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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革命根据地时期起算,我国法院体制基本上是沿着军事化、准军事化、行政化的历史轨迹运行。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法官有不受干涉依法审判的权利,但是,文化的、制度性的、非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我国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就法院内部而言,行政化的内部机构设置,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损害了法官独立审判的积极性;行政化的审判工作运行模式,审理与判决相分离,严重影响法官作用的充分发挥。
针对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引发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或者说是司法行政权力的归属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从历史因素和现实司法环境等角度,论证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可分性,并就如何规范二者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进行了一点肤浅的思考。
一、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
法院的职责是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职权,同时必然具有行政性事务,必然产生司法行政管理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总体中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普通的公务活动。从事务构成来说,与普通的行政管理是相匹配的,集中在人、财、物、事务等方面,而且应用于这些管理的原则也是相同的,其与普通行政管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的对象、管理的方式等方面。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十分丰富,除了法官主持进行的审判活动外,其他的几乎都可称之为管理职能,尽管其中也有一些很不容易划分,但总的来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案件审理层次。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是司法行政管理最主要的内容,通常称之为“审判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两大类:一是审判流程管理。这部分内容与案件审理活动的进展结合在一起,形成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案件管理、审限管理等;二是审判质量管理。这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法院、审判庭、合议庭乃至法官个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系统运转层次——外部管理。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其整体上履行审判职能,需要一系列保障条件,这就形成了法院的外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物质设备管理、信息管理等。除此之外,法院与其他公共机关的关系管理也属于外部管理的范围。第三,机关运转层次——事务管理。主要包括机关后勤服务、文秘、设施维护、车辆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司法独立原则被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司法行政权力的归属逐步成为影响审判权能否正当行使甚至司法独立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院面临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多且复杂。在法院系统内部也设置了两套分别用来处理两类不同问题的制度予以应对,即审判制度和从规范上看应是为保证和支持法院审判职能之实现所不可缺少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当说,这两套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其自身合理性。司法裁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应当是:司法裁判为基本职权,司法行政为附属职能,司法行政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行政权的归属、组织设置、工作程序都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权。但是,这两套制度既然附着于同一机构中,在一个相互交叉的制度空间中运作,那么其逻辑就有可能混淆。【1】事实上,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实际运作中,这两套体制经常被混同(如审判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法律文书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等),甚至其主次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颠倒过来了。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溶入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变成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有机部分。因此,法院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法院履行其审判职能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其中有积极的但更多的也许是消极的作用,具体的评价则往往取决于观察者和读者的视角和立场。
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区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宁同志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组织召开局党组会议、全局机关干部会议和镇(乡)街道司法所长会议,认真传达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部署2009年司法行政工作。局领导要求全局上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区委“共建和谐*,共享全面小康”目标,着力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司法行政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领域实现新的突破,为我区实施“新*工程”和“三大行动纲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紧密围绕“三大目标”。
一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履行服务经济的第一职责,牢牢抓住保稳促调的工作重心,根据区委“坚定发展信心,强化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积极参与全区经济建设,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积极服务保障群众民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围绕人们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分析把握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推出便民利民举措,满足人们群众需要,努力实现民生利益的最大化,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是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维护社会安宁有序,为打造“平安*”服务。
二、努力实现“三个提高”。
同志们:
过去一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这里,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全县司法行政战线上的广大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问候,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刚才局长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去年工作,并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再讲三点意见。
一、解放思想,科学定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年是实施“*”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我县“工业强县、农业富县、旅游名县、和谐兴县”战略目标的关键一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紧迫性,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体现在履行新时期司法行政职能、服务保障义县振兴和发展上;体现在以人为本,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上;体现在促进协调发展,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上;体现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科学态度和务实作风抓各项任务的落实上。面对新的形势,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高昂的激情创一流工作。这是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保证。我们要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大力培育和弘扬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务求实效的精神,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抓住发展机遇,努力工作,力争上游,推进各项工作上台阶。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在改革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这是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发展的动力。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司法鉴定、公证、律师等工作大胆地改革和创新。不断创新工作载体,深化工作内容,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这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把服务为民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要坚持执法为民,在实际工作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工作手段,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下新形势下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是指根据法院的职能、性质和特点,运用科学方法组织法院司法行政干警完成各项行政事务工作任务的一种手段。法院行政事务具体指:法院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的维修和利用、交
通和通讯工具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内外接待等法院非审判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和法院诸方面改革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队伍不断壮大,物质装备不断改善,审判领域越来越宽,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各种问题和矛盾也相应增多,法院各种行政事务工作愈加艰巨和繁重。这些新情况、新变化,要求法院领导既要搞好全面指挥,又要加强具体管理;要做好人的工作,又要重视对财和物的管理。加强法院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是创造性地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适应形势变化的当务之急。从职能、性质来看,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的独立性,领导关系的双重性、社会联系的广泛性、人、财、物的依赖性等特点,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法院行政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证各种任务的完成。
一、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的内容
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的内容必须针对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来决定。概括起来看,大致可分为工作秩序管理和生活秩序管理两个方面。前者是根据法院内部各庭处室工作人员所担负的职责,建立起一套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的运作机制,如院务会议和庭务会议制度,岗位考绩规定、开庭规则等。从而明确工作原则和职责,规定工作要求,理顺各方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后者主要是建立一套确保法院干警正常生活、活动的秩序,拓展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生存空间,以解除法院干警的后顾之忧,激活工作积极性。简言之,就是通过健全和实施一整套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办法,把事无俱细、紧张无序的行政事务纳入科学规范、循序渐进、良性发展的轨道,从而确保各项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进行。
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讲,科学管理要遵循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和高效原则,它不仅要求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民主化、科学化,管理人员知识化,管理手段现代化,还要求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物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作为法院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坚持现代管理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研究行政许可,首先要了解以下两点:
第一,要了解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行政许可就是以前所讲的行政审批,只是提法不一样。但事实上,两者的含义却有着很大的差别。过去讲行政审批,意味着行政权力是政府的,凡事需经过审批同意,是政府恩赐给当事人的,所以当事人要感谢政府。现在所说的行政许可,其含义是准许与否是由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条件,政府应当同意。提法不一样,标志着行政行为在理念上、在方式上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二,要了解行政许可涉及的司法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和特点。这对我们研究司法行政管理非常重要。司法局的全称应当为“司法行政管理局”,司法行政管理,顾名思义即围绕司法活动展开行政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也由于我国法制建设阶段性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我们只是承担了一部分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按理,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很多,至少有以下几项:如监狱的管理,劳教所管理,民事执行,看守所的管理,法官选拔,司法协助,司法外事,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司法培训,司法装备,司法财务,陪审员的管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上述职能中,我们所管理的只有监狱管理、劳教所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社区矫正等6项,而我们的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只是准司法行政管理。我们要把现在已经承担,但还不完全的司法行政职能履行好,要迎接将来可能逐步到位的司法行政的管理。对我们来说,一方面要懂法律,一方面要懂管理。这是对我们司法行政干部的要求。
下面我讲一下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一、关于司法鉴定的行政许可工作管理
(一)司法鉴定及行政许可工作管理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