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税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依法治税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四者关系中,税收立法是基础和前提,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国税法的创制、认可和变更的过程,也就是税收立法的过程。
一、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税收立法基本技术三部分内容。
税收立法基本原理是关于税收立法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税法事项的理论概括,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种类与部门、机构与职能界定等等。税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与过程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技术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旨在推进税收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运筹技术和结构营造技术等等。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
留意并琢磨税收中的政策与法律,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作为税收专业人员,我们发现税收领域一个有趣的现象:税收政策构成一片大海,税收法律则是这片海洋中的几个孤岛。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也是这样,我们查阅以适用税收政策的场合要远远多于查阅税收法律的场合。可以说,依法治税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税收政策治税。这时我们自然会想到:为什么税收政策的数量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要大于税收法律的数量和作用,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就从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产生的背景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着手,谈谈自己对这个话题所了解到的知识以及对此话题的认识。
一、税收法律:体现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在本质上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无偿剥夺,具有天然的侵害性。在强调人权高于一切的西方社会,财产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因为人无财产则难以自立。因此,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对税收的法律规制,严格控制税收的征收范围,以免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益。但国家的税收利益由于具有正当性同样不容侵害。为均衡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税收历来是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税收的要素包括税种、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等以及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涉及。这个原则和传统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展开也从西方国家传入我国。其明显的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条第8项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该规定排除了税收基本制度由其他机关规定的可能性,从而体现了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基本制度包括税收的属性、税收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税收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只有第56条的规定,该规定只规定了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对公民在税收领域的基本权利宪法则没有提及。这个现象遭到了国内外的广泛批评,认为我国在税收领域实行的还是“义务本位”的原则和立场,与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法治发展潮流格格不入。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税收基本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谋划和建立之中,预计不久就将出台。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纳税人权利将被明文规定,体现出我国税收文明的长足进步。
除税收基本法外,基本的税收实体制度如税种制度等也应属于法律的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由法律形式予以公布。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法中,税收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几部,其他的税收实体法仅仅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作出规定。税收程序法方面的表现则好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1992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2001年进行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其可操作性,成为我国目前税收基本法。但税收程序法无论如何重要其地位和作用均不能代替税收实体法,因此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成为我国加强税收法定主义急待解决的问题。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我们同样要尊重和保障国家正当的税收利益。我国传统上对纳税人的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功能才得以凸显,但事实上国家税收利益被侵害的现象诸如偷税、少缴纳甚至不缴纳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等也是普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宣示的是严格“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就是要严格地制定并实行税收法律,依法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税收法律再完善,如果得不到实行,我国仍然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因此,当前我们不仅要关注税收立法制度是否完善,更要关注税收法律的实行状况。
财政立宪是在民主、宪政、法治以及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宪法上确立财政收入法定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以确保纳税人及其代表控制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制度建设。研究财政立宪必须首先明确财政立宪的基本构成要素,这样,一方面可以为财政立宪确定一个奋斗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探讨财政立宪的本质特征奠定坚实的基础。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是构成财政立宪的基本要件,这些要件可以从制度、主体和环境三个方面来概括。财政立宪首先是一项制度建设,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制度和原则所组成;其次,财政立宪体现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它由一系列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所组成;第三,财政立宪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存在和运作的,它是一个大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是财政立宪存在与运作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和环境性要素。前两者主要体现为内部要素,后者主要体现为外部要素。
一、财政立宪制度性要素
财政立宪在制度上体现为两大核心支柱: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含义是税收的开征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开征新税。税收作为一种“法定之债”,其是否存在有一些基本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被称为税收要素。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也可以表述为税收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2]从更深层次的含义来讲,税收法定原则就是税收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来决定,即“无代表,不纳税”。由于现代国家均为税收国家,税收占据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政收入法定原则。
预算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国家的年度财政收支,特别是财政支出必须由议会(国会,或者其他纳税人代表机关,下同)所通过的预算予以明确规定,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作为依据,不能进行任何财政支出。预算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应当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来决定。虽然预算是对国家的年度财政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预先估算,但是,预算本身并不能作为开征新税的依据,也不能决定财政收入的多少,它所控制的主要是财政支出的数量及用途,因此,预算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财政支出法定原则。
财政立宪的实质在于在宪法的层面上确立财政法定原则。完整的财政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3]因此,财政法定原则可以具体化为财政收入法定原则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现代税收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税收,因此,财政收入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税收法定原则,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实质就是预算法定原则。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就是财政立宪的两大基本制度要素。
(一)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税收立宪形式
一、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1]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摘要】
税收国家与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谐社会与税收国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税收国家代表了现代社会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和人类存在状态,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经阶段。建设税收国家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确保国家职能的充分实现,能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税收国家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税收国家;税收法治;纳税人权利
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一句名言。在这些国家中,税收的观念深入人心,那里的人民习惯于称呼自己为“纳税人”,那里的政府习惯于称呼自己为“纳税人的政府”。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表达了人民和政府之间最基本的关系,税收代表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体现了国家的基本职责与权威。用税收国家一词来概括税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是再合适不过的。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以来,税收逐渐深入到国家经济运行的每一个角落。如果说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使得白领阶层和高收入群体感受到了税收的存在的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则使得最普通的老百姓也深深地感到:税收就在我们身边。随着历史的车轮驶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将朝着一个逐渐单一和清晰的方向发展,那就是税收关系。在一个富强、民主、法治的新中国,人民的基本义务是缴纳税收,基本权利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安全、富足和自由的发展环境,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从人民那里获得税收,基本义务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富足和自由的发展环境。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车轮正在向着一个坚定的目标前进:税收国家。
一、税收国家与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