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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原则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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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原则论文

国际刑事司法视野中无罪推定原则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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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原则与格式条款司法体系思考论文

论文关键词:格式条款;司法规制;诚实信用原则

论文摘要: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对于维护法律正义、实现社会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指出的那样,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司法维护正义的功能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经济强者在“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迫使经济弱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公正,即系一典型新课题。本文拟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司法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确立下来,但当时诚实信用的规定在性质上只属于任意性规定。《德国民法》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将其由合同领域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去。1907年《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学者问有不同认识:第一说,以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第二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第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史尚宽先生认为,第一及第二说均未免过于抽象,适用困难。第三说较为具体,便于适用。笔者赞同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要求人们在法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格式条款违反哪些民法原则时无效方面,学界的看法却不尽相同。如杜军副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黄立先生认为,主要是诚信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又包括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排除任意规定而与该规定立法意旨矛盾者、因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三种情况。王泽鉴教授认为,“实则以诚信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即为己足。”综合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除了法律强行规定之外,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违反强行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点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无甚争议。在当前中国,格式条款违反强行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强行规定之外,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还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弹性法律原则来实现。为什么是这个原则而不是其它,比如禁止权利滥用和显失公平等原则呢?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这个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最基本、最上位的原则,其它诸原则都服从于这一原则,或只是这一原则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二,这个原则包括了一切民事活动,特别是合同行为的所有领域。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既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规范的是合同当事人与他们之外的人群、世界的关系,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可以作为司法活动中规制格式条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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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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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论文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此规定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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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论文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我院第四届审判理论实践研讨会即将结束。首先,我代表院党组向为本次研讨会顺利召开而付出辛勤劳动的各位评委、作者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获奖的各位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本界研讨会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各庭的精心组织,在全院广大法官的热情响应和积极参与下,征集了几十篇论文,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既有刑事、民事、行政等实体法方面的问题探讨,又有法院立案、审监和执行工作改革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许多论文观点新颖、论据充分、内容充实,既敢于创新又能言之成理,充分反应了作者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我们从中选出了14篇优秀论文,并在这里组织获奖论文作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交流。这次研讨会是贯彻“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这一主题,认真总结并广泛交流了我院完善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的经验;我院审判实践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研讨了适应公正和效率要求,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推进审判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管理和审判能力,增强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判决说理的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阐述和概括司法能力建设。整个讨论会组织得力,纪律好;形式规范,档次高,思想活跃。通过大会发言和相互交流,大家对许多具体的学术问题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我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会议进展顺利,讨论会取得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我结合自己的认识谈几点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调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回顾20多年的司法实践,任何一个大的改革决策,任何一次利益格局的调整,或迟或早都会成为司法问题,摆到人民法院面前。现实生活需要我们运用审判职能调整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深入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保证。审判调研工作不仅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同时也为一些具体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此外还为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从而密切了审判实践与法律理论之间的联系,提升的审判业务水平。近几年来法院调研这个曾经长期站在审判业务后台的角色,而今越来越受到关注“要看一个法院的工作水平,就看这个法院的调研水平”的共识在我院主要领导中业已形成,调研成为了一把手高度重视并亲自挂帅主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是法院领导班子提高领导水平,实效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前提,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和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抓好调研工作不仅是一个领导方法问题,而且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对在座的每位法官而言,需要克服三种思想障碍,摈弃三论:一是认为办案任务重,没有时间和精力搞调研的“无精力论”;二是认为调研文章非我能及,不如不写的“畏难论”;三是认为调研工作是领导和办公室专职人员的事、与己无关的“无关论”。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调查研究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关系到各级法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直接关系到确保“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法院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和职业化建设的推进,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强化调研意识,加强调研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新的突破。全力把我院调研工作推进到新的发展时期,提高到新的发展水平。

二、要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调研方向,要继续贯彻“重质量、重品位、重学术”的原则,不断提高调研水平。

几年来,院党组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服务经济发展第一要务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首要标尺和基本要求,以强有力的举措推进我院调研工作,使调研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深入,更加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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