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税收征管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一般性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然而,自二十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建立"绿色"生态税收制度效果较为显著。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
到目前为止,关于绿色税收组成问题的讨论还没达成共识,但现有的定义至少都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
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
一、20*年国税工作的简要回顾
20*年,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系统广大国税干部按照年初既定的工作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圆满完成了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了全市国税事业继续全面健康发展。
一、坚持依法征税,科学组织收入,高质量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工作
截止12月底,全市国税系统累计入库工商各税516329万元,占省局年计划的101.56%,较上年同期增收72341万元,增长16.29%。其中,增值税完成351702万元,较上年增收44654万元,增长14.54%;消费税完成118459万元,较上年增收22194万元,增长23.06%;企业所得税完成166*万元,较上年增收1427万元,增长9.4%;外商、外国企业所得税完成3547万元,较上年增收381万元,增长12.03%;个人所得税完成12450万元,较上年增收2720万元,增长27.95%。车购税完成13567万元,较上年增收965万元,增长7.66%。在组织收入工作中,一是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科学分配收入计划。系统上下正确处理税收收入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禁止转引税款等组织收入原则,加强数据应用分析,深入做好税源调查和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全面掌握税源底数,科学合理分配入计划,为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抓好收入关键环节。市局继续对烟厂、宣钢、沙电等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18户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控,专人负责,按月调度,确保实现应收尽收。截止12月底,18户重点企业入库税收330645万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64.*%。同比增收39575万元,增长13.6%。三是加大欠税清缴力度,提高组织收入质量。去年,市局制定了全市《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坚持采取以票控欠、以欠抵退、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等一系列措施,全市公告纳税人648户,公告欠税额度91789万元。全市共清回欠税21353万元,清欠率达到30%。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去年还为49户纳税人办理了延期缴税审批手续,延期税额9562万元。
二、创新税收管理机制,强化征管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一)树立大征管理念,完善征管体制,理顺工作关系。去年,市局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出发,针对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配套的重点工作跟不上、征管质量不高、相关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情况,相继召开全市征管、税政、稽查、法规、计统等专业会议,围绕征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专题研究了征管体系建设。通过明确部门责任,健全岗责体系,强化资源整合,逐步理顺了征管链条中征收、管理、稽查间的关系,基本形成了一个信息共享、工作衔接、相互支持的完整链条,使税源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一、国家相关政策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并对企业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内容、工作机制、沟通机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深化征管工作会议,要求利用先进的税收征管理论和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要求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不仅要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又要同时查处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以税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3年起,国家持续推进“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范围和行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也即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了多个税收政策制度,这些税收法规、制度的实施极大的影响着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经营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落实好国家政策?既要按章纳税,减少税收违法风险,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摆在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企业现行税务风险管理
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点,有着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地方。比如: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发电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成本费用复杂;单位资产价值较大,资产维修维护费资产性和费用性划分复杂;企业位于偏远山区,周边没有完善的社会后勤保障,不为职工提供餐饮、住宿等条件,职工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库区内的荒山、绿化占用大量土地,各种水利设施和地下发电设施占用大量土地;维护当地生态平衡建设支出大;资产建设工期长,每笔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不一致;外币借款汇兑损益的确认也比较复杂等等。目前,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研究国家财经、税收政策,拟定财务战略发展规划,管理企业税收风险,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落实。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通过加强与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沟通,获得对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理解和肯定。部分经营条件较好的企业,还外聘了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定期对业务事项进行复核检查。这些管理措施的运用,有效降低了企业税务违法风险。
三、工作中面临的困难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决定了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主体资格的不对等,纳税人只能为弱势群体,只有依法按章纳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才能维护企业的最大权益。税收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出台,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在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由于理解偏差而给企业带来税收违法风险。企业每项经营活动,最终都可能会产生纳税行为,业务事项的前期设计和处理,决定了税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但是财务部门仅仅是企业内设管理部门,大多数时候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和业务处理,在业务事项的前期并没有参与权,不能影响到其他部门的业务决策。这是企业管理体系形成的,财务部门无力改变这种形式和格局。由于税务服务中介机构的性质和业务方式也决定了其不能及时、全面、深度的介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也就不能全面、及时提示企业所得面临的税收违法风险。涉税业务办理人员,对相关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或者责任心不强,造成使用政策错误、应税金额计算错误、延迟纳税等,人为形成税收违法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同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违法风险。上述问题,使得财务部门在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时往往力不从心,使得国家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落实到位,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违法风险。
IS0900简介
IS0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简称ISOn’C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经修订的2001)版标准是到目前为止的最新版国际管理标准它将原94版的20多项标准简化为以下四个;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0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019011(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0900标准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应用IS09000标准的热潮。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同采用了IS09000标准,各国也纷纷成立了专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已有超过50万家企业(组织)通过了IS09000认证。
目前我国已有超过5万家企业和组织通过了IS0900认证。2001年深圳蛇口国税和青岛唠山国税两个基层单位在我国税务系统率先导入IS09000标准并通过认证.随后深圳市国税局于2001年9月在全市系统全面导入了IS09000标准:2003年元月,浙江省地税系统在全省也全面导入IS09000标准。目前,已有浙江.广州.深圳、青岛山东江苏、内蒙古等省市的税务系统相继开展了IS09000贯标认证工作。
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适应性分析
(一)、从IS09000标准的通用分析。IS09000标准虽然是在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随着质量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经过ISO多次修订完善,标准内容的通用‘性进一步增强。特别是2001)版标准采用新的编写结构以“过程模式为主线进行展开描述完全适应行政管理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指出:一IS09000标准在内核上与公共行政管理是一致的“。如两者都强调程序化和标准化都强调岗、责权相统一,同时IS09000所体现的’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核心思想也符合公共行政服务的发展方向。
[摘要]随着国际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认识到单纯依靠各国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难以应对越来越复杂和精巧的各种国际避税安排。在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难以被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管制国际避税行为。各国在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进行反避税的过程中,既面临着困境,同时也为国际反避税立法及其未来发展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国际避税;国际反避税;税收主权;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词汇》对避税定义为: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所涉及到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等含有国际因素,即关系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与国内避税一样,国际避税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而各国又无法从法律上禁止避税行为,也不能像对待逃税一样给避税者以法律制裁,这是由避税行为的非违法性决定的。现阶段较为现实的选择是通过相关国家间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合作及在税收协定中设计反避税条款等方式实现对其管制。
一、国际反避税的立法基础
(一)国家税收主权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国家行使征税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同时,一旦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性或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行使税收主权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在协调的范围内,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等国际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