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水路运输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颁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同时废止。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现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含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精神。
二、《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期限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经营资质条件,凡超过要求期限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经营资质条件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我处将在2008年下半年对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期限前分别组织开展经营资质评估工作,重新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规定》生效后,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把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关,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其目的是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健康、协调发展。为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提高对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的目的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以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加强后续监管作为贯彻实施的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单位必须组织成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规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我局决定组织成立“*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慧珍(市交通局副局长)
浅谈水路运输的损耗管理
穿越hb腹地的长江,就象千里马身上的一条缰绳游走全境,黄金水道为水路运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每年从各炼厂由水路发往各市(州)、县公司的成品油大约占hb省石油分公司各类进货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做好水路运输损耗的管理犹为重要。
为做好这一工作,省分公司在2001年6月就下发了《hb石油分公司水路调运油品计量损耗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水路运输的交接和损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界定了运输方(承运方)和油库(收货方)的责任和权利。2002年3月省分公司又下发《hb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溢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实行保量运输和发生超耗后的处理办法,使水路运输损耗的管理从收卸到承运和接收双方交接、计量、复测、开票等收油进罐、帐票处理全过程都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办法,水路运输交接及损耗管理从此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笔者从两个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损耗的索赔与赔付问题。《hb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溢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运输公司须在半年内与油库所属公司结清超耗量的理赔”。在具体执行中,各个有水路进货的市(州)、县公司或者是油库,将有关损耗及索赔资料带齐到省运输公司,对帐后按每笔运输业务发生时当期的调拔价(省公司对各市、县公司)折算成油款赔付。但是,省运输公司在具体赔付时,只赔付挂靠船队(驳)发生的超耗,并且是足额的;这些船驳一般为私营业主所有,由于他们要凭各油库开具的“验收交接单”到省运输公司结算运费,当“验收交接单”显示出现超耗时,运输公司就已经将与超耗量相对应的油款折算成运费扣下了。所以,省运输公司的此类赔付只是履行了一个“代扣代付”的手续。然而,对于省运输公司直属船队(驳)发生的超耗,省运输公司则只是象征性地“表示一下”——没商量地定一个数额,而各市(州)、县公司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进货是省分公司统一安排的,也就是说各油库的油品进货说到底只不过是替省分公司代为保管。省运输公司的不赔,最终受损的将是省分公司。因为各个油库或市(州)、县公司是以保量运输扣除定额损耗以后的验收量入帐并录入系统的,无法理赔的超耗只能是省分公司吃亏。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水路运输损耗的理赔,应采用新的办法。比如,由各市(州)、县公司或直接由各油库将交接时发生超耗的详细资料汇总后上报省分公司某个职能部门,由该职能部门与省运输公司半年或年终“算总帐”,该赔多少赔多少,不分“亲与疏”。这样才能避免运输公司“认帐不认赔”的做法。同时使市(州)、县公司少走“冤枉路”,少出一些因理赔而形成的差旅费、“招待费”。
二是赔付款的价格问题。现在赔付款的计算是以油品交接当时的省公司调拔价乘以超耗数量。笔者认为,这会给承运方(运输方)留下一个可钻的空子。在油资源紧张时,油价坚挺,调拔价与零售价价差很大,承运方(私营运输业主)极有可能铤而走险盗卖油品,因为承运方“有利可图”——超耗赔付款与盗卖油品所得之间的大额差价。即使不盗卖,驳方用所运之油做燃料,也会大赚一笔。所以,省分公司对于承运方,特别是挂靠省运输公司的私营船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赔付措施,比如以零售价折算超耗赔付款;以半年或某一时期超耗率评价其信用度决定该船队以后是否有资格参与省分公司的油品运输。只有这样才能堵住管理漏洞,避免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