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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水资源法律循环经济
论文摘要:水是万物之源,然而,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盐须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制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环境要素。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和水污染十分严重,使得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主要湖泊富养营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将是我国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人水之争,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除了要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法律的协凋、平衡与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的形式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水资源保护的意义
循环经济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和倡导。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其基本内涵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首先是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最后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具体到水资源的保护,是指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尽量减少水资源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将水资源保护从传统的“末端治理”引向“源头治理”、“污染预防”,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解决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这一迫在眉睫的重大难题,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60,,发达国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在90,以上,我国万元GDP用水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8倍。若2030年和2050年全国废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80,和95,,则污水再生量将达到680亿m3—850亿m3和1000亿一1450亿m3,将大大缓解未来我国水资源紧张状况并改善环境。因此,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水资源保护立法,让其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有效运转的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摘要]随着全球性资源生态危机的加剧及全球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国家安全要素扩大到包括资源环境在内的一些非传统安全要素上,现今,水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此,笔者探讨了我国水安全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安全水安全对策研究 1引言
水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
中国水资源的总量虽然不小,但人均占有量很低,水土资源在地区上的组合不相匹配,水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专家研究,在中国所有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中,水资源对中国的人口承载能力限制最大。以至于“中国粮食威胁”论的始作俑者美国人莱斯特·布朗先生,于1998年在《中国的水资源短缺将震撼世界的食物安全》一文中,以中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为其论点提供新的佐证,虽然国人对布郎先生的论点不以为然,但对他所提出的中国水资源危机问题不能不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
2水安全
20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结果人类对地球的影响力空前膨胀,全球性的人口、资源、生态等危机的出现,导致人们的国家安全观念有了质的变化,由传统的着眼于国家机器维持政权、社会稳定的能力,转变到着眼于整个国民系统因应于其中某一或多个要素的变动的自我调节与恢复的能力,表现在国家安全要素由传统的军事、政治、经济诸要素而扩展到包括科技、文化、环境等非传统的影响国家安全的要素,水就是这样一个非传统的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
摘要:在环境工程中,污水处理是城市环保最重要的一个领域。污水处理水平和效率的高低,对于城市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在探讨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城市污水处理的对策,如加强立法,增加经济投入和改进技术。
关键词:环境工程;城市;污水处理
1环境工程中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中国拥有广袤的国土和丰富的水资源,但是中国丰富的水资源是相对总量而言的。考虑到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以及水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的现状,中国的人均水资源是非常少的,要低于国际水平的。加上中国近些年来致力于发展经济,对水资源保护不到位,导致中国水资源污染非常严重。尤其是在中国的城市发展过程中,早期大部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水域,造成了严重的水资源污染,不仅污染了地表水体,而且在一些地方,还严重污染了地下水。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环保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注重污水处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环境工程中,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问题面临诸多的现实问题:问题一:缺乏专门的立法保护。相对于欧美有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政府出台的污水处理政策,其震慑力和效果远远不如法律。同时政策容易调整和变化,无法形成污水处理问题的长期稳定解决方案。问题二: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我国依旧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企业更注重现实经济效益,对于水污染处理认识不足,因此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专门的水污染处理。城市财政并不充裕,水污染处理预算和投入严重不足。问题三:处理工艺和设备落后。相对于欧美先进而完善的污水处理机制,我国在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都比较落后。我国污水处理企业基于现实成本考虑,不愿意投入资金引进和研究先进设备,也不愿意采用新型污水处理工艺。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污水处理面临严重的现实问题。
2环境工程之城市污水处理的对策
2.1加强立法与政策保护
1国际环境法内涵及原则
1.1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及内涵所谓国际环境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改善、保护、利用资源与环境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不同国家改善与保护环境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约束不同成员国。在20世纪初就已诞生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多边协议《保存非洲野生动物、候鸟和鱼类公约》,至此不同国家间签订了很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因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未起到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为此,联合国在1992年5月,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为加强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在该公约中详细的阐述了各成员国的义务与权力。同时,在1997年超过140个国家签订并实施了《京都协定书》。截止当前,国际社会制定区域性或全球性环境条约以超过二百多项,基本涵盖处理不同国家环境问题的各项条款。
1.2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国际环境法解决不同国家环境纠纷时,需遵守的原则包括共同担有区别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预防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给子孙后代创造与当前相同空间的发展环境,而不是为了当前的繁荣牺牲后代的生活环境;预防原则指发展之前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对环境的破坏,是当今很多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首先考虑的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解决国家纠纷最为基本的原则,是国际法立法的根本,即在保证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对不同国家的关系进行处理。并且,不同国家除有权利用本国资源外,还具有保护自身辖区范围的活动不受其他国家干扰,以及不承担辖区以外国家环境破坏的责任。国际合作是目前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不论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经济欠发达的国家,都认识到国家间合作的在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例如,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要求成员国遵守《京都协定书》的相关条款,并增加新的减排协议条款,在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减排目标,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2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为此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不断的修订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以下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2.1环境保护立法具有滞后性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将经济建设当做发展的重要目标与任务,在制定法律与政策时均将经济建设作为依据,因此,环境问题一度不被人们重视。结果在上个世纪六十年生了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才让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为此国家提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并将环境立法工作提升到议事日程,终于在1979年我国通过了专门使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从此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十一部法律,以及二十五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以及其他配套法律和条款,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立法较晚,上述法律条款实施时遇到不少问题,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些法律的滞后性表现的越发明显。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立法的目的为改善环境,促进现代化建设发展。不过这种说法给司法裁定带来较大困难,例如,一旦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那么环境保护就会给经济发展让步,从而消弱了环境保护应有的法律效力。
殷商时期,就有禁止在街道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秦朝,农业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对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也日趋增多和严格。而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划分禁伐区和禁猎区,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由于工业发展需要,大量掠夺和侵占中国资源,在华工厂不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局部地区已出现工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有识之士的倡导和推动下,先后制定过一些相关的环境资源法规。民国初期,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曾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方案,并大力提倡植树造林。但这一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政局不稳,经济、社会和科学不发达,缺乏诸如发达的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环境资源保护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使得中国环境资源立法远远落后于世界发展水平。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环境资源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森林、保护土地、改良土壤、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整理害河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从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第一部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近30部环保相关法律,国务院还制定了60余部环保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颁布了600多部环保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环保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87项,初步建立了环保法律体系[2]。我国在经济总量翻两番的同时,通过立法等活动部分遏制和减缓了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的趋势,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德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
在德国,环境法作为环境管制规定的历史始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阶段,当时的环境法律规定在有关工厂建立的规范之中,例如防止工厂的工业设施排放废气与噪音等的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也只有少量的环境法律存在,如1957年的水资源法和1959年的核能法。但当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些环境法律之间存在着环境保护的共性。直到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概念才正式出现。当环境保护和环境法被大家所接受并成为一种共识后,环境法的重要性开始显现,德国的环境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之后至今。环境法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德国环境立法的一个转折点,开始了第一阶段德国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工作,涉及空气污染防治、噪音管制、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自然保育以及废弃物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在1970年之前,德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都任由各个州自行规定,此后德国非常积极地在环境保护领域行使联邦的立法权,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制定了许多环境法律,例如联邦污染防治法、联邦自然保育法、废弃物清理法﹙后于1994年修订为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联邦森林法等。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是针对防范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以预防、污染者负责、合作为管制原则;以设施、污染物质、土地资源为管制对象;以干预、给付、规划及计划为手段或措施所构成的。这个阶段的环境管制方法存在着以下缺点:个别环境法之管制目标不完全一致或相容,各个管制领域彼此重叠;个别环境法之间欠缺联系;法律规定过度或不足。针对德国环境立法中出现的上述缺点,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理念变化的趋势,德国从20世纪80年代是环境立法的新阶段。之前的环境立法多少是对特定环境领域所作的独立的立法规定,从这时起环境立法则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出现,环境立法涉及的是环境法的整体,对于环境法律中可以共同适用的部分进行立法,以体现环境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性,这种立法典型的如1990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颁布、1991年生效的环境责任法和1994年的环境信息法等;同时德国也开始酝酿对环境法的整合工作,以弥补数量不断增多的环境法之间不协调、重叠和冲突的情况。目前,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善、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8000余件,还实施了约400余个欧盟相关法规[3]。可以说,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德国在较短时期内扭转了环境恶化的趋势,成为了世界上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
中德环境立法之比较
﹙一﹚立法目的比较
立法目的是法所希望达到的境地或所希望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一部法律有符合时念价值、反映社会现实和公意的目的,才能达到良好的运行效果[4]。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着整个环境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适用效能,同时也反映了环境法的发展程度和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5]。德国1990年5月14日颁布的《联邦污染控制》第1条本法的目的规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动物、植物、土地、水、大气、农作物和其他物体免受有害的环境影响,并对需要被监测的设备可能有的危害、明显不利采取保护措施,预防有害的环境影响。1993年的《环境法典》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的保护目标是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德国有关环保法律把立法目标对准了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强调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保护人体健康。而我国有关环保法将保障人体健康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最终目的,现代化建设摆在了比人的健康更加重要位置,强调了经济优先。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以“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规避环境法规,追求被“污染”的政绩,可以说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