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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及特征
(一)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二)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在工业生产中,用各种压力机和装在压力机上的专用工具,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这种专用工具统称为模具。模具是生产各种工业产品的重要基础工艺装备,是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种生产工具,被称之为“百业之母”。对模具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方法非常重要。本文结合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税务是一种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税务制度,建立较早、专业化程度较高、较规范完善的,首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税务制度的正式诞生。我国的税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是很迅速的。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整体来说,税务对维护纳税人权利,减轻税务机关负担,促进税收执法转型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税务的概念及其特点、税务的原则、税务人、税务业务和税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税务制度予以阐述。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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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范畴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税务应归属于税务服务业。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项目的划分,税务服务业(编号8630)包括企业税收计划编制和咨询服务(编号86301)、企业税收报表的编制和审阅服务(编号86302)、个人税收编制和计划服务(编号86303)、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服务(编号86309)。
从我国设置税务制度的原意看,税务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如税务机关提倡税务人为个体户建账和申报纳税提供服务。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的界定,税务服务业范围广泛。但我国仅就税务设立规范,其他税务服务并未纳入规范范围。而实际上,其他税收服务主要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咨询机构,一般不涉及到税务机关,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税务咨询机构在从事不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时,只须遵守国家法律,比如刑法、合同法、税收法律即可,所以也无须专门立法规范。
有人认为,税务应为税务机关服务,把是否有利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增加税款入库作为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指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片面,不利于税务行业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1.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仅仅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关系。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职能的“管理论”学说早已过时,而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控制论”学说暂未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的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平衡论”学说。按照此种观点,在繁杂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制度,让税务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