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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水路运输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水路运输管理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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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路运输管理通知

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颁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同时废止。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现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含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精神。

二、《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期限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经营资质条件,凡超过要求期限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经营资质条件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我处将在2008年下半年对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期限前分别组织开展经营资质评估工作,重新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规定》生效后,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把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关,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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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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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方案

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其目的是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健康、协调发展。为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提高对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的目的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以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加强后续监管作为贯彻实施的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单位必须组织成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规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我局决定组织成立“*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慧珍(市交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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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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