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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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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论文

刑事完善再审探讨

1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弊端

1.1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法院拥有对刑事再审程序毋庸置疑的启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各级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直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可以说,法院有权主动发现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并自行提起再审程序,是中国再审制度的最大特点。法院决定再审权的设置,显然与司法应当中立以及司法应当被动的现代司法独立理念大相违背。

1.2再审管辖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既可以由原审法院管辖,即同级再审,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即提级再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其一,再审案件级别管辖不明。按照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当然包括申诉复查案件,不仅原审法院可以管辖受理,而且上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皆可管辖受理,这便使得同一生效裁判极有可能被多级人民法院同时复查甚至再审,这种现象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其二,再审抗诉管辖不明。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若要抗诉,必须通过其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其三,再审案件立审界限难以界定。

1.3检察院抗诉权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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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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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权观念探讨

[论文提要]

诉权的保护是近年来实务界的一个热点话题。狭义的诉权仅指民事诉权,而广义的诉权应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权。诉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包含“胜诉权”。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和获得公正裁判权。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一项公法权利。行政诉权与诉权是种属关系,具备了诉权的共性又具鲜明特色。实践表明,行政诉权的保护较为薄弱。受行政诉讼司法体制先天不足、公民权利意识不强、行政主体宪政观念淡薄、法官独立性弱化、受案范围狭窄等因素限制。据此提出了出路思考。

诚如某学者所言,法学话语中的“理念”,“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反映了一种理性的思考。”基于认识的多维性,法学理念绝不可能是单一的,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就会产生不同的理念。近现代法治进程中,形成了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公平优先性等等理念,理清了与另两种国家权力: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之别。也由于司法权的特殊属性,人们对司法救济寄予极高期望。“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反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受宪政体制、法律规制、文化观念、角色意识等诸因素影响,对行政纠纷所能给予的司法救济不尽理想,最直接体现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笔者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辨析

诉权概念源于罗马法。在当时诸法合一的情况下,诉权与诉讼、诉权与权利不分。“每一种诉讼形式都代表着一种诉权,每一诉权即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但是随着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学的分离,自19世纪前半叶德国普通法末期始,形成了西方近现代的诉权理论。但此间诉权所指均为狭义上的民事诉权,产生近代最具影响的三大诉权学说。

1、私权诉权说。该说认为诉权主要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是私法上权利的作用和效果,是权利主体指向义务主体的一项私权。私权诉权说的诉权主体仅限于原告,诉权归于实体权利。该说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乌印特侠伊道、翁格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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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司法制度思考

一、现代法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1、检察职权范围较广,且呈现扩展趋势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要求适用法律”,“检察官参加审判法庭的辩论;所有裁决都应在检察官在场时宣布。检察官保证司法裁决的执行。”从接受控告申诉,到立案侦查、预审、审判到判决的执行,检察官参与、监督刑事诉讼全过程。此外,还参与某些民事诉讼活动,并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官的职能正在不断地拓展。例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2、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上级的领导

法国检察机关虽然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与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领导。他们被分为若干鲜明的等级,每上一级法院的检察官都可以对其下级下达命令或指示,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这是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但是,检察官领导体制的这一特点并不影响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法国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除了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恐怖事件等,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干预。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另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国家上诉法院的检察官作为基层法院检察官的上级,往往在基层法院检察官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3、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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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民事诉讼程序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关于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关于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程序;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程序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民事司法救济权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民事司法救济权与民事纠纷解决选择权、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具体资料请见:

关键词:宪法/民事诉讼/正当性/正当程序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开始”、“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一体化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体现了民事诉讼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认同的道德基础的民事诉讼,才真正具有正当性。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应当遵行现代宪法原理和正当程序保障。

如今,国际社会和诸多国家正积极致力于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事业,尤其注重从现代宪法原理的角度来构建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实务中予以严格遵行。

本文根据现代宪法原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阐释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内涵及其保障原理,试图为我国修正《民事诉讼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参考意见。在本文中,笔者从“正当性”出发,就民事诉讼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开讨论。

“正当性”(legitimacy)的基本内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关人员或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化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在整体上为当事人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及其制度性过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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