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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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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论文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1.退出渠道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财务投资为手段,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对某个投资标的的投资行为完成后,最终是要通过顺利从标的企业退出并进入标的企业来实现资本的不断保值增值。顺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作为保障,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虽然近年来通过开通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资源和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方式,对广大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地域条块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流动,阻碍了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体现。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活跃的并购手段,目前尚未成为我国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国公司,投资成功退出的案例数共为1179笔,各种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笔,并购167笔,股权转让261笔,管理层回购43笔。占比分别为60.1%、14.2%、22.1%和3.6%。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虽然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该市场目前仍存在投资者门槛较高、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其市场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有限,资本流动性和承载能力都无法满足私募股权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专业人才的匮乏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多学科综合的跨界专业,不但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行业理解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还需要有强大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是人才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结合的专业。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场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一些中小投资机构都存在专业人才的缺乏,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缺乏准确的判断,使得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热衷于寻找即将上市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价更进一步助长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投机倾向,这种状况更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界对标的企业无序增强哄抬价格的局面。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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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济

摘要:本文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业化的金融中介,从其自身的特点和金融中介理论出发,对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性进行经济学分析,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降低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效率。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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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会计处理

摘要:对赌协议并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实现投融资双方在未来不确定情况下的共赢。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承载了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未来不确定的企业价值做出调整,其会计属性确认与计量模式选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重新解读相关准则和依据,重点以案例形式就该特殊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操作分析,兼顾理论与实务。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衍生工具

0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PE)属于中长期投资,主要投资于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非上市公司,风险集中度较高。为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弱化企业价值估值矛盾,投融资双方会通过签订私募股权对赌协议实现双方利益共赢。私募股权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直接涉及投融资双方切身利益,并且对利益相关者的后续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对赌协议涉及会计属性确认、业绩目标的实现、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等内容,且投融资双方“控制”关系也存在不同,这些都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难度。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均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为了给相关企业具体业务提供更多的实务参考,本文在相关理论分析基础上,采用场景模拟法,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就私募股权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展开研究,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梳理此类特殊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分类会计处理流程,真实反映经济实质,加深企业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

1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相关准则依据解读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能够造成投融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变动或者企业股权变动的期权形式,市场活动中各参与方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差异是对赌协议产生的基础[1]。在《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就企业诸多股权交易业务的会计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并未言明所涉及对赌协议核算时间差异调整的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年初开始大范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并且于当年年中颁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13号);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同年5月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等进行修订和完善。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对赌协议所涉及的财务指标通常是以融资方净利润为标志的财务绩效考核,发生未来事项导致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为融资方所支付对价,负债必须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这是负债的一个基本特征[2]。在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条款中,投融资双方就未来补偿款、股权回购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且普遍明确了融资方以未来不确定交易事项交付补充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计算。按照CAS37的规定,通过金融负债确认融资方的融资,协议规定的内容均会对融资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现时负债义务形成影响。而从投资方视角看,对赌协议能够“正向”调整自己对融资企业的投资,通过“看涨”或“看跌”期权实现投资的“套期保值”,使投资能够在未来获取超额回报。投资方希望通过“超额资产”获取一定的股本份额,其资本溢价表现突出,用权益观对对赌协议进行计量更为合适[3]。另外,对赌协议条款中投融资业务通常是以变更投资注册资本完成的,投资方对融资方价值评估在未来或有事项调整的情况下,也需要相应调整对赌协议中的评判标准,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和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份额存在变动,并不会对对赌协议中的权益造成本质影响。从投资者视角看,需要将对赌协议作为一项权益性金融工具在投资时点进行确认。金融工具的价值具有变动性,且初始净投资要求较少,能够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这几项特征均符合CAS22对衍生金融工具范围的界定标准。由于对赌协议是嵌入主合同的,所以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融资方而言,主合同具有权益性质的表现,是融资方在接受投资时股本的增加,嵌入金融工具是以金融工具表示的股权;对于投资方而言,其期权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在投资确认和对赌协议签订时形成,主合同可被看作股权投资。拆分处理混合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还是将混合金融工具作为整体予以计量,是私募股权融资中对赌协议计量和处理考虑的主要问题。按照CAS22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3项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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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私募股权投资论文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现状

1、相关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无论是针对性还是法律效力,这些现行监督管理规则都存在着很多不足。而且我国在一些法律问题上,比如说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以及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很大一块区域处于真空状态。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我们往往难以清楚分辨实际操作时有没有掺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无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资者就难以对投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就很可能进行非法私募,这样一来投资者不仅有很大可能承担犯罪风险,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这样既威胁了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又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很多法规中,比如说《证券法》、《信托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涉及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按照时间顺序来讲,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就制定了对外商股权基金的相关规定。2006年,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划分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线,明确规定发起人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公众公司。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了有限合伙股权基金的设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化、程序化募集资金的信托股权投资的行为。但是对于私募股权性质的基金的批准设立、构架的操作以及征税这些方面,我国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而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时是处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状态,就无法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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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兴产物,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金融市场,可以促进金融创新,分散金融风险,拓宽和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迎来暴发式增长,规模一举突破12万亿,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随着2018年去杠杆和强监管的延续,减持新规,委托贷款新规、股票质押新规、资管产品征税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中美贸易战,美国大规模减税、美联储加息预期的国际背景下,二级市场股价持续大幅下跌,人民币贬值压力加大,导致私募基金规模急剧遇冷缩水,风险持续加大。本文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加强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制定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

在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市场活力不断被激发,市场主体不断增多;部分传统企业面临环保、土地要素、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加大了科研支出,谋求转型升级。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起到了连接技术和资本的作用。在去杠杆的监管政策下,市场上出现银行抽贷、P2P暴雷、债券违约现象,市场资金面供给紧张,导致融资难、融资贵,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不断增加。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加强对风险的分析和应对。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一)投资活动风险

由于经营环境在不断变化,企业在制定投资规划时须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自有资金及筹资资金能力进行评估,以可动用可支配资金额为目标拟定投资项目,再结合投资计划对投放的资金数量、结构、时机进行合理安排。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要突出主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考虑风险因素,合理规避高风险。如果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还必须充分考虑境外项目所在地政治法律等营商环境风险;涉及并购的,必须从严把控并购风险,充分发挥并购协同效应。投资活动中的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团队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1)管理团队风险是最重要的一个风险点。它包括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的道德素养、经验、能力、是否尽职等。这一因素倍受投资人重视。创投圈有句话“投项目就是投人”,因此详实的尽职调查,包括对创始人和高管团队的背景调查显得十分必要。应对措施:拒绝与信用等级低的交易对手交易。(2)市场风险指的是因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应对措施:规避一些产能过剩,技术老旧企业,选择新兴朝阳产业,以及抗经济周期的行业龙头企业。(3)研发过程出现研发失败,而错误的研发方向不仅浪费宝贵的研发资源,还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发展良机,这就是技术风险。应对措施:依据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制定研发立项、可行性分析,对研发过程进行严格管理,规范研发行为,对项目研发过程进行动态管理;为技术研发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从而实现研发成果的有效转化,对形成的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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