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税务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论文关键词]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研究综述
[论文摘要]上个世纪9o年代中后期,工作满意度被逐渐运用和扩展到了公共管理领域,而对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研究是最近几年伴随着税务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才开始的,主要观点集中在关于基层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匡定;主要影响因素的阐释;提升满意度的功能和对策等方面。
源于20世纪中后期伞业管理的工作满意度研究在90年代逐渐被运用和扩展到公共管理领域,其中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务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上。而对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则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税收职能不断完善、税务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才刚刚起步。本文试图对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所取得的初步成果进行梳理,从而对此方面的研究认识形成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
一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概念及研究范式
多年来,学者们为了明确工作满意度的确切内涵,在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共五个维度来表征工作满意度:工作本身(即工作本身可以为个体提供的使人感兴趣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学习的机会以及责任感等)、薪水(既包括所获得经济报酬的绝对量,也包括与组织其他成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对比后的相对量,其中后者通常表现为公平感)、晋升机会、上级的管理(包括上级提供技术帮助及行为支持的能力)以及同事。具体到税务工作人员而言,应该说目前的主要观点还是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普遍认为税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是指税务人员对其所从事职业、工作条件与状况的一种整体的、带有情绪色彩的感受、体验与看法。它不仅涉及税务人员的工作态度、情感归属、积极性、工作绩效、工作热情等,而且与税务工作者的心理健康有很大的关系,程葵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年第2期发表的《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对策》就很好地切中了这一定义。
我国对工作满意度的理论研究开始得比较晚,对工作满意度的研究也大多参照国外的相关研究。目前,关子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主要还是实证主义范式占据主导地位,或者是文献研究少于实证研究。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近年来在国内得到了重视,主要集中在评价模型、方法及针对具体行亚或组织的实证研究方面。一方面,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研究本身就是涉及对象个体态度、体验、情感、意志、信念等心理特征,这些心理特征的把握无疑需要进行具体调查研究,采取实证主义的研究态度。另一方面,研究的科学性所在亦明确要求在开展涉及税务人员工作满意度的调查研究必须采取逐一询查、访问、测量的方式。为此,尽管有关研究形式很多,诸如各类量表法、模型法、数理统计分析方法、指标设定方法等等,都只是实证研究的不同途径,具体的研究主要还是使用探索性因素分析和方差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制度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成本效益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对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新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原则和税法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分离的原则。本文在介绍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的基础上,从成本效益出发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己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近几年,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一直是我国会计学界和税务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在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基础上,重点从成本效益出发探讨了两者的分离情况。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论文关键词:会计;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模式
论文摘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国际上对于税务会计的核算模式又不尽相同。文章就税务会计的产生与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会计作为一项记录,计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现了。最初的会计只是作为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然后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发展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IT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经济时代。面对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无论是会计实践还是会计理论都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是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捕获的猎物及生产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们就要算计着食用或进行交换,这样就需要进行简单的记录和计算。随之出现了“绘图记事”,后来发展到“结绳记事”、“刻石记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随着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生产日益社会化,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的目标、会计所应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并日趋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对会计的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现代数学、现代管理科学与会计的结合,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数据处理中的应用,使会计工作的效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扩大了会计信息的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极大变化,20世纪中叶,比较完善的现代会计逐步形成。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
摘要: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包括过程和状态两个方面。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经济原则、国情原则、重点突破原则和系统协调原则。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抓住的重点环节和工作:一是税务管理信息网络建设;二是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三是规范征管基础工作,进行征管“业务重组”;四是开发统一征管应用软件;五是研制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规定,税收征管要实现信息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年底也正式发文,要求各地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最终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当前,税务管理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税务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应用软件不规范,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税务管理信息化的涵义和特征,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等进行探讨。
一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和特征
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包括过程和状态两个方面:首先,税务管理信息化是指税务管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应用信息技术以强化税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的过程。税务管理信息化过程包括:一是税务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其基本内涵是指税务管理信息技术的开发、研究、创新,以及各种相关信息及知识越来越成为监控税务管理活动的基本手段和发展动力,科技兴税的观念越来越得到税务人员的普遍认同并成为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税务管理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应用过程。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上的广泛应用,有助于促进税务管理工作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和高效率化,从而极大地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增强税源的监控能力,规范税收和缴纳行为,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上述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只有充分促进税务管理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应用,提高税务管理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转化率,税务管理信息技术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征管能力。其次,税务管理信息化是指税务管理信息技术被普遍推广于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从而使税务管理广泛地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础上,形成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由不确定到相对稳定、由手工操作(人控)到计算机网络监控(机控)、由体能化到智能化、由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由“拉网式”的一般检查转向目标明确的重点稽查、由人力管理到智能管理等一系列可持续转变的状态。这种状态是由于税务管理信息技术被持续地应用于税务管理的工作过程而积聚形成的。它体现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计会统等每一项工作环节上都依赖并应用信息技术。当然,这种状态不是平均化的信息和技术布局,但在某些重要环节上,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发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和税务稽查选案系统等已经应用或正在应用信息技术。应用的程度越高、规模越大,信息化程度就越高。
二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南充国税系统曾发生两起引人深思的案例,促使笔者开始关注和思考税务行政补偿问题。
案例1该案例发生在Y县国税局。彭某某系该县经营香烟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Y县国税局某分局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彭某某按定额共交纳税款3,900元。经群众举报并查证后,1996年7月,Y县国税局据实征收彭某某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税款68,000元。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彭某某以信函方式多次向上级提出退税信访请求,其主要理由为:由于当初Y县国税局某分局在定税时是按销售10万元折算为6000元销售额定税的(彭某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以自己才扩大了经营规模,而经营规模扩大后,税务机关又不承认分局的定税承诺,导致自己经营损失惨重。如果一开始税务机关就据实征税,自己交不起税可以选择不做生意,从而避免损失发生。因此,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应由税务机关承担而不应由纳税人承担。在现有税收行政法制框架下,彭某某的退税请求由于无法律依据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与Y县国税局的执法争议因此也从未停止过,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案例2该案例发生在P县国税局。P县国税机关拟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税务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税务机关才决定对原违法行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如果先前税务机关给予处罚的话,纳税人不至于将较轻的违法行为“累积”为较严重的违法而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笔者发现,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税务机关后来的处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如果纳税人的申辩有充分证据支持,那么,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且该损失在现有税收行政法律架构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济。由此,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引发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税务行政补偿问题。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