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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的财政监督和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没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税收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人中的税收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中属中央的税收收入。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税收收入实施监督管理,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中央税收收入征收、入库、划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对中央税收收入的全过程监控机制。
第四条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第五条专员办要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税务、海关等中央税收征管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沟通情况,研究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六条专员办要组织辖区内的中央税收收入征收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展对账工作。各专员办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93)财预字第145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制定本地区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为了加强煤炭经销企业的征收管理,规范煤炭经销企业的涉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炭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核定等征管环节,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规范核定征收,强化税源监管
煤炭购销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或查账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对帐务健全的煤炭经销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按照旗国税局督查工作安排,结合我分局2006年前五个月的工作实际,现将我分局2006年前五个月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后七个月的税源变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全年税收任务落实及税源增减变化情况
(一)全年税收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2006年,旗局下达给我分局的全年“两税”任务为320万元(2005年实际完成329.2万元)。在年初按照旗局的工作安排,对2006年的“两税”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其中重点税源落实265万元、个体及零散税收落实55万元。
重点税源方面,2006年分局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为6户,全部为矿产品生产企业。其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计生产销售原煤1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613万元,实现增值税150万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预计生产销售原煤3万吨,实现增值税45万元;××煤矿预计生产销售原煤2.5万吨,实现增值税35万元;巨××墨矿预计生产销售原煤1万吨,实现增值税10万元;原创:××石墨矿预计生产销售原煤1万吨,实现增值税10万元;××煤矿预计生产销售原煤0.5万吨,实现增值税5万元;××铜矿预计实现增值税10万元。“五小”及个体税收方面,小砖厂预计完成16万元;小木板厂预计完成2万元;小加油站预计完成2万元;个体及零散税收预计完成35万元。
(二)前五个月税收任务完成及后七个月税源增减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