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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学科的形成,一般来说有三个标志:独特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其中,研究对象又决定着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因此,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是行政哲学研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行政哲学能否存在以及怎样发展。目前,人们大都认为应该有行政哲学这门学科,但对其研究对象却没有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的不一致,在行政哲学初创时期,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它能促使人们从不同方面对这门学科进行研究,最终达到比较全面深入地理解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使人们对行政哲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新的层次。但是,由于缺乏一致的、共同的认识,导致行政哲学研究主题(本文将研究主题、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作为同等意义、可相互替代使用的概念与范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造成行政哲学学科建设的非规范性和随意性。因此,科学界定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是行政哲学发展首先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推进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一门学科的形成,一般来说有三个标志:独特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其中,研究对象又决定着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因此,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是行政哲学研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行政哲学能否存在以及怎样发展。目前,人们大都认为应该有行政哲学这门学科,但对其研究对象却没有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的不一致,在行政哲学初创时期,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它能促使人们从不同方面对这门学科进行研究,最终达到比较全面深入地理解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使人们对行政哲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新的层次。但是,由于缺乏一致的、共同的认识,导致行政哲学研究主题(本文将研究主题、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作为同等意义、可相互替代使用的概念与范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造成行政哲学学科建设的非规范性和随意性。因此,科学界定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是行政哲学发展首先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推进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摘要: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即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简单合在一起说就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义利群己关系问题。
关键词:伦理学基本问题
中国伦理学在近二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其知识形态日趋成熟。对于伦理学来说,它有没有基本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对这一问题,伦理学界虽然曾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行过较为集中的讨论,但经过十多年的学术发展,我认为,这一问题仍有必要在新的学术背景和知识语境中加以讨论,以期获得新的学术认知。
一
一门学科只所以得以建立,不仅在于其有客观的研究对象,而且也有其基本问题,如果没有其基本问题,那么这门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就会受到怀疑。因此,虽然伦理学自其诞生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其研究对象——道德的广延性和复杂性,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在历史上存在着诸多歧异的意见。尽管如此,伦理学还是有其基本问题。
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总是与其特定对象相联系的,因此,在我看来,由于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因此,伦理学基本问题就应该是道德观的基本问题,是对道德的根本观点与看法,是人们的实际道德生活要面临和选择的根本问题,是以往和当今伦理思想家们争论最集中的或不可回避、不能不回答的问题。
1.无自由和完全自由都不需要智慧
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世界哲学日”在中国的大会主题是“哲学与公共政策”,这是一个涉及到多个哲学学科的综合问题,特别涉及到政治哲学、伦理学、社会哲学和文化哲学。无论是政治、伦理还是社会和文化,都是关于公共生活的问题。哲学关心的都是重要问题,而重要问题都是具有公共意义的问题。
“重要问题”与“大问题”的区别与哲学的道路选择有着密切关系。应该说,重要问题和大问题都是哲学这种极致思维的本能选择,因为这两类问题都是根本问题或者基本问题,也就是任何有限知识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不得不由哲学去思考。在这里,知识的有限性至少可以这样理解:(1)任何一个门类的知识,因此所有知识,都总是有限的。正如休谟定理所指出的,无论有了多少知识,都不足以推知未来世界和整体世界;(2)任何知识,甚至包括科学和逻辑,都依赖着知识所不可能证明的某些哲学假设。因此,思想的主体部分虽然是知识,但思想的奠基部分却是智慧。智慧永远是知识的基础,而智慧所处理的就是那些专门留给哲学的“重要问题”和“大问题”。
大问题就是几乎覆盖着所有问题的总体性问题或者说终极问题,人们希望能够通过解决大问题而获得对各种问题的一揽子解决。这种试图发现关于终极问题的终极解决的努力就是形而上学。不过正如分析哲学后来发现的,形而上学中有大量问题是由语言虚构出来的伪问题,而不是真问题。例如有一些功能性的语词,典型的如“是/在”(is),本来只是语言陈述中的一个功能关系,但当它被看作是一个对象性的课题,就形成了文学虚构;还有一些是观念的框架性概念,它们是进行思想活动所需的条件,其中凡是真正需要明确的,例如“必然性”,就会被严格定义(逻辑学和数学的定义),另外有些概念并不需要严格定义,而只需要在特定的语言游戏中或特定情景中进行临时约定,例如“本质”,就无所谓标准答案而只需要约定。从今天比较成熟的哲学眼光看来,许多“大问题”是华而不实的语言/概念游戏,而不是在生活事实中“构成问题”(problematic)的哲学问题,因此,那些问题虽大,却不重要。所谓重要,就是对生活而言是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重要性就是相关性(Importanceistherelevance)。
哲学所必须关心的问题未必是思想上最大的问题,却一定是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我愿意把这种哲学选择称为哲学的正宗选择(Thefundamentalismofphilosophy)。假如人类生活道路无可选择,那么就不需要智慧,或者说,没有自由就不需要智慧,因为如果没有自由,智慧就无用武之地,反正没有什么可想也没有什么值得想的;而既然人有自由,生活需要做出选择,这就需要选择的理由,人们需要知道为什么这样的选择就比那样的选择“更好”或“更正确”。生活的错误无法反悔,所以人们最怕选错了事情,而选错事情是因为想错事情,所以“给个理由”就成了性命悠关的命运抉择。去寻找能够肯定某种选择并且同时否定其它选择的理由就是在寻找否定某些自由的理由,只有需要去否定某种自由,才需要智慧,很显然,如果人有无需限制的自由,那么无论做什么就都同样是对的了,因此,完全自由也不需要智慧,既然都对,就都无所谓。只要明白了无自由和完全自由都不需要智慧,就知道只有当拥有自由并且同时需要用自由去限制自由时才需要智慧。生活的所有重要问题都表现为“选择什么并且不选择什么”,而给出选择的理由是一个严重又可怕的思想挑战,因为其实没有人知道人真正想要的是什么,也没有人真的知道什么是好的或者什么是错的。人们胡说,而且只好胡说。
2.必然的知识和命运的知识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
为什么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众多的歧异,除了伦理学及其研究对象———道德的广延性和复杂性等原因以外,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缺乏一致的理解是其最主要的原因。而考察已有的讨论发现,学界往往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上,重点论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是什么,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本身却考察得不够,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和使用也大相径庭,以至于彼此之间有时难以有效地借鉴和沟通。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首先考察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等于伦理学具体问题
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可以有很多,因为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在时代境遇、论证方式、理论旨趣、个体风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其所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伦理学问题,甚至有的问题为所有伦理学理论类型所共同关注,例如善恶问题、应有和实有问题、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人的道德责任问题,等等。但这些所谓“贯穿于伦理思想史始终”的问题、甚至是所有伦理学体系都“不可避免、不可不回答”的问题,只是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是伦理学的元问题或者最根本的、最高的问题,因此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某一伦理学体系中的一个问题,而是全部伦理学的元问题,是决定如何理解和解释其他所有伦理学问题的根本问题。正是对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其他各种具体的伦理学问题,哪怕是上述基本的伦理学问题,虽常常为几乎所有伦理学理论体系所共同关注,对其的不同回答也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伦理学类型,但却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因为,首先,所有这些问题从本体论意义上说,只是体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作为“隐匿的前提”而存在的,它总是作为构成思想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伦理学基本问题”总是被扬弃为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或主要问题。以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道德是以道德规范与主体意志的矛盾结构方式来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性的”[12]。以此来证明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殊不知这恰恰说明了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只是个“表面”问题,背后还隐藏着作为“隐匿前提”的伦理学基本问题。其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即使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也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以应有和实有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应有与实有关系的解决,规定了伦理学其他问题解决的方向。例如,在什么样的实有基础上提出什么样的应有,使实有服从应有,使应有转化成实有。这种应有与实有的同一性问题,决定了各种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也决定着各种道德活动的标准、方向和方法”[7]。这种区分显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所以可以说,基本的伦理学问题是多元的,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却是唯一的。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
关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虽然有一定的分歧,但学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简单说伦理学就是研究社会道德的学问,所以伦理学也可以称之为道德哲学。但众所周知,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并不能等同于本学科的理论本身。也就是说,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同样,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其存在的问题或基本矛盾,虽然对伦理学理论相当重要,也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理论的问题或基本矛盾。即作为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与作为研究对象的、现实的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却根本不同的概念或命题。现实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矛盾,哪怕是基本的,也只是对象自身的基本问题和矛盾;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对其对象———道德现象进行研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关系层次的概念。即对象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等同于对这一对象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的。就如同《红楼梦》这部名著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与红学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相混淆一样。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表明的是对道德对象进行研究和说明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以道德的基本矛盾来取代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上述两个概念和命题的根本区别,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