与费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正是因为这点,使税与费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费可以看作是税的遗传和变异,尤其在实践中二者更加难以划清界限。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逐步规范收费:1、继续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一定要对称,两者不等,就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难实现收支平衡,这样必然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其中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财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在财权的划分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此外,我国应当加强税收的征管,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方法,如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即给公民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机会,如果发现第二次仍虚假申报,将给予严厉处置。类似的这种体制在国外还有很多。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同时我们也要从国外吸收一些适应中国国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缩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发展。然而,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税收征管依然不能进行下去。2、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们没有办法在现存的体制条件下彻底解决乱收费的状况,但我们可以做到的就是针对收费本身采取一些监督措施,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广大消费者和广大媒体成为监督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所在地区的收费情况。此外,还要制定一些惩罚措施,加大乱收费的成本。当地方政府发现从乱收费中无利可图时,收费将逐渐成为合法、合理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法。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税费改革过程中,不应将“收费”完全改为“收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规范收费上,让“收费”成为“收税”的有效补充,而不能幻想财政改革的一步到位,只有规范了收费,完善了收税才能逐步实现“费”改“税”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收费存在诸多问题,已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税费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及相关实施措施,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步伐,对于规范公共财政收入形式,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建国50年来我国农村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费税改革、土地承包、常产、农业产业结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群体,其基本利益不容忽视。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去年起在安徽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为在全国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以及如何解决费税改革只的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费税改革成效显著
1.减轻了农民负担。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农民人均负担86.92元,较改革前的102.13元减少15.21元;亩均负扭48.69元,较改革前的57.21减少8.52元。
2.规范了税征行为。调查中基层干部反映,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催交“三提五统”精疲力竭,工作难度大,工作效率低。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的征收的性质的强制性、办法的公开性,程序的易操作性,主体的明确性,,有利于克服税收中的随意性,有利于强化征管手段,减少征收难度和税费流失,农民主动纳税意识普遍增强。
三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存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农业生产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农村税费改革只是解决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农民负担问题只是农村改革中的一个方面,要使农村发展与迅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水平相适应,除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外,还必须解决好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中国是个农业文明古国,千百年来中国农民围绕土地问题发生过无数次可歌可泣的历史壮举。土地永远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村的永恒主题,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土地制度的演变史。农村改革开放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巨大变化的原动力,但并未触及农村土地制度的要害。土地产权不明晰,缺乏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和有偿转让机制,这才是中国农村改革所要面临解决核心问题之一。农村土地管理者主体缺位,是土地产权不清的主要原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当前情况下已是一个模糊概念。甚至农村土地权拥有者农村集体,在农村土地的处置上也只体现在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形式上,即提留款的收取和土地合同的签订,并非土地的最终处置者,最终处置权在国家手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际已现变成是一个名存实亡的历史名词。正是由于农村土地管理者,并非形式上的农村集体,而是实际上的国家的这种管理上的缺位,致使是农村土地成为一块无人管理的大蛋糕,任人宰割!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再次以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各级政府可以肆意圈占农村土地来发展城镇规模,兴修交通要道,兴建工业开发区。农民个人可以随意改变耕地用途,挖鱼塘,建豪宅,致使农民可耕种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这种势头若不能得到迅速遏制,即使有再好的农村发展政策,农民若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就无法改变农民受穷的命运。其次,是土地使用机制不健全,缺乏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和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政策。农民对土地的使用缺乏长期观念,农民为谋求短期内农业效益最大化,对土地的过度垦殖,加速土地沙漠化进程,人为地减少了耕地面积。流于形式的低金额土地补偿方式,致使农民宁可低水平种植,或者弃荒,也不愿放弃承包的土地,致使其应有土地价值不能升值。因此,加速土地制度改革已是农村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所有者,应由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应由国有土地部门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不再行使农村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控,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消除土地区域和所有制障碍。其次,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契约的方式承认其土地继承权的合法性,并保护其合法利益(使用权,经营权、农产品占有权,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第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机制。国家根据使用者对土地的用途不同,制定不同的使用税征收税率。对农业产业只收取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途则除收取土地使用税外,还要加收土地复垦费。国家再将这部分税费返还给农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和耕地维护的费用,加速农村发展和农村土地保护。
农村规模经济问题。尽管当前的农村改革带来了农村经济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方式,很难改变中国农业小农经济的状况。一家一户从事生产和经营,无法形成规模经济。首先是市场化程度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人均耕地占有量不足一亩,一个三代同堂中等家庭仅十五亩左右,劳动力在家庭中从事生产规模小,组织和管理十分简单。由于生产力水平和收入水平低下,在目前条件下,大部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仅能自给自足,即使若有剩余,由于单个家庭的规模较小,形成的市场也极为有限,是一种狭小而零碎的市场。市场不发达,导致分工和专业化也很落后。其次,是生产率水平低。目前60%以上的农户的生产能力,仅能维持养家糊口。,由于资本不足,生产资本的再投入、生产技术的新开发十分有限。他们只能年复一年地耕种同一块土地,种植相同的作物,使用依旧原始的生产工具,运用滞后于时代水平的生产技术,只有在正常年景,产量才大致相同。生产技术的停滞,导致生产率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农民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第三,土地产出水平低。家庭式的经营方式,农业增长的主要源泉是土地和劳动力的增加。由于技术的停滞,资金的匮乏及目前的土地制度,导致农民种田的短期行为。使农民缺乏新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土地产出水平低,农业增长主要靠土地扩张和农业投入的增加来实现。第四,规避风险的能力差。当前中国的农业大部分仍属传统农业,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由于技术的滞后,生产率和收入水平低,农民常常处于一种生存的边缘状态,抗灾能力差。农民为了自己的生存,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回避风险的本能,力图通过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来减少产量的不确定性。于是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为回避风险而不敢使用新技术,因不敢使用新技术导致农业效益低,出现农民收入减少,担心收入的减少,又去刻意回避风险。这就是中国农业至今仍难有一个质的飞跃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业向专业化、现代化、商品化农业转化的进程。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建立农民土地使用权继承和有偿转让机制。适度扩大单个个体种植面积,要在稳定当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农户承包土地的有偿转让和农户间的耕地面积的自愿联合机制。通过种植面积的规模化,达到生产方式的规模化,从而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化学化、生物化等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二是建立农民经济联合体。首先,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以自愿合股的方式建立农业生产融资联合体,合股的这些股份可以是自己的承包土地,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专利,以此来共同筹措农业生产所需资金、技术和生产资料。其次,是建立农产品产销合作社。以融资联合体的股民为主体,组建农产品产销联合体。采取统一运作的方式,从作物布局,品种选购,农资购买(含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的使用,到农业新技术开发和运用,产品的储存、加工和销售,实行全方位联合。通过这个联合体,可以引导他们共同走向市场,克服家庭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帮助他们规避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比如,当前国家对农民的扶持政策应该是很优惠的,由于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联合,单个家庭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虽然农产品价格有所上升,但远远赶不上生产资料上升幅度。价格不稳定,国家政策的好处农民其实并没有享受到,而是被农产品中间商所赚取。同时,在联合体内,把生产、加工、销售结成完整的产业链,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商品化、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但这个联合体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模式,组建农民经济联合体的管理层。特别是注重高素质管理人才的汲纳,从一开始就要远离家族制。二是地域范围,先耕地连片的自然组,再到自然村和行政村。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但目前农村经济联合体的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涉及农产品种范围不广,区域辐射功能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如荆州各种农业协会成员仅占农户的30%,而且这些协会的实际效益也值得考虑?因此,只有通过建立新的土地运作机制,组建农民经济联合体,逐步形成农业规模经济,才能使中国农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专业化、商品化农业转化,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农民收入结构问题。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单一的农业收入,变为农业收入与其他收入并举。这种变化应该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开端,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部分农民的收入,还是主要来自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也只是少量的打工收入,但有这种收入来源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0%,最好的地方也不到50%。而农业收入是一种不稳定的收入形式,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变化的制约,收入成本高,风险大。风调雨顺,农产品市场行情好,农民收入就有保证,否则就没有收入,甚至蚀本。因此,要解决好农村收入问题,必须解决好农民收入结构问题,真正实现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并举的局面。一是要稳定农业收入。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基础上,依据地域和环境优势,重点发展水产、畜禽、林果、蔬菜等特色经济产业。引进环保技术,加速农业经济产业带发展步伐。二是要突破和增加非农业收入。首先是要恢复和发展乡镇企业来增加农民收入。乡镇企业收入,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曾是农民收入来源的一大亮点和支柱。但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乡镇企业开始走入低谷,农村经济大幅度滑坡农民收入大幅度下降。造成这种局面,并不是乡镇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并不是乡镇企业从此在农村没有发前途了,而是人们思想观念问题。靠国家贷款,低水平来料加工的乡镇企业肯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只有依据地域特色,从重环保、重附加值入手,偏重农产品加工的路子来发展乡镇企业,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拓宽了农产品销售的渠道,同时也安置了富余农村劳动力。其次是建立农村劳务输出组织。负责培训他们的劳务技能,联系劳务输出岗位,为他们提供便利法律服务。通过改善农民收入结构问题,使农民收入,由以农业收入为主,转向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并举;农业收入由种植业收入为主,转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举;非农收入由传统非农收入(建筑、交通、商品零售),转向传统非农收入和乡企收入打工收入并举。这种多途径、多形式的收入结构,既增加了农民增收的渠道,又避免了因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农民收入的波动,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问题。关注农村税费改革,是因为它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民生存环境问题。而关注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问题,不仅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解决农民增收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定大局问题!因此,关注农村劳动力格局问题,是农村持续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按农村劳动力的从业对象可分为;农业劳动者、以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业劳动者、非农业为主兼营农业劳动者,非农劳动劳动者,58.42%、21.98%、13.32%、6.18%。其状况又各不相同。关注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首先是要关注农业从业劳动者的素质,它关系到中国现代农业的走向和发展。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性别比失调。在农村纯劳动力女性多与男性,女性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总数的61.3%。男性劳动力占农村男性劳动力总数的34.2%。二是年龄悬殊大。在农村劳动力中,18岁以下为96.5%,18—40岁占28.9%,40岁以上占79.6%。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生产第一线,老弱病残成为当前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三是文化程度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农业劳动者中文盲和半文盲占总数的98.9%,小学文化的占总数的90.5%,初中文化的占总数的39.5%,高中文化的占总数的8.9%。这种状况是阻碍中国农业迈向现代化农业的巨大障碍。调整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当务之急。其次,是关注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对于农民来讲,能够从田间走到车间,从农村走向城市,有一种由衷的企盼和说不尽的喜悦。对于一个级政府来讲,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降低农业成本,是时代赋予他们的责任。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无非是三个途径:一是滞留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二是原地实行行业转移,从事非农业。三是跨地区转移,进入城镇就业。但现实状况并不理想,大量农村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仍是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近两亿农村剩余劳动力,既是一个庞大的产业生力军,又是一个不稳定的火药桶。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农业劳动力的增长与耕地面积存量成反比。农村劳动力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在不断增加,而耕地面积的存量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逐年减少。二是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化。曾几何时,乡镇企业曾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就业市场,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乡镇企业的关、停、并、转,大批转移出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又返回到农村。三是城镇第二三产业发育滞后,进城民工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就业技能单一,减缓了城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进程。四是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有些农村劳动力宁愿弃田抛荒,也不愿种田。加之缺乏其他技能,外出打工无门,只好在家闲着。六是进城农村劳动的就业环境差。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正是这种数量的供大于求和素质上的供不应求,使他们之中的多数又无奈地返回农村,这些滞留在农村剩余的劳动力,不仅使他们的价值得不到体现,而且增大了农业成本,减少了农业收入。更重要的是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特别是那些游荡在农村和城镇之间的农村青年,在领略城市的富足和城里人的白眼后,情绪低落,成天无事生非,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若再与待岗的大学生相汇合,如不及时诱导其后果很难设想!
农业农民的素质问题。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关键是农业农民的素质。它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和劳动力结构状况。而目前的现状是,农业劳动者性别比失调,年龄间距大,文化程度低。据统计:在农业劳动力中女性多与男性,男性劳力中的65.8%已没有或没有直接在从事农业第一线上的工作。年龄在18—40岁青壮年中,已有72.1%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其文化程度之低,更令人揪心。在农村劳动力中,大学以上文化占0.05%,高中文化的仅有4.5%,文盲和半文盲占22.25%。而绝大部分高中以上农村劳动力精英,已离开农业劳动,而从事其他行业。剩下的只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生力军。这就是中国农业仍然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因此,鼓励大学生投身农业,吸引农村知识青年反返乡务农,已成当务之急。首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一是进一步减轻农业负担。在减免农业税的同时,严格控制农用水费收费标准,按计量收取水费,杜绝村组趁机搭车收费;实行农村劳务工有偿使用,二是完善农业补贴机制。在稳定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加大对大宗农产品销售价格的保护力度。国家应采取一定形式,以贴息的办法,鼓励农保值储蓄,抑制农产品中间商贩的投机牟利。三是开办农技术培训班。国家出资,以自然村组为单位,像抓农村文化扫盲一样,开办农业技术培训夜校。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种养殖技术。其次,是制定吸引农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国家像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发大西北一样,鼓励他们组成自愿者,投身农村经济建设。以低息或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他们领办农业企业,开发农业基地,承办农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运用。对返乡务农的农村知识青年,在扩大承包耕地面积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对有志于领办农业规模经济的农村知识青年,国家可以采取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他们购置农用机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资。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家庭负担偏重是农业劳动力的基本特征。因此,加快农业劳动力素质的培养,吸引大学生和农村知识青年投身农业,建设农村,尽快使这些大学生和农村知识青年成为中国现代农业的推动者和生力军,已成为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手段。
内容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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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